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未经允许偷拍路人涉违法#【短视频路人想拍能拍?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法治日报)https://t.cn/A6xVq2Zr

#普法时间# 短视频路人想拍能拍?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责任编辑:裴苒迪

周末观影|正如张国荣所言:“一个未曾真正恋爱过的人,在感情上还是一个小孩,他不会知道爱情会何等地令人刻骨铭心,也不会明白恋爱里的人有时那种既复杂又矛盾的心情。爱情绝不是A+B=C这么简单的事。”

【《胭脂扣》,不过一场痴心梦】

至今还记得第一次看《胭脂扣》时的情景。那是一个八月的晚上,夜渐深了,睡前随手拨弄遥控器,偶遇屏幕上张国荣拾阶而上的风流身影。因电影极负盛名,且原著中“世间唯有梁祝可化蝶”的语句曾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当即便暂放了困意静静走进了戏里去。眼见十二少与如花如何于眉目间往来角力,又如何相守不能,五十年的等待不过一场痴心梦。

此刻细细回味,《胭脂扣》的剧情的确算不得怎样出奇制胜——三十年代的香港,南北行公子哥陈十二少振邦为倚红楼头牌阿姑如花倾心,彼此欲求终身。奈何二人身份地位悬殊,如花与脱离家庭的十二少生计艰难,走投无路之下只好双双吞食鸦片殉情。

然而如花身死,黄泉下久待爱侣不来,五十年后鬼魂重返阳间寻人,前往报社刊登启事时碰到了职员袁永定。永定同女友阿楚帮助如花找寻十二少踪迹,方知昔年十二少获救偷生,如今已垂垂老矣,潦倒不堪。如花长达半个世纪的执念成为泡影。在亲手退还了十二少当初送给自己的爱情信物胭脂匣后,如花决然投胎离去。漫长岁月里穷追不放的誓言和相思,都随着她的一个转身化作烟云,四下流散。

这样一个看起来简单的故事,实则并不好拍。男女情爱中,求索和苟且、果决和懦弱屡见不鲜,因此放在电影里甚易流俗。不过导演关锦鹏一向心思如发,对女性心理的理解更可谓细腻入微,即使原著作者李碧华并不认可他对小说的改编,也未能妨碍《胭脂扣》在影史上书写下极为精彩的一笔。

电影使如花与十二少、永定与阿楚两对情侣截然不同的爱情观得到了进一步的放大及对比,来自三十年代的如花甘愿为爱牺牲一切包括性命的思想,在永定、阿楚这样的“新青年”身上,已然不再适用。后者纵使情浓亦清醒:“‘你会不会为我自杀?’‘我们哪会那么浪漫呢?’‘只是说会不会。’‘不会。你呢?’‘不会。’”——爱固然是爱的,却远不至于用生死来做注脚。

如此衬托之下,似乎更显得如花有非同一般的“烈女”品质。十二少的母亲笑里藏刀地折辱她,恩客明目张胆地轻贱她,也没有动摇她同心上人“埋街食井水”的信念。日子终究难以为继,也不要苟活,赴死只当壮举。

但这种奋不顾身的背后,满溢出如花作为青楼女子的不安——“我怕只是吞鸦片,万一我死了,他不死,丢下我一个......”她看穿十二少的懦弱,唯恐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于是除了鸦片,还偷偷备下放了四十颗安眠药的酒。不料造化唯捉住她玩弄,让一场轰烈凄绝的痴缠成为一人魂断的独角戏。事情至此同样不再单纯,十二少对酒中玄机的不明就里,让如花的所为变作了处心积虑的暗害。绮丽褪去了,后面白骨森森冷光上泛,到头来一切皆因我不放心。如花倒仍不解:“为什么?为什么他没有死?如果他是真心的,救活了也会再死。”

站在如花的立场上,她的疑问并无错误。原是你我说定了的泉下相聚、来世再见,你怎就无端端失约,任我苦等,饱受煎熬?若站在十二少的角度,阿楚的诘骂又是很好的解释——“废话!有谁会想死啊?他为了同你在一起,牺牲那么大,你反而不信他,还要下毒去害他!吃也死,不吃也死,这是谋杀!他为什么要再为你去死啊?!”

人怜如花情根深种,竟忘记陈十二少也无非廿四岁年华,不贪生反而虚假。永定说如花的爱太过激烈,言下之意或是太过极端。在戏外,张国荣则表示:“十二少又何尝不知如花的用心,恶毒却也可敬......而他实在负担不起这么沉重的感情,也不敢跟她同死。”如花爱十二少到刻骨铭心、甘抛余生的地步,根底上却是更爱爱情本身。

饱胀着顾虑的情感大抵总难得善终。如花的惶惶加上十二少的怯懦,注定双宿双栖只是好梦留人睡。梦醒了,彼此两处,自然散了。可正如张国荣所言:“一个未曾真正恋爱过的人,在感情上还是一个小孩,他不会知道爱情会何等地令人刻骨铭心,也不会明白恋爱里的人有时那种既复杂又矛盾的心情。爱情绝不是A+B=C这么简单的事。”

人的六欲七情,不能非黑即白地画出界限。如花瞻前顾后,事出有因;十二少苟且偷安,也证明肉身凡胎遭不住地老天荒的考验。起初阿楚尚有得意,为如花对她的艳羡;得知如花殉情真相、一怒之下将其逐走后她又含泪坦白道自己妒忌如花,敢做她一世不敢做、连想都未曾想的事。爱恨嗔痴,到底是人性使然的结果。一辈子拖拖拉拉像做戏,唱也苦,不唱也痛。

数年前,纳兰词风靡一时,甚得追捧。尤其一阕《木兰花·拟古决绝词柬友》极为读者所喜。其中的“人生若只如初见”,一度泛滥于各种文章之间。如花与十二少,回眸曾经,正是初见一刻心湖起涟漪,圈圈层层,荡漾过后便被更汹涌的海涛吞没。结尾处常遭遗忘的“如何薄幸锦衣郎,比翼连枝当日愿”,则恰如相知又相负的总结。

或许,这就是《胭脂扣》的高明所在。不回避痴男怨女间好好坏坏的东西,一股脑儿地摆在你面前,叫你看看清楚,烈火灯蛾无外乎这般下场,少有凄美,多余丑恶,哪里矜贵到值得你生死相许?实际又不忍你失去悸动,哪怕日子久了执着硬化成执迷,亦还是让你念念不忘某年某月某日首度相遇时,对方挑眉一笑,哼出的那一句“亏我怀人愁对月华圆”。

无限遐思之际,一腔孤勇生出,无论刀山火海,都要先一品情的酸甜才算不枉人间一程。其间总有人薄幸、有人错付,待到“恩怨抛向天外天”,仍要“问哪天会重遇”。千万种虫子,虽则比翼偕飞仅属于梁祝,但当日之愿,历劫方显珍重。

文|读者:小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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