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公开招聘,或许是老板开的条件比较诱人:月薪18000,每周休息2天,工作内容大体是喝茶谈心。该消息一经发布,就迅速引来了大批求职者。对此我十分犯难,结果老板略施小计,就确定了人选。
话说,我们公司需要招1位大气的老板助理,帮他处理日常行政工作。老板吩咐道:“学历不是关键,能力才是重点,外加情商要高。”按照老板的要求,我在多个招聘网站发布了求职信息。可能是这个工作待遇比较高吧,很快就引来不少人投递简历。
都说找不到人愁,这人太多了也愁,看着几百份简历,我头大了。正愁不知如何应对之时,老板吩咐道:“第一步,年龄锁定在30岁以下,这样就可以刷下去1/3;第二步,身高要求1.65米以上,又可以刷下去1/3;第三步,要求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估计又刷下去了1/3。这样,你再从中挑挑拣拣,是不是就容易多了!”
我听后,佩服地表示:“姜还是老的辣,海选到精选只需要三步就可以了。”很快,我遴选了12个面试者,经过第一轮面试筛选提问后淘汰了8位,最终有4位气质比较优雅的女孩入围,而且看她们的眼神,就知道她们对这个职位的渴望。
说实话,老板性格属于高深莫测的那种人,我是不知道他到底喜欢啥样的。为了能让他有选择的余地,我便整理好4人视频面试表现及资料后,一起交给了他。
结果,老板一看资料,不禁皱起了眉头,论外貌个个都生得如花似玉;论年龄都是25岁左右的样子;论口才好像也都没问题。但是录用名额只有一个,那到底选哪一个好呢?老板琢磨了半天,也无从下手。
过了一会儿,他突然看到窗外一位小姑娘在扶着陌生的老奶奶过斑马线,这一幕一下子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不禁计从心来。不如先请她们吃个饭吧,这样可以在饭桌上看看她们的表现,说不定就可以立见高低了。
一听老板邀请她们吃饭,四位女孩不禁笑开了花,但是她们却不知道这是一计,而且是最关键的考核。善良的老板,虽说上百万的捐款都不含糊,但是这次请客却是意外的节俭。她们本以为能吃大餐,结果只给她们每人上了一盘饺子。
大概是因为面试太久的缘故,临近中午她们肚子早就饿了。热气腾腾的饺子上来后,四人和老板互相客气了几句,也没多想就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一阵狼吞虎咽后,不到五分钟,盘子就要就见底了。这时,老板一看有点意思,心里盘算着:这四位吃得也太香了吧!而脸上却露出了一丝不易察觉的微笑。
等她们吃完饺子,老板和蔼地说道:“这饺子有这么好吃吗?你们就跟比赛似的你争我赶。来,你们说说看,刚才碗里到底有几个饺子?”
这4位女孩听后,一下就愣住了,开始面面相觑,但是老板提的问题又不能回避啊,只得硬着头皮回答。接下来,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这时,第一位女孩支支吾吾地说道:“老板,都怪我吃得太快了,没记住数目,我实在是答不上来,我还以为你在考验我们的做事效率呢?
老板点点头,示意下一位。他心想,这人倒是实在,但是信心不足,不适合职场紧急应变。
接着,第二位女孩眼珠子骨碌三转,不假思索地说道:“老板,我估计我吃了20多个吧,一般我在家吃饺子一盘也就25-26个,这盘也差不多!”
老板听后摇摇头,让第三位接着讲。他心想,这人看来只会夸夸其谈,看似会说实则华而不实。
紧接着,第三位女孩整理了下衣服,老练地说道:“老板,因为我平时不爱吃饺子,所以没有留意数量,但是我看她们吃得很快,也跟着囫囵吞枣了!”
