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霞对跨省湖北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的背景:2016.3.15发生纠纷,公安7次找了19个左右专家、法医和检察院一起来保证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新鲜伤, 2017.8.22日刑事第三次开庭,在对刘素霞家的监控视频质证后,检察院又要延期补充侦查,用超期不交卷迫使法院在2017.9.28按撤诉,剥夺了刘素霞应该判无罪的权利。 按撤诉一个月没有再起诉,检察院违法不给刘素霞不起诉书(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59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刘素霞在2017.11.24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又违法让公安第4次对刘素霞保密补充侦查8个月9天到2018.6.6日才补充侦查终结,在按撤诉9个月4天,案件终结8个月4天后314号起诉书隐瞒按撤诉,以这同一个事由第二轮对我重复起诉。 因为第一轮公开一点就被发现一点错误, 让他们总结了经验。这第二轮的全保密进行,违法保密补充侦查,保密做鉴定……用保密剥夺了刘素霞所有的权利,都不知道谁补充侦查的?找谁反映事实真相去……?没办法通过信访又转给公安,瞒着刘素霞回复处理了。公安不处理两年多刘素霞一直向他们举报的问题,不敢鉴定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伤,直接甩开刘素霞一而再,再而8的保密去进行和争议文不对题的鉴定,湖北鉴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跨省重新做的
1,湖北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吴丽丽在纠纷当天就有骨痂。 是不合法错误的鉴定意见。
纠纷两年多公安检察院坚持保证吴丽丽粉碎性骨折新鲜伤,保证失败按撤诉,检察院违法不给刘素霞不起诉书,刘素霞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又违法让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又一次非法启动湖北鉴定。 (先保证吴丽丽粉碎性骨折新鲜伤两年多,又去湖北进行鉴定,是先裁决后取证)。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跨省多次鉴定违反公豫通17号第五条
第五条、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原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鉴定;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程序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公安只能鉴定两次,不能跨省 ) 公安自己在2016.9.14,2017.3.3也是依据这条法律早已明确,不能再重新鉴定(见证据18、19)。更不能在保证新鲜伤失败后去修改两年多控辩双方没有一点争议的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才构成轻伤二级,又制造了更多争议。
(2)湖北鉴定是公安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非法进行的,委托主体不适格。《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侦查阶段公安委托鉴定,到审判阶段法院委托鉴定,(见豫公通17号)这样立法也是为了避免控方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按撤诉后公安还能再鉴定,湖北的鉴定公安已没有再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
(3)湖北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第 条:鉴定意见要明确。结论被他们一颠倒,就不是个合法的鉴定了。它也只是说了个符合,公安立马又和刘素霞扯上关系。就像发烧符合感冒症状,公安立刻把罪名定给感冒一样荒唐。和证据10、商水,周口的鉴定都是公安给吴莉莉做轻伤的辅助条件,都是公安请他们鉴定,他们让公安调查,公安用不懂医把吴莉莉的轻伤二级和刘素霞扯上关系。
(4)又拿不真实的材料。
鉴定材料不真实1:证据3的会诊意见是错误的(详见证据3、4证明目的)2,吴莉莉现场照片已经被我家视频证实是假现场。我还严重怀疑被技术处理,因为他们一直不给照片原件我们无法去鉴定证实。并且前几次鉴定材料里都没有,这个半路又补上的照片很诡异……(3)赵宇航询问笔录说谎。白纸黑字早写下的他也能再修改(详见证据 13对赵宇航的询问笔录 )还有……
5,和证据10、11、12、16、17相互印证 公安又做跑题的鉴定,专门修改无异议的,把粉碎性骨折修改成两处,再进行选择性鉴定,涉嫌故意隐瞒,
因为证据10周口的鉴定意见没按争议的新伤与陈旧伤即骨折时间去鉴定,被刘素霞强烈抗议,被不批捕说明确鉴定伤情跑题,被法院指明要鉴定新伤与陈旧伤……两年多后公安还是坚决不敢鉴定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执意要做跑题的伤情,还修改两年多控辩双方都无异议的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构成构成轻伤二级……
不仅隐瞒一处不鉴定,还隐瞒还符合那一天?那种情况?
