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月失业率百分之七点七
创下大流行期间的第二低
菲律宾统计署(PSA)周四报告,在二零一九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之际,本国今年五月份创下第二低的失业率。
国家统计师兼民事登记总长玛巴说,今年五月失业率在百分之七点七,比四月的百分之八点七下降,但略高于今年三月大流行期间录得的百分之七点一的最低失业率。
玛巴说,「这是因为限制减少。当然了,我们看到,相比二零二一年四月,国家首都地区(NCR)的限制在五月减少了。」
国都区及其邻近四省布拉干、甲美地、内湖和里萨尔,统称国都区+,在四月新冠肺炎病例剧增之时处于加强版小区隔离(ECQ),是最严格的隔离措施。国都区+的限制在五月开始放宽。
玛巴说,在五月,自解除ECQ,劳力市场新增四十一万个就业岗位。
国都区、第三区(中吕宋)和第四A区(甲美地、内湖、八打雁、里萨尔和奎松)的劳力参与也增加了。这些都是国都区+的一部份。
他说五大产业的就业在五月增幅最大。这些是(1)批发与零售贸易;汽车与摩托车修理;(2)农业与林业;(3)行政与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4)建筑和(5)其它服务活动。
同一个月,渔业与水产养殖;行政与支持服务;矿业与采石业;专业、科学与技术活动;以及电、气、蒸汽和空调供应部门裁员最多。
玛巴说,小区隔离限制将继续对劳力市场造成风险。
他补充说,「就像我们在四月所看到的那样,当时国家首都地区及邻近诸省的限制级别相当严格,我们看到四月失业率上升。因此那是风险,那些限制将冲击工人的福祉。」
玛巴说五月百分之十二点三的就业不足率接近大流行前的水平。
二零一九年的就业不足率大约在百分之十三的水平,而在去年四月达到百分之十八点九之高。
玛巴补充说,「我们正看到的是许多人全职工作,那些人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
五月失业率有所下降
经济经理人们认为是经济好转
本国高级经济经理人说,今年五月失业率下降和优质就业的创造指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
今年五月的劳力调查显示五月的失业率从四月的百分之八点七下降到百分之七点七,而就业不足率下降到一九八七年以来最低,报百分之十二点三。
社会经济企划部长蔡荣富、财政部长道明艺斯和预算与管理部长亚维沙道周四在一份共同声明中说,「这些显著改善表明经济正在好转。因为经济在五月下旬进一步重启,更多的菲律宾人能够重新加入劳力大军,并赚取足够的收入,正如就业不足率降低所显示的。」
这些经济经理人们还说今年四月与五月间创造了一百五十万个就业。
他们说,「根据前几个月的复苏趋势,总的就业依然超过二零一九新冠肺炎(COVID-19)前的水平,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以来,凈创造就业二百二十万个。」
他们对国家就业复苏战略(NERS)和COVID-19疫苗接种方案较快速推广将支持今年经济增长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的政府目标是乐观的。
海关5月税收实现超额11.2%
海关(BOC)周四报告它在六月共征税五百二十四亿四千七百万比索,超额百分之十一点二。
海关说,基于海关财务服务的初步报告,这个金额比上月的四百七十一亿七千五百万比索的目标多出五十二亿七千二百万比索。
除了十七个码头的税收外,这些税收包括来自税收支出基金(TEF)征收到的一亿五千七百零六万比索和清关后审计组(PCAG)征收到的一亿四千八百七十三万比索。
这是该局连续第六个月实现积极税收。
海关在今年首六个月已经征税三千零二十七亿四千四百万比索,超过了二千九百一十八亿三千三百万比索的年中税收目标百分之三点七,或一百零九亿一千一百万比索。
今年上半年的税收总额也比去年年中征收到的二千五百三十亿九千一百万比索高出四百九十六亿五千三百万比索。
该局将积极表现归因于它的评估有所改善、系统数字化与现代化、经济逐步好转带来的进口额提高以及所有司税区加强税收效率。
菲宜家忠诚俱乐部本月七日启动
