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有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个别网民甚至以谣传谣,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凝聚起齐心抗疫的强大合力,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通告如下:
一、提高信息甄别能力。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自觉做守法公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严禁编发不实信息。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及时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向公众说明情况。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发、传播的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要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四、坚决远离网络暴力。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内容审核。全区各类网站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或因发布不实信息造成谣言传播扩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增强辨别能力,始终保持冷静理智,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抵制网络谣言,众志成城,携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及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0315—2205318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lunanwangxinban@163.com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2022年5月6日
(网信路南)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有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个别网民甚至以谣传谣,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凝聚起齐心抗疫的强大合力,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通告如下:
一、提高信息甄别能力。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自觉做守法公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严禁编发不实信息。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及时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向公众说明情况。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发、传播的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要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四、坚决远离网络暴力。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内容审核。全区各类网站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或因发布不实信息造成谣言传播扩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增强辨别能力,始终保持冷静理智,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抵制网络谣言,众志成城,携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及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0315—2205318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lunanwangxinban@163.com
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网信办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2022年5月6日
(网信路南)
【【百一案评】苏绣依据绘画制作侵犯改编权而非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工笔画与苏绣是两种艺术创作形式,在创作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材料、技巧和手法等存在显著差异,面向受众呈现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亦有明显区别。刺绣艺人在未获得原工笔画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本案判决在依法保护原画作著作权的同时,肯定了刺绣工艺再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同时也提示刺绣艺人及刺绣行业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制作刺绣制品前取得原画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获得后续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号:(2018)苏05民初557号(2019)苏民终14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新华因与被告濮凤娟、第三人王信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售价分别为170万元、86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曹新华对画作《华清浴妃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曹雪枫画集》有规范明确的书号,该书载明作品的作者为曹雪枫,该书序言中介绍曹雪枫即曹新华。一审诉讼中,濮凤娟没有提供古代画家创作的多个版本的《华清浴妃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曹新华不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作者的相关证据,故认定曹新华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原告曹新华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
濮凤娟用多种丝线和各种针法制作苏绣尽管题材来源于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但苏绣作品明显区别于原告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其独创性。一方面,并非所有画作中的颜色均适合作为苏绣创作丝线颜色的定色,苏绣的颜色要比画作丰富许多。比如画作中人物头发的水墨色,苏绣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黄灰、绿灰5套色线,每套色线从浅到深18种颜色来绣制,使头发的颜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过渡得非常自然,也让直发盘发的纹理质感非常自然。另一方面,不管是绣制花卉还是绣制衣服,都需要绣娘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绒、丝、毛”线,再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通过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花卉的灵动、衣服的飘逸和面料的丝光质感,这一过程需要绣娘创造性劳动。濮凤娟将曹新华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改编成苏绣作品,事先并未获得曹新华许可,且濮凤娟将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新华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
三、关于曹新华要求销毁被控《华清浴妃图》侵权绣品的主张是否成立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是一项配色补色及手工极强的传统艺术品,有齐针、正抢、反抢、迭抢、平套、散套、集套、盘旋接针、松毛针等多种绣法,绣品没有真伪之分,只有优劣之辨。一件好的苏绣作品融合了高水准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不同,在不同介质上用刺绣绣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丰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濮凤娟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法律没有对侵犯改编权的作品规定侵权人承担销毁作品的责任,所以对原告曹新华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曹新华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被告濮凤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两个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画家创作一幅画作,除了画作布图和色彩选择外,还凝聚了画家的艺术修养、对作品的理解、表达方式以及多年的社会阅历和文学积累等诸多方面,原创元素所能体现或显示出的最基本价值之一也正体现出它的独一无二的话语权资格。大多数画家都希望自己倾注心血的原创是世间独一无二之作,被告濮凤娟没有经过画家允许对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进行改编并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对画家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著作权与物权最大的区别是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物只是客体的载体。
