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今天确诊近8万,死亡53例,本轮累计死亡509例
上海今天死亡下降为1例,本轮疫情累计584例,希望能截止到600以下
而台湾仍在以每天死亡50左右增长,还有中重症近两千,还有大量没有筛检到的黑数,前景不乐观。本轮疫情死亡超过上海应是肯定的。但台湾比上海人口少二百多万,土地面积却是上海的5.7倍。即上海人口密度远高于台湾 !
上海今天死亡下降为1例,本轮疫情累计584例,希望能截止到600以下
而台湾仍在以每天死亡50左右增长,还有中重症近两千,还有大量没有筛检到的黑数,前景不乐观。本轮疫情死亡超过上海应是肯定的。但台湾比上海人口少二百多万,土地面积却是上海的5.7倍。即上海人口密度远高于台湾 !
#上海疫情# 上海这波疫情从3月1日的1个确诊+1个无症状开始,一直到4月13日感染人数达到顶峰——感染人数27605(含确诊+无症状)。那时候可能很多人会觉得上海就要失控了,但是我党和我们社会显示了强大控制力,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上海的每日新增感染人数逐步降低到了593人,而且基本实现了社会面的清零。之后只要配合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其他城市都在搞了),上海应该不会再出现大面积的反弹了。
上海的死亡人数也逐渐不再快速增长了,最近两周增加都是个位数,截至5月21日总数为584人,平均年龄也在80岁以上。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进入了夏季,但是最近天气忽然降温了,我开了几天空调后也关了一两周了。随着夏季的到来,新冠病毒的传染力大概率会降低,我们接下来的一个挑战应该是秋天。希望在这段时间内,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三针疫苗接种率能进一步提高,最好能提高到90%以上的水平,这才能把死亡人数降到最低,才能真的赢到最后。
#童爸一句话科普#:只有对疫苗的成分过敏,这才是疫苗接种的绝对禁忌;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都不是绝对的禁忌——要么直接就可以接种;要么在病情稳定期就可以接种。
上海的死亡人数也逐渐不再快速增长了,最近两周增加都是个位数,截至5月21日总数为584人,平均年龄也在80岁以上。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进入了夏季,但是最近天气忽然降温了,我开了几天空调后也关了一两周了。随着夏季的到来,新冠病毒的传染力大概率会降低,我们接下来的一个挑战应该是秋天。希望在这段时间内,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三针疫苗接种率能进一步提高,最好能提高到90%以上的水平,这才能把死亡人数降到最低,才能真的赢到最后。
#童爸一句话科普#:只有对疫苗的成分过敏,这才是疫苗接种的绝对禁忌;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都不是绝对的禁忌——要么直接就可以接种;要么在病情稳定期就可以接种。
“房屋租赁违约金约定200%,这跟抢钱有区别吗?”
郑州的刘女士和一朋友在郑州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间房屋,由于工作的原因不得不提前退租,自愿承担中介30%的违约金,可不曾想中介在租房合同中竟约定了200%的违约金,这下让刘女士很是为难。
一个月前,刘女士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租下了一间屋子。因为担心工作上有变动,于是也跟中介有所沟通,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不住的时候可以提前跟我们讲,我们会把钱退给你的。
但是,当要提起退租发生时,中介可不是能轻松退费,反而要200%的违约金。听着吓人的违约金,刘女士觉着这合同有诈,这显然是不合理,哪有这么高的违约金,越想越不对劲。
随后,刘女士只好求助记者和警方介入调解。可以承担合理的违约金,但是希望能够要回多交的退租费。
负责人称,想要提前退租没问题,合同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退钱解约可以,但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的违约金。
而这样像200%高的违约金,警方和记者都有所质疑,但中介始终坚持要按合同办事,合同当时就是这么约定的,承租人当时都是同意才签字的,签字了就得按合同办事。
刘女士称,当时合同没来得及看清楚,因为出租方催得急,就让其赶紧签下该合同。但是,当时是承诺我们,情况有变动会退还多交的费用的。
出租负责人表示,口头协议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我们在合同中还用大字标出:“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民警说,违约金法律规定最高才30%,你收200%开玩笑呢,随后负责人表示,最起码也要收一个月的违约金,最起码押金我不可能给你退,你合同没到期,这也是按约定办事。
之后经过一番协商,中介负责人同意退货刘女士多交的物业费以及租金共计2650元,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钱退到刘女士账上,刘女士也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和解。
这是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承租人刘女士因工作的变故,不得不与出租人某房屋租赁公司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就200%的违约金以及口头协议免责等情况产生争议,导致刘女士不能退回多交的租房费,其中包括还物业费和管理费。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一方若想提前解除合同,那么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关于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0%,这显然是超出法律规定的30%,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高出的部分,承租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据规定,本案中刘女士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约定20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刘女士可以依据规定只承担法定的上限30%的违约金。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中“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依据规定,本案中,中介负责人以合同中“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自己之前口头承诺给刘女士退还多交的费用,这显然对承租方不利的,属于无效的条款。中介不能使用该霸王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作出的承诺,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郑州的刘女士和一朋友在郑州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间房屋,由于工作的原因不得不提前退租,自愿承担中介30%的违约金,可不曾想中介在租房合同中竟约定了200%的违约金,这下让刘女士很是为难。
一个月前,刘女士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租下了一间屋子。因为担心工作上有变动,于是也跟中介有所沟通,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不住的时候可以提前跟我们讲,我们会把钱退给你的。
但是,当要提起退租发生时,中介可不是能轻松退费,反而要200%的违约金。听着吓人的违约金,刘女士觉着这合同有诈,这显然是不合理,哪有这么高的违约金,越想越不对劲。
随后,刘女士只好求助记者和警方介入调解。可以承担合理的违约金,但是希望能够要回多交的退租费。
负责人称,想要提前退租没问题,合同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退钱解约可以,但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的违约金。
而这样像200%高的违约金,警方和记者都有所质疑,但中介始终坚持要按合同办事,合同当时就是这么约定的,承租人当时都是同意才签字的,签字了就得按合同办事。
刘女士称,当时合同没来得及看清楚,因为出租方催得急,就让其赶紧签下该合同。但是,当时是承诺我们,情况有变动会退还多交的费用的。
出租负责人表示,口头协议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我们在合同中还用大字标出:“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民警说,违约金法律规定最高才30%,你收200%开玩笑呢,随后负责人表示,最起码也要收一个月的违约金,最起码押金我不可能给你退,你合同没到期,这也是按约定办事。
之后经过一番协商,中介负责人同意退货刘女士多交的物业费以及租金共计2650元,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钱退到刘女士账上,刘女士也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和解。
这是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承租人刘女士因工作的变故,不得不与出租人某房屋租赁公司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就200%的违约金以及口头协议免责等情况产生争议,导致刘女士不能退回多交的租房费,其中包括还物业费和管理费。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一方若想提前解除合同,那么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关于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0%,这显然是超出法律规定的30%,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高出的部分,承租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据规定,本案中刘女士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约定20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刘女士可以依据规定只承担法定的上限30%的违约金。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中“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依据规定,本案中,中介负责人以合同中“温馨提示:任何口头达成协议,我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自己之前口头承诺给刘女士退还多交的费用,这显然对承租方不利的,属于无效的条款。中介不能使用该霸王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作出的承诺,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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