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山东青岛,一名女子去做美体按摩,一名男技师提出做背部推拿,女子有些质疑,但还是照做了,不料,服务过程中,担心的事却发生了。对方趁女子没注意期间,对她做了一些不可思议的动作,女子呵斥对方,对方才从房间走了出去。之后,女子向商家索赔2万,但遭到了拒绝。
说起这件事,文女士至今心有余悸,去年12月29日,她在延吉路万达的一家按摩店办了卡,平时做一些美体保养的项目。卜先生是店里的男技师,已经50多岁了,之前一直是卜先生帮她做项目,文女士也比较放心。
但这次做项目,双方发生了不愉快。对方提出需全裸做推臀项目,文女士开始质疑,但其他女技师表示没问题,她也勉强相信了。服务过程中,对方暴露了器官,做了一些不雅的动作,文女士呵斥:你不能这样。就这样,对方才走出了房间。
意识到遇到了性骚扰,文女士就草草地离开了店铺,也没有跟任何人反映。文女士心想,对方应该是一时头脑发热,赔礼道个歉也就算了。但等到第二天,对方也没有道歉,文女士转身就到店里投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最终,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按摩店将会员卡的余额5000元退给了她,并提出公司赔5000元,集体员工再筹5000元,一共10000元赔给她,但文女士不同意,已经报警。目前,由于卜先生早已离职,尚未联系到本人,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那么,文女士的2万赔偿能否得到认可呢?
店长表示,员工保证没有做过不雅行为,但由于当时影响大,所以公司才将男技师开除了,至于赔偿,也是为了挽留顾客、减少影响才提议给的,文女士要2万赔偿,他们不能接受。
当时房间里只有文女士和卜先生2个人,没有其他旁观者,所以要想知道真相,得找到卜先生当面对质才行。现在,店方一口咬定没有发生过这件事,文女士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那么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呢?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其实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具体是指,受害妇女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单位工会、公安、妇联、人民法院等渠道投诉,保留好证据,以便维权。民法典24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文女士说的情况属实,她可以请求卜先生承认民事责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如果按摩店对此事没有妥善处理,那么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般的性骚扰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这件事,目前文女士已经报警,只要找到卜先生的下落,事情很快就可以水落石出。
性骚扰可以是身体上的接触、也可以是言语上的接触,现实中遇到时,要果断拒绝,并及时保留证据,千万不可半推半就,被对方误解。也提醒大家,遭遇性骚扰不可怕,忍气吞声内心的压力更大,及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请问你怎么看?
说起这件事,文女士至今心有余悸,去年12月29日,她在延吉路万达的一家按摩店办了卡,平时做一些美体保养的项目。卜先生是店里的男技师,已经50多岁了,之前一直是卜先生帮她做项目,文女士也比较放心。
但这次做项目,双方发生了不愉快。对方提出需全裸做推臀项目,文女士开始质疑,但其他女技师表示没问题,她也勉强相信了。服务过程中,对方暴露了器官,做了一些不雅的动作,文女士呵斥:你不能这样。就这样,对方才走出了房间。
意识到遇到了性骚扰,文女士就草草地离开了店铺,也没有跟任何人反映。文女士心想,对方应该是一时头脑发热,赔礼道个歉也就算了。但等到第二天,对方也没有道歉,文女士转身就到店里投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最终,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按摩店将会员卡的余额5000元退给了她,并提出公司赔5000元,集体员工再筹5000元,一共10000元赔给她,但文女士不同意,已经报警。目前,由于卜先生早已离职,尚未联系到本人,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那么,文女士的2万赔偿能否得到认可呢?
店长表示,员工保证没有做过不雅行为,但由于当时影响大,所以公司才将男技师开除了,至于赔偿,也是为了挽留顾客、减少影响才提议给的,文女士要2万赔偿,他们不能接受。
当时房间里只有文女士和卜先生2个人,没有其他旁观者,所以要想知道真相,得找到卜先生当面对质才行。现在,店方一口咬定没有发生过这件事,文女士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那么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呢?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其实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具体是指,受害妇女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单位工会、公安、妇联、人民法院等渠道投诉,保留好证据,以便维权。民法典24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文女士说的情况属实,她可以请求卜先生承认民事责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如果按摩店对此事没有妥善处理,那么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般的性骚扰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这件事,目前文女士已经报警,只要找到卜先生的下落,事情很快就可以水落石出。
性骚扰可以是身体上的接触、也可以是言语上的接触,现实中遇到时,要果断拒绝,并及时保留证据,千万不可半推半就,被对方误解。也提醒大家,遭遇性骚扰不可怕,忍气吞声内心的压力更大,及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请问你怎么看?