老板摆摆手,让下一位继续说。他心想,这人说谎都不带脸红,不够诚实,若做助理就怕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到了第四位女孩,只见她轻松地说道:“老板,我记得很清楚,饺子是月牙状的,馅是猪肉白菜的,我前后一共吃了32个。”
老板一听,露出了会心的微笑。他心想,这人聪明心细,应该可以用。虽然学历比前三个低,但是加以培养,胜任工作没大问题。
聊完这个话题后,老板心中似乎大体有数了。于是,他微笑着对她们说:“今天面试结束,大家回去等通知吧,等我们开会商议后,三天之内给你们通知。”
四个人听后,先是一阵尴尬,接着有三人脸色变得很不好看!其实她们知道:“这次面试可能黄了,因为这话的潜台词就是不予录用,只是为了面子不好当面说破而已!”
送走她们后,对于这个决定我也有些无奈。按道理不是得录用一个吗?而我觉得第四个可以啊,可就是不知道老板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咱也不敢问,也无权过问。
结果过了2天后,老板突然问我:“你觉得录取哪一个好?她们有没有主动联系你的?我需要的是她们对自己的自信?热爱这个工作可不只是嘴上说说!”
我一听有点懵,心想:“还有这么玩的,这是在考验心理定力吗?”正巧,那天第四个叫王云环的姑娘,我最有印象,我还烦她老缠着我问结果。如此一来,我正好顺水推舟告诉了老板,顺便卖了个人情给她,说是自己劝说的功劳。
朋友们,你们觉得我做得对吗?要是日后他们知道了,会不会把我开了?好怕怕,我该怎么办?
话说,我们公司需要招1位大气的老板助理,帮他处理日常行政工作。老板吩咐道:“学历不是关键,能力才是重点,外加情商要高。”按照老板的要求,我在多个招聘网站发布了求职信息。可能是这个工作待遇比较高吧,很快就引来不少人投递简历。
都说找不到人愁,这人太多了也愁,看着几百份简历,我头大了。正愁不知如何应对之时,老板吩咐道:“第一步,年龄锁定在30岁以下,这样就可以刷下去1/3;第二步,身高要求1.65米以上,又可以刷下去1/3;第三步,要求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估计又刷下去了1/3。这样,你再从中挑挑拣拣,是不是就容易多了!”
我听后,佩服地表示:“姜还是老的辣,海选到精选只需要三步就可以了。”很快,我遴选了12个面试者,经过第一轮面试筛选提问后淘汰了8位,最终有4位气质比较优雅的女孩入围,而且看她们的眼神,就知道她们对这个职位的渴望。
说实话,老板性格属于高深莫测的那种人,我是不知道他到底喜欢啥样的。为了能让他有选择的余地,我便整理好4人视频面试表现及资料后,一起交给了他。
结果,老板一看资料,不禁皱起了眉头,论外貌个个都生得如花似玉;论年龄都是25岁左右的样子;论口才好像也都没问题。但是录用名额只有一个,那到底选哪一个好呢?老板琢磨了半天,也无从下手。
过了一会儿,他突然看到窗外一位小姑娘在扶着陌生的老奶奶过斑马线,这一幕一下子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不禁计从心来。不如先请她们吃个饭吧,这样可以在饭桌上看看她们的表现,说不定就可以立见高低了。
一听老板邀请她们吃饭,四位女孩不禁笑开了花,但是她们却不知道这是一计,而且是最关键的考核。善良的老板,虽说上百万的捐款都不含糊,但是这次请客却是意外的节俭。她们本以为能吃大餐,结果只给她们每人上了一盘饺子。
大概是因为面试太久的缘故,临近中午她们肚子早就饿了。热气腾腾的饺子上来后,四人和老板互相客气了几句,也没多想就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一阵狼吞虎咽后,不到五分钟,盘子就要就见底了。这时,老板一看有点意思,心里盘算着:这四位吃得也太香了吧!而脸上却露出了一丝不易察觉的微笑。
等她们吃完饺子,老板和蔼地说道:“这饺子有这么好吃吗?你们就跟比赛似的你争我赶。来,你们说说看,刚才碗里到底有几个饺子?”
这4位女孩听后,一下就愣住了,开始面面相觑,但是老板提的问题又不能回避啊,只得硬着头皮回答。接下来,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这时,第一位女孩支支吾吾地说道:“老板,都怪我吃得太快了,没记住数目,我实在是答不上来,我还以为你在考验我们的做事效率呢?
