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追击-香港# 【#郑若骅:落实与内地执行判决安排提升香港法律地位# 】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签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执行判决安排》)。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23日)发表网志表示,落实《执行判决安排》是律政司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律政司拟备了相关的条例草案,并正进行公众咨询。
除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外,律政司提出了不同措施以提升香港作为提供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和促成交易服务的中心。措施包括,1.搭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费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积极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期望,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同时令香港的仲裁服务得以与时俱进,吸引更多人选择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务。
2.建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去年在香港举行的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宣布设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印证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支持。我们现时正就区域仲裁中心的运作展开工序,并会继续探讨国际争端解决的其他领域。
3.落实《销售公约》:该公约是一套协调统一国际货物销售的规则,现时有94个缔约国/地区,而香港按贸易总值计二十大贸易伙伴中过半数的国家/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地区;同时有大约45%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方。《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去年已在立法会通过,以在香港实施《销售公约》,本港将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向社会推广《销售公约》。#香港##十四五规划# (点新闻)
除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外,律政司提出了不同措施以提升香港作为提供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和促成交易服务的中心。措施包括,1.搭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费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积极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期望,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同时令香港的仲裁服务得以与时俱进,吸引更多人选择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务。
2.建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去年在香港举行的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宣布设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印证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支持。我们现时正就区域仲裁中心的运作展开工序,并会继续探讨国际争端解决的其他领域。
3.落实《销售公约》:该公约是一套协调统一国际货物销售的规则,现时有94个缔约国/地区,而香港按贸易总值计二十大贸易伙伴中过半数的国家/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地区;同时有大约45%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也是《销售公约》的缔约方。《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去年已在立法会通过,以在香港实施《销售公约》,本港将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向社会推广《销售公约》。#香港##十四五规划# (点新闻)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仲裁中的保全和执行
最近有客户问小美律,两家公司约定了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在发生纠纷了,客户想按照约定仲裁但担心对方会转移财产,仲裁是不是跟法院一样,可以进行保全财产呢?
没错。仲裁委员会虽然不能直接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但是,仲裁委可以转交给法院,由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哦~
而且不仅仅是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最后裁定书的执行,都是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哦,不过申请的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篇文章小美律给大家总结一下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28条[1]、第68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3条[3]、第17条[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8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9条[7]、第10条[8]。
所以提起仲裁时,可以先将保全相关材料交给仲裁委,由仲裁委转交对应的法院,不过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对保全材料不予审查,所以要确保保全材料符合管辖法院的条件哦。
也因为考虑到仲裁保全和执行的不便性,小美律悄悄告诉大家,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还是建议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68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3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7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18条 保全措施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9条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10条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最近有客户问小美律,两家公司约定了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在发生纠纷了,客户想按照约定仲裁但担心对方会转移财产,仲裁是不是跟法院一样,可以进行保全财产呢?
没错。仲裁委员会虽然不能直接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但是,仲裁委可以转交给法院,由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哦~
而且不仅仅是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最后裁定书的执行,都是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哦,不过申请的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篇文章小美律给大家总结一下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28条[1]、第68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3条[3]、第17条[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8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9条[7]、第10条[8]。
所以提起仲裁时,可以先将保全相关材料交给仲裁委,由仲裁委转交对应的法院,不过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对保全材料不予审查,所以要确保保全材料符合管辖法院的条件哦。
也因为考虑到仲裁保全和执行的不便性,小美律悄悄告诉大家,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还是建议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68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3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7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18条 保全措施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9条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10条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城市追击-香港# #香港# 【#落实两地互认民商事案件判决律政司展开咨询#】律政司今日(17日)就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立法建议,展开公众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执行判决安排》,就双方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借此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区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拟定《执行判决安排》时,参考了当时《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的草稿,同时考虑了两地的实际需要及情况。就适用范围而言,《执行判决安排》比《海牙判决公约》更为广阔,前者明确涵盖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而后者则明文排除有关判决。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印证「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拟议立法方案亦授权香港法院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利便在内地认可及强制执行该等香港判决。
咨询文件已上载至律政司网站。公众人士可于2022年1月31日或之前,透过下列途径就咨询文件内的拟议《条例草案》和《规则》向律政司宪制及政策事务科政策事务组1提交意见:
电邮:rej@doj.gov.hk
传真:3918 4799
邮寄: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5楼#守护香港# #14亿人撑香港#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执行判决安排》,就双方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借此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区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拟定《执行判决安排》时,参考了当时《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的草稿,同时考虑了两地的实际需要及情况。就适用范围而言,《执行判决安排》比《海牙判决公约》更为广阔,前者明确涵盖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而后者则明文排除有关判决。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印证「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拟议立法方案亦授权香港法院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利便在内地认可及强制执行该等香港判决。
咨询文件已上载至律政司网站。公众人士可于2022年1月31日或之前,透过下列途径就咨询文件内的拟议《条例草案》和《规则》向律政司宪制及政策事务科政策事务组1提交意见:
电邮:rej@doj.gov.hk
传真:3918 4799
邮寄: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5楼#守护香港# #14亿人撑香港#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