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陇县环保局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疑出现重大遗漏
旅游商报
2022年2月2日,一则《陇县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项目公司招标公告》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代理公司为陕西中创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公告中投标人报名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至5月20日,共计19天。
看到网上招标信息的诸多公司纷纷到宝鸡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可气的是到了后却被告知参与投标单位报名需要提供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证明,而在原招标公告中没有注明这一项,致使很多前参与投标的公司措手不及,而且就在同一天上午,有没有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的企业报了名,而对下午去报名的却提出了以上要求,这显然有失公平,有刻意提高门槛之嫌,当前来投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着报名单位工作人员的面,打开电脑对原有招标公告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招标公告内容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9年1月起至今)完成过的相关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相似度、合同额不少于90%的工程;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关键页为准,三者缺一不可),且能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而发这个变更已是报名截止日期的前一天下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至开标时间确定不足二十日,显然损害了参与投标公司的权益。
针对以上诸多疑问,陕西中创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招标公告没有完整,是她们的工作疏忽与失误,她们已对此进行了变更”。
随后记者来到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该局一分管副局长对招标时代理公司所出现的失误表示,“我们是花钱买服务的,他们的所作所为与我们无关”。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给参与建设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服务,很显然陇县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项目公司招标已违背这一原则,某些领导和招标公司已把招标当成一种摆拍的程序,希望能及时得到纠正,对于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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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日,一则《陇县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项目公司招标公告》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代理公司为陕西中创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公告中投标人报名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至5月20日,共计19天。
看到网上招标信息的诸多公司纷纷到宝鸡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可气的是到了后却被告知参与投标单位报名需要提供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证明,而在原招标公告中没有注明这一项,致使很多前参与投标的公司措手不及,而且就在同一天上午,有没有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的企业报了名,而对下午去报名的却提出了以上要求,这显然有失公平,有刻意提高门槛之嫌,当前来投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着报名单位工作人员的面,打开电脑对原有招标公告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招标公告内容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9年1月起至今)完成过的相关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相似度、合同额不少于90%的工程;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关键页为准,三者缺一不可),且能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而发这个变更已是报名截止日期的前一天下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至开标时间确定不足二十日,显然损害了参与投标公司的权益。
针对以上诸多疑问,陕西中创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招标公告没有完整,是她们的工作疏忽与失误,她们已对此进行了变更”。
随后记者来到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该局一分管副局长对招标时代理公司所出现的失误表示,“我们是花钱买服务的,他们的所作所为与我们无关”。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给参与建设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服务,很显然陇县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项目公司招标已违背这一原则,某些领导和招标公司已把招标当成一种摆拍的程序,希望能及时得到纠正,对于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宁夏银川,因货架摆放一袋过期面包,男子被罚款5万元。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到法院:面包仅过期不到一天,且还未售出,为何天价罚款?
(案件来源:银川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很清楚,罗先生经营了一家副食超市,1月21日下午14时,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走进罗先生的店内,称接到群众举报,罗先生销售过期面包,便对其展开例行检查。
经核实,罗先生的店内确有1袋未售出的菠菠面包,面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月13日,保质期7天。
罗先生不敢大意,立即核查了该批次面包的进销记录。记录显示,该批面包进货日期为1月14日,每袋进货价3.6元,进了5袋,于1月18日售出4袋,每袋售价4.5元,剩余的一袋就是柜台摆放的这一袋了。
罗先生自知售卖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便深刻反省,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然开出了5万元的罚单。
罗先生以为:
1、面包仅超过保质期不到一天,且还在超市货架,未被消费者购买,也未被消费者食用,并不能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就本案而言,自己即使应当被处罚,但1袋面包的售价仅为4.5元,利润不足1元,违法金额极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本案究竟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柜台确实摆放一包过期面包,幸运的是,该面包并未售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罗先生售卖的面包是否卖出,货值金额多少,都不影响其在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因过期食品会产生大肠杆菌,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甚至引发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市监局的罚款区间在5万-10万之内。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主动配合查处的,给予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并非“减轻处罚”。