宜家菲律宾周四说,它致力于它的家居俱乐部于七月七日启动时会员能够达到空前的十万人,为今年晚些时候巴西分店的开张做准备。
该瑞典家具生产商说,在首二十四个小时内登记的人将可以抽奖三个宜家家居装修套餐。每个装修套餐价值五万比索,包括宜家室内设计师的独家设计咨询。
它说,宜家家庭俱乐部向「想要让家居生活更美好的人」开放。会员享有的福利包括店内特价、网店赚积分和受邀参加开张前活动。
宜家说,客户要登记只需于七月七日开始登录family.IKEA.com.ph。有兴趣的消费者应当至少二十一岁,而且目前持有有效的本国手机号码以便登记。
将于七月十日宣布获得家居装修套餐的人士。该公司说,宜家家庭全球会员超过一亿五千万人。
IHS Markit月度调查结果显示
六月本国制造业产出有所增加
据IHS Markit说,历经连续两个月的收缩后,本国制造业产出在六月录得扩张,略微反弹。
IHS Markit进行的月度调查结果显示,继五月的四十九点九后,本国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在六月增至五十点八。
PMI是制造业表现的综合指数,五十为警戒线。超出五十表明增长,而低于五十是收缩。
IHS Markit经济学家巴特尔说,「六月不全是好消息。但是,随着继续修正版加强小区隔离(MECQ)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拖延了投入物的供应。」
生产水平连续三个月下降,尽管降速放缓,依然是因为COVID-19大流行和低迷的国内需求。
新订单也略微下滑,因为那个月主要地区实施MECQ打击了需求。
国际上,对本地生产的商品的需求连续第二个月爬升,增长率比历史平均水平高。
制造商谨慎翼翼地增加劳力,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以来,每个月的员工人数都在下降。
诸公司在那个月扩大他们的生产前库存,因为预期未来几个月需求会加大。
生产商对明年依然普遍乐观,人气处于三个月来的高点,但是一些制造商指出大流行的长期冲击。
巴特尔说,「然而,由于疫苗接种方案依然处于早期阶段,控制大流行的传播依然是主要原则,从而防止再一系列地收紧限制。」
她补充说,「与此同时,诸公司将希望围绕着材料供应的问题得到解决。」
菲律宾统计署(PSA)订于下月六日公布六月某些产业月度综合调查的官方数字。
上半年股交所筹资活动活跃
筹集金额已经超过去年全年
菲律宾股票交易所(PSE)周四说,今年首六个月通过本地股交所出售主要和次级股筹资的金额超过了去年全年的筹集金额。
PSE在一份声明中说,它今年上半年的筹资记录为一千二百二十四亿六千万比索,超过了去年筹集的一千零三十七亿六千万比索。
该本地股交所运营者说,那期间的筹资活动包括两次首次公开发行(IPO)、两次后续发行、两次股权出售和三次私募配售。
PSE总裁兼执行长蒙顺说,「我们很高兴诸公司继续为他们的融资需求发掘股市。在PSE的筹资活动依然强劲,而且我们对能够于年底时达到目标依然是乐观。我们下月将进行几次IPO营销活动,目标是SMEs,以说服他们把握我们放宽上市规定和大流行救济规定的优势。这些规定将持续到明年。」
PSE说,今年上半年的交易活动也较高,日平均成交额八十九亿六千万比索,年比上升百分之三十五点九。
一月至六月期间境外资金录得凈抛售七百七十八亿比索。
菲股以上涨开局下半年
比索对美元跌破四十九
本国股票今年下半年开局上扬,因为经济回弹的希望,但是比索对美元走弱到四十九的水平。
菲律宾股票交易所指数(PSEi)上涨百分之零点九,或六十二点一,报六千九百六十四点零一点。
全股指上升百分之零点七三,或三十点八五点,报四千二百七十五点四三点。
矿业与石油领涨各大版块,增幅百分之二点零一,随后是控股公司,百分之一点一四;地产,百分之一点零六;金融,百分之一点零四;工业,百分之零点四七;以及服务,百分之零点零三。
成交量总计二十九亿三千万股,成交额一百三十五亿二千万比索。
上升股以一百二十比八十一领先下降股,而四十九种不变。
在另一方面,相比一天前收市的四十八点八,本地比索对美元汇率贬值,收报四十九点一一,是去年七月三十日收报四十九点一五以来的最低。
它开市报四十八点九,较上个交易日开市的四十八点六走弱。
它在四十九点一三和四十八点九之间交易,平均四十九点零零四。
成交额总计十三亿五千万美元,高于一天前的十一亿一千万美元。
创下大流行期间的第二低