(骨折愈合从纤维骨痂到骨性骨痂再到临床愈合,其中每一阶段的递进都不可能整齐划一,由于受血供等因素影响,骨折愈合必然是由近及远逐步形成)湖北鉴定就是在陈旧伤愈合慢的一点说符合。这点所谓的符合还有很多可能,可能是赵宇航把陈旧伤当成新伤治疗造成的,可能是吴莉莉伪装新伤造成的……吴莉莉纠纷第16天才去做鉴定,这16天公安无证据证明她没有做假。
6,不是为了查明真相是故意制造争议,湖北鉴定前,公安找21个左右的专家、法医(有的分不清是吴丽丽一方还是公安找的,请二审查明)。法院找两个,刘素霞一方找了几个,近30个专家对吴莉莉这个位置的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没有一点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是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伤,公安能不能排除陈旧伤的问题。凭法医的专业知识鉴定骨折时间是很容易的,争议的公安不敢让鉴定,又一次让鉴定和争议跑题的伤情,湖北的鉴定还专门修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把吴莉莉粉碎性骨折修改两处后,故意留一处不鉴定是故意隐瞒,只把这点鉴定成符合2016.3.15的,哪些却鉴定不出来符合那一天的?证明他们做鉴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查明真相。动机存疑…… 又补充的两年多前证据10里根本就不存在的细目照片无任何意义(法律上的细目照片是指刚受伤时候的),湖北的鉴定意见只能导致证据13和证据10相互矛盾,证据10对,证据13就错。把错误的证据13当成对的,那证据10两个鉴定意见就错,公诉人第一轮指控刘素霞的就错,第一论已经错了再来第二轮拘留逮捕起诉……更错。证据13也和公安前两年多自己找的专家意见相矛盾。证据13专门修改无争议的更荒唐
鉴定的背景:2016.3.15发生纠纷,公安7次找了19个左右专家、法医和检察院一起来保证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新鲜伤, 2017.8.22日刑事第三次开庭,在对刘素霞家的监控视频质证后,检察院又要延期补充侦查,用超期不交卷迫使法院在2017.9.28按撤诉,剥夺了刘素霞应该判无罪的权利。 按撤诉一个月没有再起诉,检察院违法不给刘素霞不起诉书(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59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刘素霞在2017.11.24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又违法让公安第4次对刘素霞保密补充侦查8个月9天到2018.6.6日才补充侦查终结,在按撤诉9个月4天,案件终结8个月4天后314号起诉书隐瞒按撤诉,以这同一个事由第二轮对我重复起诉。 因为第一轮公开一点就被发现一点错误, 让他们总结了经验。这第二轮的全保密进行,违法保密补充侦查,保密做鉴定……用保密剥夺了刘素霞所有的权利,都不知道谁补充侦查的?找谁反映事实真相去……?没办法通过信访又转给公安,瞒着刘素霞回复处理了。公安不处理两年多刘素霞一直向他们举报的问题,不敢鉴定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伤,直接甩开刘素霞一而再,再而8的保密去进行和争议文不对题的鉴定,湖北鉴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跨省重新做的
1,湖北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吴丽丽在纠纷当天就有骨痂。 是不合法错误的鉴定意见。
纠纷两年多公安检察院坚持保证吴丽丽粉碎性骨折新鲜伤,保证失败按撤诉,检察院违法不给刘素霞不起诉书,刘素霞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又违法让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又一次非法启动湖北鉴定。 (先保证吴丽丽粉碎性骨折新鲜伤两年多,又去湖北进行鉴定,是先裁决后取证)。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跨省多次鉴定违反公豫通17号第五条
第五条、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原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鉴定;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程序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公安只能鉴定两次,不能跨省 ) 公安自己在2016.9.14,2017.3.3也是依据这条法律早已明确,不能再重新鉴定(见证据18、19)。更不能在保证新鲜伤失败后去修改两年多控辩双方没有一点争议的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才构成轻伤二级,又制造了更多争议。
(2)湖北鉴定是公安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非法进行的,委托主体不适格。《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侦查阶段公安委托鉴定,到审判阶段法院委托鉴定,(见豫公通17号)这样立法也是为了避免控方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按撤诉后公安还能再鉴定,湖北的鉴定公安已没有再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
(3)湖北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第 条:鉴定意见要明确。结论被他们一颠倒,就不是个合法的鉴定了。它也只是说了个符合,公安立马又和刘素霞扯上关系。就像发烧符合感冒症状,公安立刻把罪名定给感冒一样荒唐。和证据10、商水,周口的鉴定都是公安给吴莉莉做轻伤的辅助条件,都是公安请他们鉴定,他们让公安调查,公安用不懂医把吴莉莉的轻伤二级和刘素霞扯上关系。
(4)又拿不真实的材料。