想准备二战考研没有合适场地?[喵喵]
有一个好的备考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熊猫]
大学校园的寄宿考研环境[害羞]
是山东青岛寄宿考研机构的天花板![白眼]
找我来众创寄宿考研参观校区吧
黑羽点头道:“在我传承记忆之中,这风也分很多种,黑湮风属于威力比较大的一种风,在妖界魔界的一些地方便存在这种风,即使是坚硬地矿石,一般面对黑湮风都会化为飞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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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山东青岛,李先生父亲在养老院过世,清理遗物发现少了一床被子,他怀疑护工占为己有,刚准备向养老院讨说法,就被警察找上了门。他直接傻眼了,原来老年公寓迟迟不处理护工,他曾一气之下提出赔偿被子价值的100倍,也就是5万多块钱,随后老年公寓以讹诈为名,报了案。
李先生为了被子的事,和老年公寓闹得很不愉快,这个被子是新买的,还没有盖几次,由于是父亲的遗物,他对此很是上心,可是老年公寓只有走廊的监控,查找一番后,并没有发现被子的踪迹,当时的护工表示,他确实见到过被子,但是至于为何不见了,她也不清楚。
在交接遗物时,李先生出于信任,并没有打开清点,回家之后才发现刚买不久的,568块钱的被子不见了。可是从3月19号发现不见开始,到目前,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中途由于气愤,他还提出了高价赔偿。
让他没想到的是,一时的气话,却被对方误认为是讹诈,甚至还报了案。李先生对记者表示:
“我不差这点钱,只是想讨个说法,为了父亲的遗物,我可以付出任何代价。”
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赔偿50万,老年公寓完全是无中生有。
记者来到了这家老年公寓,林院长解释说,她承认在这件事上他们有一定责任,在交接的时候没有当场清点,也没有签字,本以为省了不少事,却不料却惹来了更大的麻烦事。
事后,林院长给李先生提出,可以补偿1000块钱,可是李先生并不接受,坚持要开除护工,林院长觉得事情没查清楚,辞退太草率了,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到底是老年公寓借题发挥,还是李先生目的不纯?
老人住进老年公寓,双方就存在合同关系,老年公寓有义务保证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其物品也应当尽到保管义务,但是少了一床被子,作为老人的遗物,对于家属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并不是简单的拿金钱来衡量的。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中,若是老年公寓没有保管好物品,那么理应对老人的家属进行赔偿,但是在交接物品时,双方都没有当面清点,所以到底是在交接前遗失的,还是李先生拿回家后遗失的,这根本无法判定,双方都有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他自己并不承认说过50万,若是养老公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说过这话,以此来威胁养老公寓,那么,李先生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万的金额已经达到了顶格处罚标准,稍有不慎,李先生反而会有牢狱之灾。最后,民警解释说双方对此都有误解,养老公寓并不是说敲诈,而李先生说100倍赔偿,也只是想让对方提高赔偿金额而已,民警提出赔偿2000的方案。
但是最后,李先生还是没有接受,并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其实这件事中,谁会去拿死人的被子,这是很忌讳的事情!口口声声的说不在乎钱:那张口要100倍是啥意思?他也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是护工拿走的,事情都讲究证据,不能无中生有,养老公寓拿出2000赔偿,我觉得挺不错了。
得饶人处且饶人,况且,就算通过法律途径,也不见得就能得到多大好处,请问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李先生为了被子的事,和老年公寓闹得很不愉快,这个被子是新买的,还没有盖几次,由于是父亲的遗物,他对此很是上心,可是老年公寓只有走廊的监控,查找一番后,并没有发现被子的踪迹,当时的护工表示,他确实见到过被子,但是至于为何不见了,她也不清楚。
在交接遗物时,李先生出于信任,并没有打开清点,回家之后才发现刚买不久的,568块钱的被子不见了。可是从3月19号发现不见开始,到目前,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中途由于气愤,他还提出了高价赔偿。
让他没想到的是,一时的气话,却被对方误认为是讹诈,甚至还报了案。李先生对记者表示:
“我不差这点钱,只是想讨个说法,为了父亲的遗物,我可以付出任何代价。”
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赔偿50万,老年公寓完全是无中生有。
记者来到了这家老年公寓,林院长解释说,她承认在这件事上他们有一定责任,在交接的时候没有当场清点,也没有签字,本以为省了不少事,却不料却惹来了更大的麻烦事。
事后,林院长给李先生提出,可以补偿1000块钱,可是李先生并不接受,坚持要开除护工,林院长觉得事情没查清楚,辞退太草率了,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到底是老年公寓借题发挥,还是李先生目的不纯?
老人住进老年公寓,双方就存在合同关系,老年公寓有义务保证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其物品也应当尽到保管义务,但是少了一床被子,作为老人的遗物,对于家属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并不是简单的拿金钱来衡量的。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中,若是老年公寓没有保管好物品,那么理应对老人的家属进行赔偿,但是在交接物品时,双方都没有当面清点,所以到底是在交接前遗失的,还是李先生拿回家后遗失的,这根本无法判定,双方都有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他自己并不承认说过50万,若是养老公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说过这话,以此来威胁养老公寓,那么,李先生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万的金额已经达到了顶格处罚标准,稍有不慎,李先生反而会有牢狱之灾。最后,民警解释说双方对此都有误解,养老公寓并不是说敲诈,而李先生说100倍赔偿,也只是想让对方提高赔偿金额而已,民警提出赔偿2000的方案。
但是最后,李先生还是没有接受,并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其实这件事中,谁会去拿死人的被子,这是很忌讳的事情!口口声声的说不在乎钱:那张口要100倍是啥意思?他也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是护工拿走的,事情都讲究证据,不能无中生有,养老公寓拿出2000赔偿,我觉得挺不错了。
得饶人处且饶人,况且,就算通过法律途径,也不见得就能得到多大好处,请问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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