菲律宾统计署(PSA)周四报告,在二零一九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之际,本国今年五月份创下第二低的失业率。
国家统计师兼民事登记总长玛巴说,今年五月失业率在百分之七点七,比四月的百分之八点七下降,但略高于今年三月大流行期间录得的百分之七点一的最低失业率。
玛巴说,「这是因为限制减少。当然了,我们看到,相比二零二一年四月,国家首都地区(NCR)的限制在五月减少了。」
国都区及其邻近四省布拉干、甲美地、内湖和里萨尔,统称国都区+,在四月新冠肺炎病例剧增之时处于加强版小区隔离(ECQ),是最严格的隔离措施。国都区+的限制在五月开始放宽。
玛巴说,在五月,自解除ECQ,劳力市场新增四十一万个就业岗位。
国都区、第三区(中吕宋)和第四A区(甲美地、内湖、八打雁、里萨尔和奎松)的劳力参与也增加了。这些都是国都区+的一部份。
他说五大产业的就业在五月增幅最大。这些是(1)批发与零售贸易;汽车与摩托车修理;(2)农业与林业;(3)行政与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4)建筑和(5)其它服务活动。
同一个月,渔业与水产养殖;行政与支持服务;矿业与采石业;专业、科学与技术活动;以及电、气、蒸汽和空调供应部门裁员最多。
玛巴说,小区隔离限制将继续对劳力市场造成风险。
他补充说,「就像我们在四月所看到的那样,当时国家首都地区及邻近诸省的限制级别相当严格,我们看到四月失业率上升。因此那是风险,那些限制将冲击工人的福祉。」
玛巴说五月百分之十二点三的就业不足率接近大流行前的水平。
二零一九年的就业不足率大约在百分之十三的水平,而在去年四月达到百分之十八点九之高。
玛巴补充说,「我们正看到的是许多人全职工作,那些人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
五月失业率有所下降
经济经理人们认为是经济好转
本国高级经济经理人说,今年五月失业率下降和优质就业的创造指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
今年五月的劳力调查显示五月的失业率从四月的百分之八点七下降到百分之七点七,而就业不足率下降到一九八七年以来最低,报百分之十二点三。
社会经济企划部长蔡荣富、财政部长道明艺斯和预算与管理部长亚维沙道周四在一份共同声明中说,「这些显著改善表明经济正在好转。因为经济在五月下旬进一步重启,更多的菲律宾人能够重新加入劳力大军,并赚取足够的收入,正如就业不足率降低所显示的。」
这些经济经理人们还说今年四月与五月间创造了一百五十万个就业。
他们说,「根据前几个月的复苏趋势,总的就业依然超过二零一九新冠肺炎(COVID-19)前的水平,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以来,凈创造就业二百二十万个。」
他们对国家就业复苏战略(NERS)和COVID-19疫苗接种方案较快速推广将支持今年经济增长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的政府目标是乐观的。
海关5月税收实现超额11.2%
海关(BOC)周四报告它在六月共征税五百二十四亿四千七百万比索,超额百分之十一点二。
海关说,基于海关财务服务的初步报告,这个金额比上月的四百七十一亿七千五百万比索的目标多出五十二亿七千二百万比索。
除了十七个码头的税收外,这些税收包括来自税收支出基金(TEF)征收到的一亿五千七百零六万比索和清关后审计组(PCAG)征收到的一亿四千八百七十三万比索。
这是该局连续第六个月实现积极税收。
海关在今年首六个月已经征税三千零二十七亿四千四百万比索,超过了二千九百一十八亿三千三百万比索的年中税收目标百分之三点七,或一百零九亿一千一百万比索。
今年上半年的税收总额也比去年年中征收到的二千五百三十亿九千一百万比索高出四百九十六亿五千三百万比索。
该局将积极表现归因于它的评估有所改善、系统数字化与现代化、经济逐步好转带来的进口额提高以及所有司税区加强税收效率。
菲宜家忠诚俱乐部本月七日启动
宜家菲律宾周四说,它致力于它的家居俱乐部于七月七日启动时会员能够达到空前的十万人,为今年晚些时候巴西分店的开张做准备。
该瑞典家具生产商说,在首二十四个小时内登记的人将可以抽奖三个宜家家居装修套餐。每个装修套餐价值五万比索,包括宜家室内设计师的独家设计咨询。