鉴定材料不真实1:证据3的会诊意见是错误的(详见证据3、4证明目的)2,吴莉莉现场照片已经被我家视频证实是假现场。我还严重怀疑被技术处理,因为他们一直不给照片原件我们无法去鉴定证实。并且前几次鉴定材料里都没有,这个半路又补上的照片很诡异……(3)赵宇航询问笔录说谎。白纸黑字早写下的他也能再修改(详见证据 13对赵宇航的询问笔录 )还有……
5,和证据10、11、12、16、17相互印证 公安又做跑题的鉴定,专门修改无异议的,把粉碎性骨折修改成两处,再进行选择性鉴定,涉嫌故意隐瞒,
因为证据10周口的鉴定意见没按争议的新伤与陈旧伤即骨折时间去鉴定,被刘素霞强烈抗议,被不批捕说明确鉴定伤情跑题,被法院指明要鉴定新伤与陈旧伤……两年多后公安还是坚决不敢鉴定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执意要做跑题的伤情,还修改两年多控辩双方都无异议的吴莉莉粉碎性骨折构成构成轻伤二级……
不仅隐瞒一处不鉴定,还隐瞒还符合那一天?那种情况?
(骨折愈合从纤维骨痂到骨性骨痂再到临床愈合,其中每一阶段的递进都不可能整齐划一,由于受血供等因素影响,骨折愈合必然是由近及远逐步形成)湖北鉴定就是在陈旧伤愈合慢的一点说符合。这点所谓的符合还有很多可能,可能是赵宇航把陈旧伤当成新伤治疗造成的,可能是吴莉莉伪装新伤造成的……吴莉莉纠纷第16天才去做鉴定,这16天公安无证据证明她没有做假。
6,不是为了查明真相是故意制造争议,湖北鉴定前,公安找21个左右的专家、法医(有的分不清是吴丽丽一方还是公安找的,请二审查明)。法院找两个,刘素霞一方找了几个,近30个专家对吴莉莉这个位置的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没有一点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是骨折时间,新伤与陈旧伤,公安能不能排除陈旧伤的问题。凭法医的专业知识鉴定骨折时间是很容易的,争议的公安不敢让鉴定,又一次让鉴定和争议跑题的伤情,湖北的鉴定还专门修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把吴莉莉粉碎性骨折修改两处后,故意留一处不鉴定是故意隐瞒,只把这点鉴定成符合2016.3.15的,哪些却鉴定不出来符合那一天的?证明他们做鉴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查明真相。动机存疑…… 又补充的两年多前证据10里根本就不存在的细目照片无任何意义(法律上的细目照片是指刚受伤时候的),湖北的鉴定意见只能导致证据13和证据10相互矛盾,证据10对,证据13就错。把错误的证据13当成对的,那证据10两个鉴定意见就错,公诉人第一轮指控刘素霞的就错,第一论已经错了再来第二轮拘留逮捕起诉……更错。证据13也和公安前两年多自己找的专家意见相矛盾。证据13专门修改无争议的更荒唐
#普法行动##跟我学法# 【发回重审案除有新犯罪事实之外,不得加重原判量刑,公诉人随意加刑太任性】今天全天在甘肃某县法院开庭审理六被告人贩毒案见识了什么叫任性。该案是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发回重审后证据事实未发生任何变化。经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明确有无新证据、新事实,公诉人明确表示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公诉人解释原起诉书审查不严,以有遗漏事实和指控错误为由作出补充起诉,根据增加微信转账记录对被告人增加贩毒次数和克数,当庭口头改变原量刑建议,对部分被告人提高量刑。发问像质问,举证像辩论,辩论像解释。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https://t.cn/R2LRYv6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https://t.cn/R2LRYv6
检察日报
挪用公款吃利息 以妻之名要股份
山东省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身犯两罪被判刑七年零四个月
庭审现场
“我丧失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家人……”前不久,经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朋友融资之名挪用公款吃利息
1987年9月至2009年初,张某在无棣县计生办工作。在这期间,张某勤勉务实,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生活圈的日益扩大,张某结交了不少“朋友”,其中不乏开公司办企业的老板们。特别是在2010年10月,其调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后,在政商交往中,没有正确把握交往的界限,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自己,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张某跟张某富是朋友,张某富经营山东荣福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底,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张某富在跟张某吃饭喝酒的时候向张某提出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当时,张某手里有暂时保管的集团保卫部收取的单位售楼款,就痛快地答应了张某富的要求。随后,张某安排保卫部财务人员挪用公款300万元给张某富使用。之后,张某富又因公司运营向张某借款,张某再次挪用公款200万元。最终,张某从张某富处获利40万元。
2011年初,刘某所在公司也需要融资,刘某跟张某说自己侄子开公司需要钱,如果张某有钱可以借给他,利息该多少是多少。张某满口答应,并约定月息两分或一分五。此后,张某先后5次挪用公款640万元给刘某使用,张某因此获利10万余元。
