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人的一生中
要经历多次考试
才能获得这样那样的资格
走上这样那样的人生之路
然而有这样一部分人
总是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
没想到抄小路的结果
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01
真实案例:
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他们通过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网购作弊工具,组织相关考生领取器材并开展使用培训。
考试开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试卷并将视频传至场外。场外人员利用电脑截图视频并答题,然后再次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张某、陈某、包某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02
真实案例: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
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为什么有关部门对王某等人宣告职业禁止?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03
真实案例: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是否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因此,刑事追究对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四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到了吧
考试作弊不仅可能被终止考试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列入失信名单
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吗?好好想想吧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人的一生中
要经历多次考试
才能获得这样那样的资格
走上这样那样的人生之路
然而有这样一部分人
总是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
没想到抄小路的结果
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01
真实案例:
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他们通过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网购作弊工具,组织相关考生领取器材并开展使用培训。
考试开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试卷并将视频传至场外。场外人员利用电脑截图视频并答题,然后再次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张某、陈某、包某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02
真实案例: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
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为什么有关部门对王某等人宣告职业禁止?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03
真实案例: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是否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因此,刑事追究对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四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到了吧
考试作弊不仅可能被终止考试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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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吗?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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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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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中
要经历多次考试
才能获得这样那样的资格
走上这样那样的人生之路
然而有这样一部分人
总是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
没想到抄小路的结果
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01
真实案例:
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他们通过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网购作弊工具,组织相关考生领取器材并开展使用培训。
考试开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试卷并将视频传至场外。场外人员利用电脑截图视频并答题,然后再次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张某、陈某、包某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02
真实案例: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
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为什么有关部门对王某等人宣告职业禁止?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03
真实案例: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是否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因此,刑事追究对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四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到了吧
考试作弊不仅可能被终止考试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列入失信名单
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吗?好好想想吧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人的一生中
要经历多次考试
才能获得这样那样的资格
走上这样那样的人生之路
然而有这样一部分人
总是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
没想到抄小路的结果
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01
真实案例:
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他们通过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网购作弊工具,组织相关考生领取器材并开展使用培训。
考试开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试卷并将视频传至场外。场外人员利用电脑截图视频并答题,然后再次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张某、陈某、包某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02
真实案例: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
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为什么有关部门对王某等人宣告职业禁止?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03
真实案例: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是否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因此,刑事追究对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四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到了吧
考试作弊不仅可能被终止考试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列入失信名单
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吗?好好想想吧
网警普法丨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乡村振兴#【视界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章丘实践】(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钟欣 戴军 摄影报道)2019年2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区200个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在会上领取了农业农村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此有了“身份证”。这也标志着山东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
济南市章丘区自2017年9月选择普集、龙山、宁家埠、白云湖4个街道的18个村进行改革试点。通过改革,村里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使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份、农民变股东,当年实现农民股金分红300余万元。
在改革试点成功基础上,章丘区自我加压,坚持101分工作标准,按照领导重视到位、后勤保障到位、程序规范到位、思路创新到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区委书记、区长双领导责任制,围绕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份量化、股权设置与管理、组织成立等五个核心步骤,细化了71项工作措施,首创了成员确认“五单界定法”,清产核资“六亮工作法”,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攻坚克难,狠抓落实,跑出了改革的章丘速度。
据章丘区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截至2019年1月底,全区共清查农村集体资产49.36亿元,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8.7万人,创设户籍股、世居股、劳龄股、夕阳红股等七种股权形式,895个村(居)全部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顺利完成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基层选举工作,20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工作,已累计向农民分红4.78亿元。
