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将公共场所戴口罩扫码入法#】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使用场所码,并标明场所码使用办法;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人员,应当明确替代措施。
四、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场所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通过场所码或者替代措施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卫生健康体育、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邮政管理、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
六、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七、违反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多地将公共场所戴口罩扫码入法#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使用场所码,并标明场所码使用办法;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人员,应当明确替代措施。
四、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场所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通过场所码或者替代措施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卫生健康体育、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邮政管理、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
六、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七、违反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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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七个短线翻倍操作
第七个翻倍计划从5月9号开始,到2022年6月31日结束,或盈利100%提前结束、欢迎各位老师到时参与监督
短线盈利100%资金翻倍计划从2021年12月下旬发起,至今短线操作已经进行翻倍六次、是2022年臣服给各位老师的观摩计划之一,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短线周期盈利100%操作过程已经结束、详细操作过程、可以在臣服微博输入相应序号搜索查阅相应个股操作过程
股票之五 、珠海港 盈利率4.2%
05月17日买入 5.95元
05月18日卖出6.20元
盈利率53.76%+3.7%+12.77%+4.2%=74.43%
目前买入股票9只,已平仓股票8只、盈利8只、亏损股票0只,已平仓股票胜率100%
短线风险巨大、不要或极少资金参与,严格控制仓位和风险,欢迎各位老师监督交流
简要操作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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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
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疫情防控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
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定期对各类场所落实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执行佩戴口罩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辖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配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程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
重点职业人群、职业暴露人员、特定场所部分人员等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和本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五、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各类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引导规范佩戴口罩。
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线下培训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学生规范佩戴口罩的防疫教育。教职员工、学生、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人员在教育机构内、外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指引以及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八、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志愿者应当以身作则,规范佩戴口罩。动员引导家属、亲友、邻居等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九、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
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疫情防控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
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定期对各类场所落实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执行佩戴口罩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辖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配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程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
重点职业人群、职业暴露人员、特定场所部分人员等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和本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五、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各类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引导规范佩戴口罩。
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线下培训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学生规范佩戴口罩的防疫教育。教职员工、学生、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人员在教育机构内、外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指引以及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八、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志愿者应当以身作则,规范佩戴口罩。动员引导家属、亲友、邻居等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九、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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