张某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跟刘某约定,其借给刘某的钱,本金转回原来打款账户,约定的利息中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打回原来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张某。在监察委调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挪用公款行为辩解“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单位,自己没有获利”,拒不认罪。张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刘某所在的公司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上述借款、还款及利息支取情况在该公司会计账目均有记载,张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庭审时低下了头。
以妻子之名索要工程股份
张某跟张某岗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2年,在张某担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保卫部部长期间,该集团安排张某协助下属鲁北盐化有限公司负责鲁北盐场马山子片的部分土方工程,张某将该工程安排给张某岗承包。这样的安排当然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看到张某岗承包该工程能够获取暴利,就向张某岗索要股份,并要求将股份放到妻子武某名下。张某岗因土方工程继续施工还需要获得张某的支持,不得已分给张某该工程三分之一的股份。
在张某从张某岗处获得股份之后,张某岗却迟迟未给张某分红,张某等得焦急,便向张某岗提出因自己在滨州买房缺钱,让张某岗预支30万元分红款,并要求现金支付。为了土方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张某岗只好提取30万元现金送给张某。
2019年,已转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多年的张某被无棣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他被纪委监委宣布“双开”后仍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冤枉的,我跟人家借的钱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
研究法律企图逃避制裁
“被调查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后,态度恶劣,不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事实。”这是无棣县监委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评价。实际上,张某在被查之前,看到身边有的同事被依法查处,心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便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9年5月23日,检察官张艳峰应无棣县监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通过了解案情,张艳峰发现,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清楚,并在调查之前就开始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试图通过串供、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来掩饰其犯罪行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张某甚至通过诅咒其“全家人不得好死”这样的话,干扰办案人员的判断。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前两次提审中,张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张艳峰认真阅卷梳理,确定张某挪用公款约定了一分五到二分的利息。其中,部分利息所得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资金转出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张某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拿到手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制裁。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张艳峰对张某进行第三次提审。“张某,对这些证据你有什么解释?”通过梳理挪用公款证据,张艳峰将证据目录向张某出示,让其明白本案证据调取情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拒不认罪,只能从重处罚。
对于受贿部分,张艳峰判断张某在案发前可能有串供情况。防止证人翻证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固定证据。张艳峰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并明示张某,让其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狡辩和拒不认罪毫无意义。
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鉴于张某庭审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挪用公款吃利息 以妻之名要股份
山东省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身犯两罪被判刑七年零四个月
庭审现场
“我丧失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家人……”前不久,经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朋友融资之名挪用公款吃利息