它说,宜家家庭俱乐部向「想要让家居生活更美好的人」开放。会员享有的福利包括店内特价、网店赚积分和受邀参加开张前活动。
宜家说,客户要登记只需于七月七日开始登录family.IKEA.com.ph。有兴趣的消费者应当至少二十一岁,而且目前持有有效的本国手机号码以便登记。
将于七月十日宣布获得家居装修套餐的人士。该公司说,宜家家庭全球会员超过一亿五千万人。
IHS Markit月度调查结果显示
六月本国制造业产出有所增加
据IHS Markit说,历经连续两个月的收缩后,本国制造业产出在六月录得扩张,略微反弹。
IHS Markit进行的月度调查结果显示,继五月的四十九点九后,本国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在六月增至五十点八。
PMI是制造业表现的综合指数,五十为警戒线。超出五十表明增长,而低于五十是收缩。
IHS Markit经济学家巴特尔说,「六月不全是好消息。但是,随着继续修正版加强小区隔离(MECQ)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拖延了投入物的供应。」
生产水平连续三个月下降,尽管降速放缓,依然是因为COVID-19大流行和低迷的国内需求。
新订单也略微下滑,因为那个月主要地区实施MECQ打击了需求。
国际上,对本地生产的商品的需求连续第二个月爬升,增长率比历史平均水平高。
制造商谨慎翼翼地增加劳力,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以来,每个月的员工人数都在下降。
诸公司在那个月扩大他们的生产前库存,因为预期未来几个月需求会加大。
生产商对明年依然普遍乐观,人气处于三个月来的高点,但是一些制造商指出大流行的长期冲击。
巴特尔说,「然而,由于疫苗接种方案依然处于早期阶段,控制大流行的传播依然是主要原则,从而防止再一系列地收紧限制。」
她补充说,「与此同时,诸公司将希望围绕着材料供应的问题得到解决。」
菲律宾统计署(PSA)订于下月六日公布六月某些产业月度综合调查的官方数字。
上半年股交所筹资活动活跃
筹集金额已经超过去年全年
菲律宾股票交易所(PSE)周四说,今年首六个月通过本地股交所出售主要和次级股筹资的金额超过了去年全年的筹集金额。
PSE在一份声明中说,它今年上半年的筹资记录为一千二百二十四亿六千万比索,超过了去年筹集的一千零三十七亿六千万比索。
该本地股交所运营者说,那期间的筹资活动包括两次首次公开发行(IPO)、两次后续发行、两次股权出售和三次私募配售。
PSE总裁兼执行长蒙顺说,「我们很高兴诸公司继续为他们的融资需求发掘股市。在PSE的筹资活动依然强劲,而且我们对能够于年底时达到目标依然是乐观。我们下月将进行几次IPO营销活动,目标是SMEs,以说服他们把握我们放宽上市规定和大流行救济规定的优势。这些规定将持续到明年。」
PSE说,今年上半年的交易活动也较高,日平均成交额八十九亿六千万比索,年比上升百分之三十五点九。
一月至六月期间境外资金录得凈抛售七百七十八亿比索。
菲股以上涨开局下半年
比索对美元跌破四十九
本国股票今年下半年开局上扬,因为经济回弹的希望,但是比索对美元走弱到四十九的水平。
菲律宾股票交易所指数(PSEi)上涨百分之零点九,或六十二点一,报六千九百六十四点零一点。
全股指上升百分之零点七三,或三十点八五点,报四千二百七十五点四三点。
矿业与石油领涨各大版块,增幅百分之二点零一,随后是控股公司,百分之一点一四;地产,百分之一点零六;金融,百分之一点零四;工业,百分之零点四七;以及服务,百分之零点零三。
成交量总计二十九亿三千万股,成交额一百三十五亿二千万比索。
上升股以一百二十比八十一领先下降股,而四十九种不变。
在另一方面,相比一天前收市的四十八点八,本地比索对美元汇率贬值,收报四十九点一一,是去年七月三十日收报四十九点一五以来的最低。
它开市报四十八点九,较上个交易日开市的四十八点六走弱。
它在四十九点一三和四十八点九之间交易,平均四十九点零零四。
成交额总计十三亿五千万美元,高于一天前的十一亿一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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