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具矫正方案致上下颚闭合困难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9日,原告俞某因“上牙突出欠缺美观”到被告处做牙齿矫正。被告将原告四颗六龄牙齿拔出并告知是虫牙必须拔掉。后被告给原告进行牙齿定型矫正,原告每周到被告处复查。期间原告及其家属多次提出因戴牙齿保持器导致上下颚闭合困难,并对被告的治疗方案提出异议。但被告均以在矫正过程中均为正常现象而继续进行原定矫正计划。直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因上下颚无法合拢,导致无法咀嚼食物,无法正常生活,遂到某省口腔医院就诊。诊断为牙骨畸形,需要立即终止原矫正方案并进行重新修复。原告至此才明白被告的矫正方案是错误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鉴定意见:被告口腔医院(诊所)在对俞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告知被鉴定人俞某及家属行正颌正畸联合方案等替代方案,存在过错,该过错侵犯了被鉴定人俞某及家属知情和选择权。该过错与被鉴定人俞某目前畸形情况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俞某主张其在被告口腔诊所诊疗时因被告存在过错造成损害,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确认被告仅存在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状况并无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知情和选择权的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关于原告要求重新鉴定,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存在,故本院不予采信。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9日,原告俞某因“上牙突出欠缺美观”到被告处做牙齿矫正。被告将原告四颗六龄牙齿拔出并告知是虫牙必须拔掉。后被告给原告进行牙齿定型矫正,原告每周到被告处复查。期间原告及其家属多次提出因戴牙齿保持器导致上下颚闭合困难,并对被告的治疗方案提出异议。但被告均以在矫正过程中均为正常现象而继续进行原定矫正计划。直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因上下颚无法合拢,导致无法咀嚼食物,无法正常生活,遂到某省口腔医院就诊。诊断为牙骨畸形,需要立即终止原矫正方案并进行重新修复。原告至此才明白被告的矫正方案是错误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鉴定意见:被告口腔医院(诊所)在对俞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告知被鉴定人俞某及家属行正颌正畸联合方案等替代方案,存在过错,该过错侵犯了被鉴定人俞某及家属知情和选择权。该过错与被鉴定人俞某目前畸形情况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俞某主张其在被告口腔诊所诊疗时因被告存在过错造成损害,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确认被告仅存在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状况并无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知情和选择权的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关于原告要求重新鉴定,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存在,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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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诉讼策略 | 多起诉几个被告的法理解释
宁波中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二)
3、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中,原告凭买受方单位员工签收的送货单诉请支付价款的,实践中将该员工个人及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或仅起诉一方而在诉讼期间又要求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宁波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其证据不足无法确定交易相对人,故将员工个人及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防止单独起诉一方但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原告此种诉讼行为虽存在诉请不明的情况,但基于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及彻底解决纠纷,避免裁判冲突等目的,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后,不宜以诉请不明为由驳回起诉。但在实体处理时,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由其中一个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另一个被告的诉讼请求。 https://t.cn/A64Oa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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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牡丹法庭##基层法庭行# 结束调研后,王显玉庭长马不停蹄回到单位开庭。据了解,今天上午的庭审是原告菏泽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吕某于2011年6月向原告借款19余万元,逾期未还。原告故将吕某及其马某、高某两名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诉至本法庭,要求被告吕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另外两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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