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强的潜力的姑娘...上停短,+耳朵薄小、少年无助,且父母无从帮扶。但额头宽度不错,思想开阔和自由,不受束缚,敢想常人所不敢想,做常人所不敢做的事。又耳朵薄小,感情细腻,为人较为敏感,会为小事闷闷不乐。

但在对待工作认真严谨,事无巨细,追求完美,另需注意鼻头尖、鼻孔外漏是缺乏财运和漏财的表现,不过下巴有肉不尖削,是很有福气的相格,就是我们常说的命会比较好,子女后代也好。

#传古维新# 【方广锠:古籍影印不宜修版】

利用现代印刷技术影印古籍,滥觞于古人的临摹、拓碑、刻帖、影抄、影刻。与古人的技法相比,现代影印技术可以使常人难得一见的古籍化身千百且惟妙惟肖,既让稀珍古籍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又解决古籍的保护与使用这一对矛盾。这对保护与弘扬民族文化、推进学术发展均起到极大的作用。故近百年来,古籍影印已经成为古籍整理的重要方法,各种类型的影印古籍不断推出。

存世古籍在千百年的流传过程中,难免有残破、损坏等情。因此,在出版影印古籍的时候,如何处理其残损处,成为古籍整理、出版界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上世纪上半叶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一大批影印古籍,也形成一整套处理残损古籍的模式,其基本方法就是修版。即采用“仿写”、“套字”乃至最费工夫的“手工描润”,尽量恢复古籍残损处的原貌。有的文章介绍,经过这些仿写、套字和手工描润等妙手回春的工序,即便是邋遢本,也能重现精刻风貌。商务印书馆的上述方法,至今仍对古籍的影印出版有着较大的影响,甚至被某些出版社视为古籍影印的规范性做法。

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值得商榷。

影印古籍,贵在“存真”。古籍的价值不仅仅在其所承载的文献,还兼有文物、文字等两个方面的研究价值。古籍整理,如何尽可能全面地保存其文物、文献、文字等各方面的研究信息与价值,使我们必须予以严重关注的。

这里首先是一个指导思想的问题。人们在长年的古籍文物修复实践中,提出“整旧如旧”这一指导思想,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理解这一思想,则因人而异。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国家图书馆开始修复敦煌遗书前,我们曾经对此指导思想进行过认真的讨论。我们认为,所谓的“整旧如旧”,不是企图恢复该遗书没有损坏以前的原貌,“如”古代的“旧”。古代的那个“旧”,不可能再恢复。而应尽可能保持该遗书修复前的原貌。所谓“尽可能保持该遗书修复前的原貌”,就是在修复工作中仅仅使该遗书的残破部分得到养护,绝不使遗书其他部分的现有状况产生任何形态上的改变。在修复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保留敦煌遗书文物、文献、文字原有的各种信息,不能使我们的修复工作干扰敦煌遗书原有的研究信息,误导研究者。

古籍影印,应该遵循同样的指导思想。

先举一个周一良先生提到的事情。

《周一良读书题记》1922年《孝经》条,介绍该书为“上海涵芬楼借江阴缪氏藏传是楼影写宋相台本影印”,封面有周叔韬题记,谓:“乙丑十二月得传是楼所藏宋刊本对阅过一过,无一字差。盖宋本刻画精好,故影写时无脱讹,惟小圈间有失写处。刻工姓氏曰寿昌、曰翁凡二人,此本不录。卷末木记为宋本所无,盖从他经移附此后,若不见宋本原书,无以正此失矣。”[1]

由于周叔韬用宋刊原本查核涵芬楼本,略掉了缪氏影写本这一环节。所以,产生周叔韬题记所述问题的原因,到底出于缪氏之影写本,还是出于涵芬楼的影印工作,还是两者不同程度均有问题,有待查考。但因影写或影印而使原书失真,其理则一。