回归本案,因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罗先生主动配合查处,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监局对其罚款50000元,已属于法定幅度内的最低限度,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未明确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该裁量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表明了一个观点,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罗先生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对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很多网友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仅从法律规定来看,罗先生的罚款确实属于合理的量罚范围内,但如果罗先生本身对过期食品有着很高的警惕意识,并且平时都有建立完备的进销台账的话,则可以兼并“教育”来执行,让执法变得更有温度。
当然,无论如何,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希望所有的商贩都能够规范经营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还消费者一个放心的购物体验。
(案件来源:银川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很清楚,罗先生经营了一家副食超市,1月21日下午14时,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走进罗先生的店内,称接到群众举报,罗先生销售过期面包,便对其展开例行检查。
经核实,罗先生的店内确有1袋未售出的菠菠面包,面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月13日,保质期7天。
罗先生不敢大意,立即核查了该批次面包的进销记录。记录显示,该批面包进货日期为1月14日,每袋进货价3.6元,进了5袋,于1月18日售出4袋,每袋售价4.5元,剩余的一袋就是柜台摆放的这一袋了。
罗先生自知售卖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便深刻反省,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然开出了5万元的罚单。
罗先生以为:
1、面包仅超过保质期不到一天,且还在超市货架,未被消费者购买,也未被消费者食用,并不能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就本案而言,自己即使应当被处罚,但1袋面包的售价仅为4.5元,利润不足1元,违法金额极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本案究竟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柜台确实摆放一包过期面包,幸运的是,该面包并未售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罗先生售卖的面包是否卖出,货值金额多少,都不影响其在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因过期食品会产生大肠杆菌,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甚至引发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市监局的罚款区间在5万-10万之内。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主动配合查处的,给予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并非“减轻处罚”。
回归本案,因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罗先生主动配合查处,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监局对其罚款50000元,已属于法定幅度内的最低限度,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未明确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该裁量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表明了一个观点,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罗先生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对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很多网友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仅从法律规定来看,罗先生的罚款确实属于合理的量罚范围内,但如果罗先生本身对过期食品有着很高的警惕意识,并且平时都有建立完备的进销台账的话,则可以兼并“教育”来执行,让执法变得更有温度。
当然,无论如何,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希望所有的商贩都能够规范经营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还消费者一个放心的购物体验。
【#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人民负有历史罪责#没资格对中方说三道四!】记者: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首相岸田文雄5月5日访问英国期间声称,明天的东亚可能成为乌克兰,日英领导人对单方面改变东海和南海现状的企图,以及快速而不透明的军事建设和活动表达强烈关切。你对此有何评论?
中国驻英国使馆发言人:近来,日方在国际上频繁挑事生非,炒作台湾、涉海等问题,含沙射影攻击中国。我们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
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应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不应针对第三方,也不应损害第三方利益。日方频频借一些外交活动“夹带私货”,拿中国说事,渲染地区紧张局势,这样做无非是为了替日方自身扩充军备寻找借口,损害地区国家互信与合作。这不利于本地区和平稳定,注定不得人心。
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准则,也是日本、英国同中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和重要前提。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人民负有历史罪责,根本没有资格对中方说三道四。我们敦促日方停止利用涉台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停止任何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言行。
在涉海问题上,中方坚定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愿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妥善处理分歧,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宁。日方如果真的希望东亚和平稳定,就应该立即停止挑动大国对抗,多做有利于增进地区国家间相互信任、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的事。#我使馆痛批日方含沙射影攻击中国#
中国驻英国使馆发言人:近来,日方在国际上频繁挑事生非,炒作台湾、涉海等问题,含沙射影攻击中国。我们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
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应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不应针对第三方,也不应损害第三方利益。日方频频借一些外交活动“夹带私货”,拿中国说事,渲染地区紧张局势,这样做无非是为了替日方自身扩充军备寻找借口,损害地区国家互信与合作。这不利于本地区和平稳定,注定不得人心。
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准则,也是日本、英国同中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和重要前提。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人民负有历史罪责,根本没有资格对中方说三道四。我们敦促日方停止利用涉台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停止任何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言行。
在涉海问题上,中方坚定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愿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妥善处理分歧,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宁。日方如果真的希望东亚和平稳定,就应该立即停止挑动大国对抗,多做有利于增进地区国家间相互信任、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的事。#我使馆痛批日方含沙射影攻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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