老板点点头,示意下一位。他心想,这人倒是实在,但是信心不足,不适合职场紧急应变。
接着,第二位女孩眼珠子骨碌三转,不假思索地说道:“老板,我估计我吃了20多个吧,一般我在家吃饺子一盘也就25-26个,这盘也差不多!”
老板听后摇摇头,让第三位接着讲。他心想,这人看来只会夸夸其谈,看似会说实则华而不实。
紧接着,第三位女孩整理了下衣服,老练地说道:“老板,因为我平时不爱吃饺子,所以没有留意数量,但是我看她们吃得很快,也跟着囫囵吞枣了!”
老板摆摆手,让下一位继续说。他心想,这人说谎都不带脸红,不够诚实,若做助理就怕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到了第四位女孩,只见她轻松地说道:“老板,我记得很清楚,饺子是月牙状的,馅是猪肉白菜的,我前后一共吃了32个。”
老板一听,露出了会心的微笑。他心想,这人聪明心细,应该可以用。虽然学历比前三个低,但是加以培养,胜任工作没大问题。
聊完这个话题后,老板心中似乎大体有数了。于是,他微笑着对她们说:“今天面试结束,大家回去等通知吧,等我们开会商议后,三天之内给你们通知。”
四个人听后,先是一阵尴尬,接着有三人脸色变得很不好看!其实她们知道:“这次面试可能黄了,因为这话的潜台词就是不予录用,只是为了面子不好当面说破而已!”
送走她们后,对于这个决定我也有些无奈。按道理不是得录用一个吗?而我觉得第四个可以啊,可就是不知道老板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咱也不敢问,也无权过问。
结果过了2天后,老板突然问我:“你觉得录取哪一个好?她们有没有主动联系你的?我需要的是她们对自己的自信?热爱这个工作可不只是嘴上说说!”
我一听有点懵,心想:“还有这么玩的,这是在考验心理定力吗?”正巧,那天第四个叫王云环的姑娘,我最有印象,我还烦她老缠着我问结果。如此一来,我正好顺水推舟告诉了老板,顺便卖了个人情给她,说是自己劝说的功劳。
朋友们,你们觉得我做得对吗?要是日后他们知道了,会不会把我开了?好怕怕,我该怎么办?
獐子岛扇贝“大规模死亡”,岛民干笑几声:你相信它们死了吗?
有船员说扇贝是得病死的,近几年一到这个时期就死。但红星新闻追问是什么病时,这位船员又表示没结果,专家也不知道。“扇贝大规模死亡”的说法并不能让靠海为生的岛民们信服。每当红星新闻询问“扇贝为何死”的话题,大多数岛民都干笑几声。“你相信扇贝死了吗?”有岛民反问。
如果是5年前,小李还会很自豪地对外说自己是獐子岛人。但近几年“獐子岛扇贝”沦为笑柄,岛上没有更多营生来源,很多岛民在计划尽快逃离这是非之地。
11月14日,红星新闻登陆獐子岛实地探访了解到,尽管獐子岛发公告称,扇贝近期出现大比例死亡,但多数岛民向红星新闻透露他们对此存疑。
另一方面,岛民们由于“无权”在獐子岛集团确权的海域下采捕,早就尝试转行,也有人选择离岛另谋出路。
【1】
扇贝壳成堆
岛民称并非全为近期死亡
13日,獐子岛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尚未能获知导致本次虾夷扇贝大规模自然死亡的具体原因。更严重的是,獐子岛认为,部分海域虾夷扇贝死亡情况可能还将持续。
红星新闻也来到獐子岛集团的贝类资源养护事业部打探“扇贝死亡之谜”,工作人员以“不能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问题。
为了证实扇贝情况,红星新闻前去集团拉贝船停靠的码头附近打听,但多数船员闭口不谈,匆匆离去。“哪儿还有扇贝,都死光了,不知道原因。”
有船员说扇贝是得病死的,近几年一到这个时期就死。但红星新闻追问是什么病时,这位船员又表示没结果,专家也不知道。
在另一处码头,红星新闻看到有人打捞扇贝壳,询问得知都是死掉扇贝的壳,2天大概有6千斤。但红星新闻发现,这些扇贝壳有些发白有些发黑。据岛民解释,这并不全是近期死亡的扇贝壳,期间夹杂很多死了很久的壳。也就是说,所谓打捞出来堆在那边的“死扇贝”,并非全部是近期刚刚死亡。
“扇贝大规模死亡”的说法并不能让靠海为生的岛民们信服。每当红星新闻询问“扇贝为何死”的话题,大多数岛民都干笑几声。“你相信扇贝死了吗?”有岛民反问。
【2】
扇贝死因受质疑:
日本虾夷扇贝耐寒耐活,放冰水5天都不会死
獐子岛曾是岛民心中的骄傲。这个地处黄海与渤海交汇海域的小岛,是世界公认最适宜海洋生物生长的纬度,这里有特殊的大陆架结构,处于辽南沿海与近海交汇处。
“阳光好的时候,海水深可见底。”在岛上开出租车的大芬向红星新闻介绍了獐子岛的海域优势,“海底银行,说的就是獐子岛。”说起獐子岛海产的品质,大芬表示附近海域除了海洋岛,几乎没有其他能和獐子岛媲美。
公开资料显示,獐子岛海域具有独特而神秘的生态环境,该海域平均水深达35米,属深水岛类型;平均水温11 ,常年寒冷,流速0.75m/s,海流湍急,0污染,盐度31‰,是仅有的国家级海珍原种场,该区域的海洋产品都有着世界公认最好的口味和营养价值。再加上距黄海冷水圈较近,海水交换能力和自净能力强,又远离大陆和主航道,污染度低。
但这样一个极致海域,却接连爆发“扇贝大规模死亡”的消息。“死是很正常的,养海产这事七分看天,有死的太正常不过。”岛民老王继续强调,“但它(獐子岛集团)说的大规模死亡不可能。”
老王表示,獐子岛养殖的是日本虾夷扇贝,当地水温比獐子岛冷很多。这种贝耐寒也耐活,放到冰水里5天都不会死。对于之前“冷水团导致扇贝绝收”,当地岛民根本不信。
也有一种说法称,獐子岛集团用的拖网会破坏海底植被,扇贝的生态链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扇贝死亡。但老王和其他几位岛民并不这么认为,“破坏植被虽然有可能,但几十年来獐子岛包括海洋岛都是这样收扇贝的,可你看海洋岛有这些事吗?”
岛民们也不相信扇贝是受污染而亡,“如果真是因病,水产研究所和养殖专家都能查出来。海洋岛的虾夷扇贝肯定也会受牵连。”但现状是,似乎只有獐子岛的扇贝“多灾多难”。
按照岛民的说法,扇贝“死亡”一方面是正常死亡,加之投苗的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则与被岛民们深恶痛绝的“造假虚报”有关。
今年7月,经证监会调查认定,獐子岛公司近年的业绩涉嫌财务造假,2016和2017年度虚增利润数亿元之多。早在2016年,就有2000名岛民实名举报2014年的“冷水团造成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事件”原因是提前采捕和播苗造假,并非自然灾害。
獐子岛东獐子渔港
【3】
獐子岛曾在休渔期采捕野生海参
不少岛民准备打折卖房
靠海为生的岛民可选择的职业本就不多。在獐子岛,居民们的可选范围主要有3种:去獐子岛公司打工,一个月2千到4千不等;做个体户,开门市店;做渔民,个体单干打渔。
单干打渔这条路也不好走。6年前老王就做起了海钓,据他介绍,现在有五六百岛民靠这个营生,一年收入在4万之下,十分微薄。
