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党代表风采##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陈界安:投身警界16年,做好人民守护者】【人物名片】

陈界安,现任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200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6月,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22年1月,被评选为全国政法机关“双百政法英模”。

【人物故事】

“这个案件后续怎么样了?村民返还款有多少已经到位了?”5月25日下午,身在成都的陈界安心系局里工作,趁着空隙打电话询问前段时间破获的农村盗窃案相关情况。

今年38岁的陈界安,从警16年来始终战斗在维护一方平安、打击犯罪的最前沿,他曾办理四川首起跨国电信诈骗案,成为远近闻名的“反诈专家”,组织参与侦破各类案件上百起。

心中有正义 维护一方平安

2007年,陈界安从警院毕业,考入华蓥市公安局,成为一名社区民警。初出茅庐的他,工作十分积极。当辖区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后,他主动请缨参与办案,通过化装侦察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初战告捷的陈界安,随后成为一名案侦民警。

在基层派出所摸爬滚打两年后,2009年,陈界安被遴选到广安市公安局工作。此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在滋生。2012年,组织安排陈界安到网安支队工作。

面对全新的领域,陈界安倍感压力,为了熟悉现场情况,他曾半个月跑遍了广安城区各小区、楼栋,成了名副其实的“活地图”。凭着踏实肯干和一股韧劲,他化身行家里手,成长为案侦大队大队长。

“有群众被骗走了105万元!”2017年3月5日,一位基层民警前来求助。受害人的眼泪和工作的使命,给了陈界安“追凶到底”的决心。经过一个月的艰苦侦查,陈界安和同事查明,这是一起跨国通讯诈骗案。

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陈界安和同事前往国外开展侦查,由于身处异国他乡,办案诸多不便以及对方十分凶恶,陈界安一行先后遭遇了2次飞车抢夺、3次行动失败,经过三个月的努力终于将100余名犯罪嫌疑人员押解回国,开启了四川公安在境外成功侦破电信诈骗案件的先河。

“305”案件的破获及其多起大案要案的侦办,让这位“80后网警”陈界安崭露头角,成了远近闻名的“反诈专家”。担任大队长期间,陈界安牵头破获200余起案件,为群众挽回损失上千万元,并搭建“反诈联盟”,形成了“境内支撑境外打击”“本地窝点摸排”等一系列技战法。

这些年,陈界安从青涩懵懂到正值壮年,从派出所、指挥中心、网安支队到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从本土办理案件到跨省办理大案再到跨国办理四川首起跨国电信诈骗案,变的是年龄、岗位和职务,不变的是为民服务的初心和守护一方平安的使命。

“一路走来,让我体会最深的就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要心中有正义、肩上有担当。”陈界安坚定地说。

侦破“盗鸭”案 解决群众烦心事

基层公安工作纷繁复杂、点多面广。结合广安经开区实际,2021年7月到达岗位之后的陈界安第一时间思考治安、刑侦、户籍等业务工作该如何开展。为此,他多方走访调研,刻苦钻研各项业务工作,针对基层公安的实际情况,树立“多破快破小案”的理念,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

“我们家养了5年的11只老鸭子不见了,可以帮帮我们吗?”2022年3月,陈界安在辖区护安镇新路村走访时,村民陈某称自己家鸭子曾有人出价300元一只都不愿意卖,鸭子不见后,老伴非常伤心。

“许多长时间养殖家禽的村民已经有了情感上的寄托,这个案子虽小,但却是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当时便决定一定要侦破。”陈界安告诉记者,当时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先在新路村开展了调查。

“我家丢了5只鸭子。”“我家也有3只,是去年丢的。”……调查过程中,村民们纷纷围过来,说明自己家的情况。凭着职业的敏感性,陈界安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在更广范围内进行走访,发现有十多起类似的家禽被盗案件,涉及多个村。

但是农村很多地方没有监控,村民也说不出家禽被盗的明确时间,派出所、刑警大队的警察感到案子办理起来很难。陈界安便每晚6点组织开会研究案件,对办案民警进行指导,并要求每天见效果、天天有进展。最终,通过7天的走访侦查,办案民警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经查,李某与张某2021年以来在护安镇、观塘镇、代市镇等地,驾驶摩托车作案多起、盗窃百余只家禽,目前他们已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数位村民的返还款已陆续到位。这仅仅是陈界安走访基层、服务群众的一个缩影。

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陈界安督促侦破贫困老人购买燃气报警器被诈骗案、跨省盗窃手机系列案等10余件,获得了辖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在以前的工作岗位上,我坚持立大志、破大案。而在基层工作中,我们要多破快破小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工作的热度和温度,才能获取老百姓的信任。”陈界安表示,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给辖区基层民警起到示范作用,让以后类似的案件更好侦破,也让他们更有信心,由此进入良性循环。

锤炼队伍 肩负使命作表率

“从我们侦破的大多数案件来看,不少线索都是从下乡走访、与村民交谈中获取的。每一个案件可能涉及的利益很小,但是类似的案件累积起来便成为串案,涉及群体广、利益大。”陈界安说。

乡村警务是公安机关警务前移的重要阵地,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突出作用,也是服务乡村振兴的有力保障。来到广安经开区公安分局后,陈界安对乡村警务工作进行了全面走访,发现乡镇派出所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侦破起来很困难。

对此,陈界安带头制定“三识四见”乡村警务工作法,鼓励驻村民辅警在自己所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全覆盖走访,做到能识地、识人、识物,能见人、见事、见地、见感悟。“对每一位村民、每一寸土地都深入了解,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陈界安说。

缺少合适的办案交通工具,是基层派出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陈界安向上争取,为乡镇派出所配备了10余辆农村警务电瓶车,为民辅警进村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陈界安还积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出“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的“三早”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这是陈界安的真实写照。时刻不忘党员身份、时刻践行初心使命、时刻心系公安事业的党员民警陈界安,正在以自己的坚持和努力带领分局全体民辅警争做改革创新的先行者、干事创业的实践者、群众路线的践行者、清正廉洁的示范者,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警察为人民”的铮铮誓言,以不懈奋斗成就平凡中的伟大。

【感言】

当选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我深感光荣和自豪。我将立足基层,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用自身的行动将党的关爱传递给身边的群众,更要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捍卫者,在平凡的工作中体现自我价值。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水逆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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