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生活# 【《民法典》进工地】5月20日,在枞阳县城区一建筑工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在向民工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连日来,枞阳县开展“《民法典》宣传进工地”活动,志愿者利用民工休息时间现场普法,向农民工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签订、工伤赔付、工资报酬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工人群体的法治意识,提升自身维权能力。(王章志魏英摄)via.枞阳在线
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还是造谣?
灵宝市一企业疑发生民工干活时坠亡事件,人命关天呀!竟被企业瞒报封锁消息,肆意妄为,置国家法律而不顾!
近日,有群众反映:2022年3月8日下午,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由于防护不当的原因,发生了一起工人高处堕落致死的安全事故。
据知情人介绍,死者今年36岁,灵宝市阳平人,入赘到灵宝市豫灵镇董社村。死者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现年8岁,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刚满1周岁,另有男女双方5位老人需要赡养。死者家照片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是正视面对,进行积极总结整改,履行上报职责,而是企图封锁消息,刻意隐瞒,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涉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事情的真相,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
图一 涉事企业 图二 死者家
灵宝市一企业疑发生民工干活时坠亡事件,人命关天呀!竟被企业瞒报封锁消息,肆意妄为,置国家法律而不顾!
近日,有群众反映:2022年3月8日下午,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由于防护不当的原因,发生了一起工人高处堕落致死的安全事故。
据知情人介绍,死者今年36岁,灵宝市阳平人,入赘到灵宝市豫灵镇董社村。死者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现年8岁,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刚满1周岁,另有男女双方5位老人需要赡养。死者家照片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是正视面对,进行积极总结整改,履行上报职责,而是企图封锁消息,刻意隐瞒,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涉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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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涉事企业 图二 死者家
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还是造谣?
灵宝市一企业疑发生民工干活时坠亡事件,人命关天呀!竟被企业瞒报封锁消息,肆意妄为,置国家法律而不顾!
近日,有群众反映:2022年3月8日下午,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由于防护不当的原因,发生了一起工人高处堕落致死的安全事故。
据知情人介绍,死者今年36岁,灵宝市阳平人,入赘到灵宝市豫灵镇董社村。死者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现年8岁,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刚满1周岁,另有男女双方5位老人需要赡养。死者家照片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是正视面对,进行积极总结整改,履行上报职责,而是企图封锁消息,刻意隐瞒,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涉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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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涉事企业 图二 死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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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众反映:2022年3月8日下午,灵宝市豫灵镇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由于防护不当的原因,发生了一起工人高处堕落致死的安全事故。
据知情人介绍,死者今年36岁,灵宝市阳平人,入赘到灵宝市豫灵镇董社村。死者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现年8岁,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刚满1周岁,另有男女双方5位老人需要赡养。死者家照片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是正视面对,进行积极总结整改,履行上报职责,而是企图封锁消息,刻意隐瞒,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涉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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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涉事企业 图二 死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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