原告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指其在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纸本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与改编后在绣布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处于不同的介质,喜欢购买苏绣的群体基本不会影响《华清浴妃图》纸本的销售,故原告要求以绣品的全额销售价格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苏绣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绣娘通过多种颜色的使用和针法的灵活应用,使绣出的物像更真实生动、质感毕现。独特的苏绣技艺使苏绣作品具有了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虽然侵犯了原告曹新华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但是并不能抹杀其在绣制《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中体现的较高艺术水准。制作、销售苏绣作品的过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认定被告濮凤娟等人的刺绣技艺在苏绣作品价值中占据有较高的比例。鉴于原告曹新华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被告濮凤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濮凤娟支付曹新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在依法保护原画作著作权的同时,肯定了刺绣工艺再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同时也提示刺绣艺人及刺绣行业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制作刺绣制品前取得原画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获得后续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号:(2018)苏05民初557号(2019)苏民终14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新华因与被告濮凤娟、第三人王信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售价分别为170万元、86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曹新华对画作《华清浴妃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曹雪枫画集》有规范明确的书号,该书载明作品的作者为曹雪枫,该书序言中介绍曹雪枫即曹新华。一审诉讼中,濮凤娟没有提供古代画家创作的多个版本的《华清浴妃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曹新华不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作者的相关证据,故认定曹新华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原告曹新华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
濮凤娟用多种丝线和各种针法制作苏绣尽管题材来源于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但苏绣作品明显区别于原告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其独创性。一方面,并非所有画作中的颜色均适合作为苏绣创作丝线颜色的定色,苏绣的颜色要比画作丰富许多。比如画作中人物头发的水墨色,苏绣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黄灰、绿灰5套色线,每套色线从浅到深18种颜色来绣制,使头发的颜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过渡得非常自然,也让直发盘发的纹理质感非常自然。另一方面,不管是绣制花卉还是绣制衣服,都需要绣娘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绒、丝、毛”线,再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通过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花卉的灵动、衣服的飘逸和面料的丝光质感,这一过程需要绣娘创造性劳动。濮凤娟将曹新华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改编成苏绣作品,事先并未获得曹新华许可,且濮凤娟将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新华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
三、关于曹新华要求销毁被控《华清浴妃图》侵权绣品的主张是否成立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是一项配色补色及手工极强的传统艺术品,有齐针、正抢、反抢、迭抢、平套、散套、集套、盘旋接针、松毛针等多种绣法,绣品没有真伪之分,只有优劣之辨。一件好的苏绣作品融合了高水准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不同,在不同介质上用刺绣绣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丰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濮凤娟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法律没有对侵犯改编权的作品规定侵权人承担销毁作品的责任,所以对原告曹新华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曹新华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被告濮凤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两个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画家创作一幅画作,除了画作布图和色彩选择外,还凝聚了画家的艺术修养、对作品的理解、表达方式以及多年的社会阅历和文学积累等诸多方面,原创元素所能体现或显示出的最基本价值之一也正体现出它的独一无二的话语权资格。大多数画家都希望自己倾注心血的原创是世间独一无二之作,被告濮凤娟没有经过画家允许对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进行改编并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对画家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著作权与物权最大的区别是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物只是客体的载体。
原告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指其在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纸本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与改编后在绣布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处于不同的介质,喜欢购买苏绣的群体基本不会影响《华清浴妃图》纸本的销售,故原告要求以绣品的全额销售价格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苏绣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绣娘通过多种颜色的使用和针法的灵活应用,使绣出的物像更真实生动、质感毕现。独特的苏绣技艺使苏绣作品具有了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濮凤娟依画制作苏绣虽然侵犯了原告曹新华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但是并不能抹杀其在绣制《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中体现的较高艺术水准。制作、销售苏绣作品的过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认定被告濮凤娟等人的刺绣技艺在苏绣作品价值中占据有较高的比例。鉴于原告曹新华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被告濮凤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濮凤娟支付曹新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二审维持原判。
市检察院检察长安全到包保社区调研对接“双百共建”活动
4月26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全到包保社区浑江区江北街道青山湖社区,对接“双百共建”活动,落实“书记一号工程”项目,对社区重点、难点问题和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
调研中,安全介绍了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职能、特点。表示要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优势,为社区提供以法律服务为主的更多服务,提高全民守法的普及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多检察助力。
座谈中,江北街道、青山湖社区主要领导同志表示,作为包保部门,长期以来,市检察院积极下沉社区,为社区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尤其是党建方面工作,在3月末4月初的抗疫工作中,市检察院党员突击队不怕苦累、不惧危险,为社区居民筑牢了疫情安全防线,为社区的抗疫胜利起到巨大作用。青山湖社区的党建工作一直走在白山市各社区前面,离不开市检察院的支持和帮助,就党建引领进社区、建设智慧社区、“三官一律”进社区等工作,社区同志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安全表示,对社区的想法建议检察机关将尽力协调支持。目前处于自媒体时代,可以充分利用可视性强、易于操作的新媒体加大对社区群众的普法力度,例如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组织检察人员录制活泼生动的普法小视频,以微信、抖音直播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大检察官进社区力度,协调建设检察官社区工作站,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派出检察人员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现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继续延展在疫情期间建立的双楼长制功能,第一时间、最直接平台解决群众法律需求,调解群众小纠纷等。同时对社区党建工作其他硬件需求等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解决。实实在在为社区办实事、解难题。
4月26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全到包保社区浑江区江北街道青山湖社区,对接“双百共建”活动,落实“书记一号工程”项目,对社区重点、难点问题和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
调研中,安全介绍了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职能、特点。表示要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优势,为社区提供以法律服务为主的更多服务,提高全民守法的普及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多检察助力。
座谈中,江北街道、青山湖社区主要领导同志表示,作为包保部门,长期以来,市检察院积极下沉社区,为社区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尤其是党建方面工作,在3月末4月初的抗疫工作中,市检察院党员突击队不怕苦累、不惧危险,为社区居民筑牢了疫情安全防线,为社区的抗疫胜利起到巨大作用。青山湖社区的党建工作一直走在白山市各社区前面,离不开市检察院的支持和帮助,就党建引领进社区、建设智慧社区、“三官一律”进社区等工作,社区同志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安全表示,对社区的想法建议检察机关将尽力协调支持。目前处于自媒体时代,可以充分利用可视性强、易于操作的新媒体加大对社区群众的普法力度,例如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组织检察人员录制活泼生动的普法小视频,以微信、抖音直播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大检察官进社区力度,协调建设检察官社区工作站,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派出检察人员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现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继续延展在疫情期间建立的双楼长制功能,第一时间、最直接平台解决群众法律需求,调解群众小纠纷等。同时对社区党建工作其他硬件需求等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解决。实实在在为社区办实事、解难题。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