打渔也是个看天吃饭的职业,且时间并不固定。11月的大连已寒风刺骨,但这是休渔期之后、元旦之前收获颇丰的时机。外出海钓的岛民只能抓紧这一两个月的时间进行采捕。
而与周边其他岛不同的情况是,獐子岛附近的多数海域均被公司“确权”。据岛民反映,獐子岛对300万亩海域10年来实行着整体管控,不许岛上居民在其海域上作业,他们只能去更远的海域进行采捕。
此前獐子岛集团曾发布《确权海域拉管钩钓生产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外来船只进入“确权海域”。
也有些岛民索性放弃了出海打渔,在岛上开店卖海参。据红星新闻走访了解,獐子岛镇上只有10余家海参店,几乎全为近两年新开。原因是,集团公司“终于”愿意出售这些海产给本地岛民。
岛民小李透露,此前集团公司的海产会加工外销,但近些年獐子岛公司连年亏损,为了节约加工成本,也为了能尽快使海产“变现”,集团才破例卖给岛民。
但獐子岛的海参资源也在“告急”。有海参店老板反映,收上来的海参个头均不大。岛民的反馈是:海参一般的生长时间为3年,现在不等其长大就都被收割卖钱了。
今年10月,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獐子岛在伏季休渔期开展野生海参采捕,或已涉嫌违规。此次在8月伏季采捕海参的数量高达数万斤。獐子岛的海参资源也在逐步透支。
“这里已经不能生存了。”作为獐子岛土生土长的岛民,老王已经着手想把自己开的渔家乐卖掉,迁到别岛上。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岛民向红星新闻透露,正在找寻买家,打折卖房。
小李是目前还坚守在獐子岛生活的为数不多的年轻人。他说,獐子岛从2012年的1万多岛民,到现在户口在册的只剩4千余人,“老弱病残穷”,他这样形容还留在岛上的居民状态。
他不知道自己将会在什么时候离开,“也许下一次再看新闻,你们看到的不光是扇贝没了,可能海参也没了,人也走光了。”
有船员说扇贝是得病死的,近几年一到这个时期就死。但红星新闻追问是什么病时,这位船员又表示没结果,专家也不知道。“扇贝大规模死亡”的说法并不能让靠海为生的岛民们信服。每当红星新闻询问“扇贝为何死”的话题,大多数岛民都干笑几声。“你相信扇贝死了吗?”有岛民反问。
如果是5年前,小李还会很自豪地对外说自己是獐子岛人。但近几年“獐子岛扇贝”沦为笑柄,岛上没有更多营生来源,很多岛民在计划尽快逃离这是非之地。
11月14日,红星新闻登陆獐子岛实地探访了解到,尽管獐子岛发公告称,扇贝近期出现大比例死亡,但多数岛民向红星新闻透露他们对此存疑。
另一方面,岛民们由于“无权”在獐子岛集团确权的海域下采捕,早就尝试转行,也有人选择离岛另谋出路。
【1】
扇贝壳成堆
岛民称并非全为近期死亡
13日,獐子岛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尚未能获知导致本次虾夷扇贝大规模自然死亡的具体原因。更严重的是,獐子岛认为,部分海域虾夷扇贝死亡情况可能还将持续。
红星新闻也来到獐子岛集团的贝类资源养护事业部打探“扇贝死亡之谜”,工作人员以“不能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问题。
为了证实扇贝情况,红星新闻前去集团拉贝船停靠的码头附近打听,但多数船员闭口不谈,匆匆离去。“哪儿还有扇贝,都死光了,不知道原因。”
有船员说扇贝是得病死的,近几年一到这个时期就死。但红星新闻追问是什么病时,这位船员又表示没结果,专家也不知道。
在另一处码头,红星新闻看到有人打捞扇贝壳,询问得知都是死掉扇贝的壳,2天大概有6千斤。但红星新闻发现,这些扇贝壳有些发白有些发黑。据岛民解释,这并不全是近期死亡的扇贝壳,期间夹杂很多死了很久的壳。也就是说,所谓打捞出来堆在那边的“死扇贝”,并非全部是近期刚刚死亡。
“扇贝大规模死亡”的说法并不能让靠海为生的岛民们信服。每当红星新闻询问“扇贝为何死”的话题,大多数岛民都干笑几声。“你相信扇贝死了吗?”有岛民反问。
【2】
扇贝死因受质疑:
日本虾夷扇贝耐寒耐活,放冰水5天都不会死
獐子岛曾是岛民心中的骄傲。这个地处黄海与渤海交汇海域的小岛,是世界公认最适宜海洋生物生长的纬度,这里有特殊的大陆架结构,处于辽南沿海与近海交汇处。
“阳光好的时候,海水深可见底。”在岛上开出租车的大芬向红星新闻介绍了獐子岛的海域优势,“海底银行,说的就是獐子岛。”说起獐子岛海产的品质,大芬表示附近海域除了海洋岛,几乎没有其他能和獐子岛媲美。
公开资料显示,獐子岛海域具有独特而神秘的生态环境,该海域平均水深达35米,属深水岛类型;平均水温11 ,常年寒冷,流速0.75m/s,海流湍急,0污染,盐度31‰,是仅有的国家级海珍原种场,该区域的海洋产品都有着世界公认最好的口味和营养价值。再加上距黄海冷水圈较近,海水交换能力和自净能力强,又远离大陆和主航道,污染度低。
但这样一个极致海域,却接连爆发“扇贝大规模死亡”的消息。“死是很正常的,养海产这事七分看天,有死的太正常不过。”岛民老王继续强调,“但它(獐子岛集团)说的大规模死亡不可能。”
老王表示,獐子岛养殖的是日本虾夷扇贝,当地水温比獐子岛冷很多。这种贝耐寒也耐活,放到冰水里5天都不会死。对于之前“冷水团导致扇贝绝收”,当地岛民根本不信。
也有一种说法称,獐子岛集团用的拖网会破坏海底植被,扇贝的生态链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扇贝死亡。但老王和其他几位岛民并不这么认为,“破坏植被虽然有可能,但几十年来獐子岛包括海洋岛都是这样收扇贝的,可你看海洋岛有这些事吗?”
岛民们也不相信扇贝是受污染而亡,“如果真是因病,水产研究所和养殖专家都能查出来。海洋岛的虾夷扇贝肯定也会受牵连。”但现状是,似乎只有獐子岛的扇贝“多灾多难”。
按照岛民的说法,扇贝“死亡”一方面是正常死亡,加之投苗的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则与被岛民们深恶痛绝的“造假虚报”有关。
今年7月,经证监会调查认定,獐子岛公司近年的业绩涉嫌财务造假,2016和2017年度虚增利润数亿元之多。早在2016年,就有2000名岛民实名举报2014年的“冷水团造成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事件”原因是提前采捕和播苗造假,并非自然灾害。
獐子岛东獐子渔港
【3】
獐子岛曾在休渔期采捕野生海参
不少岛民准备打折卖房
靠海为生的岛民可选择的职业本就不多。在獐子岛,居民们的可选范围主要有3种:去獐子岛公司打工,一个月2千到4千不等;做个体户,开门市店;做渔民,个体单干打渔。
单干打渔这条路也不好走。6年前老王就做起了海钓,据他介绍,现在有五六百岛民靠这个营生,一年收入在4万之下,十分微薄。
打渔也是个看天吃饭的职业,且时间并不固定。11月的大连已寒风刺骨,但这是休渔期之后、元旦之前收获颇丰的时机。外出海钓的岛民只能抓紧这一两个月的时间进行采捕。
