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单位从艺之历程:
天财日老师,本名李甲钦,字醒钦,祖籍刘三姐同乡,广西北部湾长寿村华新村,现居厦门,经营实体店铺益申醒文化传播。
自幼接触了风水八字的文化,家族三哥是风水命理师,在我们那一带名气不小,17岁那年他与我算八字,说:我人生有两条路,第一条是我读了那么多书,将来有一份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做上领导的位置(那时的我刚刚考上了中专,后来确实验证了);第二条路是,我到了45岁左右要从事他的这个行业(命理风水)。当时他说的第二条路我难以置信?难道八字能预测人生?那时起,便“韦编三绝”的方式阅读有关书籍。
拜师求学之路,2008年心生拜师之念,在我父亲的帮助下,认识到我现在的恩师经普老先生,当时恩师与我见面后谈了非常多风水力量的真实案例,风水能救人,也能害人。风水师杀人不用刀,颠倒五行就能做到。告诫我要修心,不能害人,害人等于害己,学艺不精弄出人命来修多少的福报都弥补不了的。
恩师考验了我一年,2009年正式拜师,我是恩师的第二个徒弟,拜师仪式:当着祖师爷的神相面前阐述一段话,其中很清晰的表示“学者先为己,后为人”,不可逢人修造,看人行善之家可为,行枭作恶之家切莫为,不仁不义之家千金不为。此书百发百中,做一家顺利一家,用到即吉丁财贵之望也。
本人李老师是刘伯温嫡传第37代弟子,恩师宁明荣老先生,道号经普,口口传授!传书又传诀!
1、擅长八字预测,学业、事业、命里财富、婚姻、家庭等
2、先后天搭配,八格相生法,天财日催财是李老师的绝活,实际案例证明做一家旺一家的财富。(识得先天配后天,时师一定贤;不识先天配后天,时师一定癫)
3、风水24山发在何时,败在何时,识得山吉水凶水吉山凶,山上龙神不下水,水里龙神不上山,精通此书救得人穷,过得朝。 https://t.cn/A66BUYZk
天财日老师,本名李甲钦,字醒钦,祖籍刘三姐同乡,广西北部湾长寿村华新村,现居厦门,经营实体店铺益申醒文化传播。
自幼接触了风水八字的文化,家族三哥是风水命理师,在我们那一带名气不小,17岁那年他与我算八字,说:我人生有两条路,第一条是我读了那么多书,将来有一份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做上领导的位置(那时的我刚刚考上了中专,后来确实验证了);第二条路是,我到了45岁左右要从事他的这个行业(命理风水)。当时他说的第二条路我难以置信?难道八字能预测人生?那时起,便“韦编三绝”的方式阅读有关书籍。
拜师求学之路,2008年心生拜师之念,在我父亲的帮助下,认识到我现在的恩师经普老先生,当时恩师与我见面后谈了非常多风水力量的真实案例,风水能救人,也能害人。风水师杀人不用刀,颠倒五行就能做到。告诫我要修心,不能害人,害人等于害己,学艺不精弄出人命来修多少的福报都弥补不了的。
恩师考验了我一年,2009年正式拜师,我是恩师的第二个徒弟,拜师仪式:当着祖师爷的神相面前阐述一段话,其中很清晰的表示“学者先为己,后为人”,不可逢人修造,看人行善之家可为,行枭作恶之家切莫为,不仁不义之家千金不为。此书百发百中,做一家顺利一家,用到即吉丁财贵之望也。
本人李老师是刘伯温嫡传第37代弟子,恩师宁明荣老先生,道号经普,口口传授!传书又传诀!
1、擅长八字预测,学业、事业、命里财富、婚姻、家庭等
2、先后天搭配,八格相生法,天财日催财是李老师的绝活,实际案例证明做一家旺一家的财富。(识得先天配后天,时师一定贤;不识先天配后天,时师一定癫)
3、风水24山发在何时,败在何时,识得山吉水凶水吉山凶,山上龙神不下水,水里龙神不上山,精通此书救得人穷,过得朝。 https://t.cn/A66BUYZk
[衰][衰] 《围观改变中国》——网络围观形成的舆论压力,倒逼着不少公共事件从幕后走向前台,从失衡走向公平与正义!为此本人遭遇的司法不公、也期盼着通过网上围观,揭露出司法“衙门”从上到下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冰山一角,从而迎来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围观改变中国》——网络围观形成的舆论压力,倒逼着不少公共事件从幕后走向前台,从失衡走向公平与正义!为此本人遭遇的司法不公、也期盼着通过网上围观,揭露出司法“衙门”从上到下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冰山一角,从而迎来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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