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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二胎买房不限购# !梁溪区人才购房新政发布】
梁溪区人才购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 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更好推进梁溪区各层次人才宜居工程, 打造最优人才环境,全方位培育、引进、用好人才,根据市委市 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0>的通知》 (锡委发〔2020〕39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惠才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锡委人才发〔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对在梁溪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下两类人才予以支持:
1、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确定的 A、B、C、D 等 4 个类别人才,全职在本区工作,在本市 5 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信息。
2、高技能人才:梁溪区紧缺的持有高级技师、技师(二级)、 高级工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才。
上述人才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江阴、宜兴)无自有住房(包括个人所有及与他人共有)。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是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有关条款执行;落实购房资格支持,并给予购房补贴。二是高技能人才落实购房资格支持。
第三条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 A、B、C、D 类人才自费购买区内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标准申请购房补贴,申请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二套房,并给予购房总额 3% 的支持。
第四条 补贴标准A1 类人才 1000 万元,A2 类人才 500 万 元,A3 类人才 300 万元;B1 类人才 150 万元,B2 类人才 100 万元,B3 类人才 60 万元;C1 类人才 50 万元,C2 类人才 40 万 元;D 类人才中符合“锡引”工程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补贴。
第五条 人才分类认定申请 高层次人才按照“太湖人才计 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认定,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直接予以认定。
第六条 资格初审 人才经过分类认定后,需申请购房资格、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对象填报《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人才购房备案申请 申请对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分类认定,并经用人单位资格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购房备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核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申请对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对象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4、《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 请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无锡市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3、《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
第八条 资格审核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分类认定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对象购房资格进行备案。经审核满足购房资格的申请对象即可购买梁溪区新建商品房。符合补贴申请资格的对象,按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发放 申请对象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购房首付票据、网签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购房凭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对网签合同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将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 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将资金下拨至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梁溪英才卡”或其他拨付方式,将购房补贴发放至人才本人。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政策,如已享受,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购房补贴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款;50 万元—100 万元的,分 2 年按照 5:5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100 万元以上的,分 3 年按照 4:3:3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
第十一条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符合市区多项宜居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涉及资金补贴类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人才所购得的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原则上 5 年以内不得上市交易, 在梁溪连续工作未满 5 年离区的,应等价退还购房补贴,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所购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个人和用 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暂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办法由梁溪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梁溪发布)#无锡身边事#
梁溪区人才购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 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更好推进梁溪区各层次人才宜居工程, 打造最优人才环境,全方位培育、引进、用好人才,根据市委市 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0>的通知》 (锡委发〔2020〕39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惠才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锡委人才发〔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对在梁溪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下两类人才予以支持:
1、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确定的 A、B、C、D 等 4 个类别人才,全职在本区工作,在本市 5 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信息。
2、高技能人才:梁溪区紧缺的持有高级技师、技师(二级)、 高级工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才。
上述人才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江阴、宜兴)无自有住房(包括个人所有及与他人共有)。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是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有关条款执行;落实购房资格支持,并给予购房补贴。二是高技能人才落实购房资格支持。
第三条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 A、B、C、D 类人才自费购买区内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标准申请购房补贴,申请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二套房,并给予购房总额 3% 的支持。
第四条 补贴标准A1 类人才 1000 万元,A2 类人才 500 万 元,A3 类人才 300 万元;B1 类人才 150 万元,B2 类人才 100 万元,B3 类人才 60 万元;C1 类人才 50 万元,C2 类人才 40 万 元;D 类人才中符合“锡引”工程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补贴。
第五条 人才分类认定申请 高层次人才按照“太湖人才计 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认定,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直接予以认定。
第六条 资格初审 人才经过分类认定后,需申请购房资格、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对象填报《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人才购房备案申请 申请对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分类认定,并经用人单位资格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购房备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核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申请对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对象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4、《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 请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无锡市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3、《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
第八条 资格审核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分类认定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对象购房资格进行备案。经审核满足购房资格的申请对象即可购买梁溪区新建商品房。符合补贴申请资格的对象,按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发放 申请对象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购房首付票据、网签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购房凭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对网签合同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将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 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将资金下拨至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梁溪英才卡”或其他拨付方式,将购房补贴发放至人才本人。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政策,如已享受,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购房补贴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款;50 万元—100 万元的,分 2 年按照 5:5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100 万元以上的,分 3 年按照 4:3:3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
第十一条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符合市区多项宜居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涉及资金补贴类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人才所购得的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原则上 5 年以内不得上市交易, 在梁溪连续工作未满 5 年离区的,应等价退还购房补贴,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所购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个人和用 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暂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办法由梁溪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梁溪发布)#无锡身边事#
公告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开始申报啦!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各市管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全国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级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几种推荐:
1.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各县区需严格参照民函〔2022〕11号要求完成初选工作,统一向临沂市民政局推荐候选对象;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由推荐对象的主管部门完成初选工作后向市民政局推荐;
3.市管社会组织参评的,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各县区、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市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要求
我市“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各县区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二是市民政局对推荐对象进行筛选,确定我市的推荐候选对象,上报山东省民政厅。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我市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推荐名额不分配到县区,对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每个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如有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名额可以酌情增加。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市民政局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线上报送材料请发至公务邮箱,邮件请注明:**(推荐单位)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材料。线上填报的推荐材料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推荐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评选期内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县区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各市管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全国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级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几种推荐:
1.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各县区需严格参照民函〔2022〕11号要求完成初选工作,统一向临沂市民政局推荐候选对象;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由推荐对象的主管部门完成初选工作后向市民政局推荐;
3.市管社会组织参评的,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各县区、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市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要求
我市“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各县区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二是市民政局对推荐对象进行筛选,确定我市的推荐候选对象,上报山东省民政厅。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我市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推荐名额不分配到县区,对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每个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如有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名额可以酌情增加。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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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市民政局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线上报送材料请发至公务邮箱,邮件请注明:**(推荐单位)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材料。线上填报的推荐材料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推荐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评选期内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县区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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