笔者在以往的实践中,在古籍修版问题上,既有过正面的经验,也有过反面的教训。

先讲教训。

众所周知,由任继愈先生主持的《中华大藏经》最初计划以《赵城金藏》为底本影印。因为《赵城金藏》全藏共计6980卷,而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不足5000卷。《中华大藏经》原计划为百衲本,不足部分可以利用其他藏经的经本补足,故不是问题。当时最大的困难是:为了防止日寇掠夺,当年八路军将《赵城金藏》从广胜寺抢救出来。在战争年代,这批藏经有过藏身煤窑、多次转运等诸多曲折经历,解放初期交送国图时,不少经卷霉烂破损,有些甚至粘结成棍。国图聘请四位装修技师,花费10年功夫完成对它们的修复。但卷面的霉痕、水渍已无法去除,残破的部分也无从补足。因此,国图交给中华大藏经编辑局的缩微胶卷,不少经卷的卷面一片模糊,文字难以辨认[2]。为了尽量利用《赵城金藏》这一稀世孤本,中华藏编辑局当时的思路是:第一,能够修版的,尽量在照片上修版。中华藏编辑局为此付出大量艰辛的劳动,但后来发现问题不少。比如修版人员年轻、视力好,但她们既不懂繁体字,更不懂佛教。于是出现把“菩萨”修成“苦萨”的笑话。为此,我们又安排几位老先生,对修版后的照片逐一校对。即使如此,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准确。第二,对版面无法描修的黑坨、残缺,采用《再刻高丽藏》替换。同样出于“尽量利用《赵城金藏》”这一思路,当时的原则的是尽量少换。能换一个字,不换两个字;能换半行,不换一行;能换一行,不换两行;实在不行,才整版替换。由于《赵城金藏》与《再刻高丽藏》都是《开宝藏》的覆刻本,字体相近,版式一致,甚至同一版上诸文字的相对位置也基本相同。所以早期《中华藏》的宣传资料曾称这种修版可达“天衣无缝之效”。

1994年,我在日本访学。某天在一个研究班上,藤枝晃先生提出:《赵城金藏》版片运到大都以后,曾依据《辽藏》修版。我当时请教:这一新观点的依据是什么?藤枝晃先生回答:依据就是中国新出版的《中华大藏经》,上面有明显的修版痕迹。我吃了一惊,连忙说明:《中华大藏经》的修版是中华藏编辑局做的。藤枝晃先生没说什么,表情愕然。回国以后,我向任先生作了汇报,并建议今后不要再讲“《中华藏》以《赵城藏》为底本”,改为“《中华藏》以《赵城藏》为基础,经过修版,形成《中华藏》本”。任先生接受了这一建议,并把这一表述写在他为《中华大藏经·总目》所写的序言中。进而交代我要编纂《中华大藏经》版本目录,向后人交代我们修版、补版的情况。

这里顺便讲一下,前些年某出版社影印出版的《赵城金藏》,实际是将《中华藏》中经过修版的《赵城金藏》部分抽出,重新制版影印,是一部假的《赵城金藏》。如按照该影印本来研究《赵城金藏》,复原《赵城金藏》,是要上当的。

再讲经验。

1982年,笔者随同童玮先生考察云南图书馆藏佛教典籍时,发现32册元代大藏经零本,版别不清。经童玮先生与笔者考订,这是一部前此从来不为人们所知的大藏经。虽然32册零本的版式相同,但从纸张、板框大小考察,这些零本实际是两批印本。那么,这两批印本是否属于同一种藏经呢?

非常凑巧,两批印本各存有一册《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第二百六十六,其中一卷首尾俱全(属第一批),一卷首存尾残(属第二批)。这两卷经版框宽窄不一,印刷用纸各异。但细审笔划特征则完全一致,连破笔、裂缝乃至栏线的残断都毫发不差。由此证明,这两卷印本是由同一种版片刷印的。也就是说,二批经卷属于同一部藏经。版框宽窄不一,当由于印刷时间先后不同之故。盖木版历时,因各种因素缩版、涨版,使得同一版片印出的书籍版框大小有别,这在古籍中是常见的。后来我们把这批藏经定名为《元官藏》。

如果我们考察的不是原卷,而是影印本。如果该影印本在出版过程中被人修版、描饰板框,则无疑会误导我们的研究。所以,1994年笔者在日本访学时遇到来访的刘俊文先生,当时他正在主持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向我介绍情况,并说:为了修版、修饰框线,付出了大量劳动。我便叙述了《中华藏》的教训以及在云南的经历,建议他千万不要修版。后来他告诉我,当夜便打电话到国内,停止修版。

总之,古籍影印不宜修版。国内外现在有些古籍影印,残烂处均一任其旧,而将拟补文字用铅字印刷在相应的残烂处天头。我认为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好方法。这种方法既保留了古籍的原貌,又体现了整理者的工作;既向读者提供了完整的古籍信息,也为读者扫清阅读的障碍;这样做,还免除了古籍影印中描版、修版等种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1]周一良:《周一良读书题记》,海豚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2页。

[2]这与80年代的缩微照相技术水平也有关。笔者其后在国图工作时,曾检视过国图所藏《赵城金藏》。原卷虽有霉烂等情,但文字与霉斑、水渍颜色不同,所有的文字均清晰可辨。但在80年代的缩微胶卷上,由于缺乏层次色差,文字与霉斑、水渍往往模糊一片。

转自https://t.cn/A66Yht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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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赖拒不付薪又报假警倒打一耙,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劳动者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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