而与周边其他岛不同的情况是,獐子岛附近的多数海域均被公司“确权”。据岛民反映,獐子岛对300万亩海域10年来实行着整体管控,不许岛上居民在其海域上作业,他们只能去更远的海域进行采捕。
此前獐子岛集团曾发布《确权海域拉管钩钓生产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外来船只进入“确权海域”。
也有些岛民索性放弃了出海打渔,在岛上开店卖海参。据红星新闻走访了解,獐子岛镇上只有10余家海参店,几乎全为近两年新开。原因是,集团公司“终于”愿意出售这些海产给本地岛民。
岛民小李透露,此前集团公司的海产会加工外销,但近些年獐子岛公司连年亏损,为了节约加工成本,也为了能尽快使海产“变现”,集团才破例卖给岛民。
但獐子岛的海参资源也在“告急”。有海参店老板反映,收上来的海参个头均不大。岛民的反馈是:海参一般的生长时间为3年,现在不等其长大就都被收割卖钱了。
今年10月,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獐子岛在伏季休渔期开展野生海参采捕,或已涉嫌违规。此次在8月伏季采捕海参的数量高达数万斤。獐子岛的海参资源也在逐步透支。
“这里已经不能生存了。”作为獐子岛土生土长的岛民,老王已经着手想把自己开的渔家乐卖掉,迁到别岛上。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岛民向红星新闻透露,正在找寻买家,打折卖房。
小李是目前还坚守在獐子岛生活的为数不多的年轻人。他说,獐子岛从2012年的1万多岛民,到现在户口在册的只剩4千余人,“老弱病残穷”,他这样形容还留在岛上的居民状态。
他不知道自己将会在什么时候离开,“也许下一次再看新闻,你们看到的不光是扇贝没了,可能海参也没了,人也走光了。”
【普法 | 如何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越来越多,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小产权房”“乡产权房”交易。那么实务中应如何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呢?本期小编结合相关案例、观点为你讲述。
裁判规则
1.村民将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的村民,合同无效——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害了村集体其他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应属无效。
案号: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年第4辑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无效——马海涛与李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国家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与农民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案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0期
3.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应当结合历史背景、现有占有关系等考虑其效力,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马立民诉陈宝印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例要旨:因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综合评定——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结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价、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作出综合的评定。一方面充分考虑房屋的翻建、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原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9月29日第7版
司法观点
一、农村房屋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类
就广义而言,所谓农村房屋,是建造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系相对于在城镇区域开发的建造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的,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类。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上述法律确立了“一户一处宅基地”原则,农村村民主要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未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进行明确规定,现实中大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未进行权属登记,近几年这项工作正在推进,从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及精神看,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并不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故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农村村民对于该两项权利的取得。
而“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类房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违法建筑,无法获得国家法律认可,自然也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纪要(《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九条并未涉及后者,而是仅针对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7-98页)