章丘区明水街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民主决策,因村施策,在改革中下足“绣花”功夫,完善优化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要求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让股东代表当家作主。今年春节前夕,各村(居)争相召开分红大会,分红金额超过4200万元,占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的62%。
今年,全区将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深化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在产权溢价率、群众满意率、信息公开率、交易透明率上狠下功夫,力争打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章丘品牌。
图片从左至右:
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刁西村于2018年6月启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召开9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各项议案。在量化资产总额中,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根据本村实际,设置了夕阳红股、民生股、文明股、扶贫股、特殊贡献股等,优先保障60岁以上老人股份收益权。图为2月28日,村里给708名60岁以上的老人分红。这些夕阳红股东一早就来到村委会,持股权证开心领取一个季度每人300元的红利。去年,刁西村的两家股份制企业产值均超过2亿元。作为全区首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去年全村实现分红910余万元。
二:2月27日,双山街道旭升村种粮大户王希彪(图右)来到章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咨询土地经营权证和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章丘全区18个镇街全部建立了产权交易大厅,270余个村(居)逐渐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林地、荒山等资源有效流转。
三:2月28日,绣惠街道施家崖村的村民正在挖莲藕。在返乡创业带头人——村党支部书记张恒起带领下,施家崖村瞄准浅水白莲藕品种,将这20亩撂荒地开辟为试验田,亩均收益过万元。如今,村里成立了合作社,发展股份合作和土地流转,350亩白莲藕正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小引擎。昔日的“空壳村”变身为远近闻名“白莲藕村”。
四:2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章丘区支行营业部主任许宁宁(左一)来到明水街道明一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讨论试行非现金结算的操作办法。为提高村级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章丘区探索实现农村非现金结算,创新“村银联动”模式,卡住微权力,让改革造福于民。
五:绣惠街道施家崖村的术德静(图左)已嫁到邻村11年,但户口一直在本村,经村里“三榜公示”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图为她向母亲展示村委会盖章的“成员身份认定通知书”。章丘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要在村(居)经初榜、再榜、终榜,村民无异议后才最终签字确认,强调杜绝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最大限度维护妇女权益。
六:2月28日,官庄街道办副主任景元振(左二)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送到偏远的朱家峪村。村党支部书记朱继迎(右二)高兴地说:“有了这个‘身份证’,今年我们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争取年底给村民多分红。”
七:2月27日,章丘区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向全区新成立的20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颁发登记证书。图为20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领到“身份证”后喜悦地走出会场。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
济南市章丘区自2017年9月选择普集、龙山、宁家埠、白云湖4个街道的18个村进行改革试点。通过改革,村里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使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份、农民变股东,当年实现农民股金分红300余万元。
在改革试点成功基础上,章丘区自我加压,坚持101分工作标准,按照领导重视到位、后勤保障到位、程序规范到位、思路创新到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区委书记、区长双领导责任制,围绕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份量化、股权设置与管理、组织成立等五个核心步骤,细化了71项工作措施,首创了成员确认“五单界定法”,清产核资“六亮工作法”,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攻坚克难,狠抓落实,跑出了改革的章丘速度。
据章丘区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截至2019年1月底,全区共清查农村集体资产49.36亿元,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8.7万人,创设户籍股、世居股、劳龄股、夕阳红股等七种股权形式,895个村(居)全部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顺利完成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基层选举工作,20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工作,已累计向农民分红4.78亿元。
章丘区明水街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民主决策,因村施策,在改革中下足“绣花”功夫,完善优化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要求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让股东代表当家作主。今年春节前夕,各村(居)争相召开分红大会,分红金额超过4200万元,占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的62%。
今年,全区将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深化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在产权溢价率、群众满意率、信息公开率、交易透明率上狠下功夫,力争打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章丘品牌。
图片从左至右:
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刁西村于2018年6月启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召开9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各项议案。在量化资产总额中,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根据本村实际,设置了夕阳红股、民生股、文明股、扶贫股、特殊贡献股等,优先保障60岁以上老人股份收益权。图为2月28日,村里给708名60岁以上的老人分红。这些夕阳红股东一早就来到村委会,持股权证开心领取一个季度每人300元的红利。去年,刁西村的两家股份制企业产值均超过2亿元。作为全区首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去年全村实现分红910余万元。
二:2月27日,双山街道旭升村种粮大户王希彪(图右)来到章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咨询土地经营权证和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章丘全区18个镇街全部建立了产权交易大厅,270余个村(居)逐渐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林地、荒山等资源有效流转。
三:2月28日,绣惠街道施家崖村的村民正在挖莲藕。在返乡创业带头人——村党支部书记张恒起带领下,施家崖村瞄准浅水白莲藕品种,将这20亩撂荒地开辟为试验田,亩均收益过万元。如今,村里成立了合作社,发展股份合作和土地流转,350亩白莲藕正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小引擎。昔日的“空壳村”变身为远近闻名“白莲藕村”。
四:2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章丘区支行营业部主任许宁宁(左一)来到明水街道明一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讨论试行非现金结算的操作办法。为提高村级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章丘区探索实现农村非现金结算,创新“村银联动”模式,卡住微权力,让改革造福于民。
五:绣惠街道施家崖村的术德静(图左)已嫁到邻村11年,但户口一直在本村,经村里“三榜公示”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图为她向母亲展示村委会盖章的“成员身份认定通知书”。章丘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要在村(居)经初榜、再榜、终榜,村民无异议后才最终签字确认,强调杜绝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最大限度维护妇女权益。
六:2月28日,官庄街道办副主任景元振(左二)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送到偏远的朱家峪村。村党支部书记朱继迎(右二)高兴地说:“有了这个‘身份证’,今年我们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争取年底给村民多分红。”
七:2月27日,章丘区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向全区新成立的20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颁发登记证书。图为20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领到“身份证”后喜悦地走出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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