二、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并未对宅基地上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购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是一向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农村房屋虽然可以买卖,但城镇居民却是排除在该合同适格主体之外的。因此,应以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来认定该通知后售予城镇居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摘自《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总第73辑),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下认定此类交易合同有效
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相关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认定基准或者说一般原则。但是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具体个案中,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规定和精神不相冲突的情形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故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下认定此类交易合同有效,维护其合同效力。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收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所买卖的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后,已将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农民身份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4.买受人、协议签字人虽然为城镇居民身份,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5.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农村村民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转让的效力,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和交易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认定。(李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无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0辑。)
7.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地和出让、规划、施工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由合同当事人合理承担有关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费用。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301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来源:山东高法、法信
裁判规则
1.村民将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的村民,合同无效——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害了村集体其他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应属无效。
案号: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年第4辑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无效——马海涛与李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国家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与农民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案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0期
3.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应当结合历史背景、现有占有关系等考虑其效力,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马立民诉陈宝印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例要旨:因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综合评定——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结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价、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作出综合的评定。一方面充分考虑房屋的翻建、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原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9月29日第7版
司法观点
一、农村房屋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类
就广义而言,所谓农村房屋,是建造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系相对于在城镇区域开发的建造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的,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类。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上述法律确立了“一户一处宅基地”原则,农村村民主要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未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进行明确规定,现实中大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未进行权属登记,近几年这项工作正在推进,从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及精神看,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并不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故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农村村民对于该两项权利的取得。
而“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类房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违法建筑,无法获得国家法律认可,自然也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纪要(《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九条并未涉及后者,而是仅针对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7-98页)
二、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并未对宅基地上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购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是一向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农村房屋虽然可以买卖,但城镇居民却是排除在该合同适格主体之外的。因此,应以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来认定该通知后售予城镇居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摘自《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总第73辑),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下认定此类交易合同有效
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相关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认定基准或者说一般原则。但是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具体个案中,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规定和精神不相冲突的情形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故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下认定此类交易合同有效,维护其合同效力。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收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所买卖的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后,已将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农民身份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4.买受人、协议签字人虽然为城镇居民身份,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5.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农村村民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转让的效力,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和交易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认定。(李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无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0辑。)
7.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地和出让、规划、施工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由合同当事人合理承担有关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费用。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301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来源:山东高法、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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