1987年9月至2009年初,张某在无棣县计生办工作。在这期间,张某勤勉务实,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生活圈的日益扩大,张某结交了不少“朋友”,其中不乏开公司办企业的老板们。特别是在2010年10月,其调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后,在政商交往中,没有正确把握交往的界限,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自己,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张某跟张某富是朋友,张某富经营山东荣福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底,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张某富在跟张某吃饭喝酒的时候向张某提出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当时,张某手里有暂时保管的集团保卫部收取的单位售楼款,就痛快地答应了张某富的要求。随后,张某安排保卫部财务人员挪用公款300万元给张某富使用。之后,张某富又因公司运营向张某借款,张某再次挪用公款200万元。最终,张某从张某富处获利40万元。
2011年初,刘某所在公司也需要融资,刘某跟张某说自己侄子开公司需要钱,如果张某有钱可以借给他,利息该多少是多少。张某满口答应,并约定月息两分或一分五。此后,张某先后5次挪用公款640万元给刘某使用,张某因此获利10万余元。
张某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跟刘某约定,其借给刘某的钱,本金转回原来打款账户,约定的利息中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打回原来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张某。在监察委调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挪用公款行为辩解“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单位,自己没有获利”,拒不认罪。张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刘某所在的公司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上述借款、还款及利息支取情况在该公司会计账目均有记载,张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庭审时低下了头。
以妻子之名索要工程股份
张某跟张某岗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2年,在张某担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保卫部部长期间,该集团安排张某协助下属鲁北盐化有限公司负责鲁北盐场马山子片的部分土方工程,张某将该工程安排给张某岗承包。这样的安排当然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看到张某岗承包该工程能够获取暴利,就向张某岗索要股份,并要求将股份放到妻子武某名下。张某岗因土方工程继续施工还需要获得张某的支持,不得已分给张某该工程三分之一的股份。
在张某从张某岗处获得股份之后,张某岗却迟迟未给张某分红,张某等得焦急,便向张某岗提出因自己在滨州买房缺钱,让张某岗预支30万元分红款,并要求现金支付。为了土方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张某岗只好提取30万元现金送给张某。
2019年,已转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多年的张某被无棣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他被纪委监委宣布“双开”后仍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冤枉的,我跟人家借的钱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
研究法律企图逃避制裁
“被调查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后,态度恶劣,不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事实。”这是无棣县监委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评价。实际上,张某在被查之前,看到身边有的同事被依法查处,心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便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9年5月23日,检察官张艳峰应无棣县监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通过了解案情,张艳峰发现,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清楚,并在调查之前就开始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试图通过串供、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来掩饰其犯罪行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张某甚至通过诅咒其“全家人不得好死”这样的话,干扰办案人员的判断。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前两次提审中,张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张艳峰认真阅卷梳理,确定张某挪用公款约定了一分五到二分的利息。其中,部分利息所得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资金转出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张某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拿到手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制裁。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张艳峰对张某进行第三次提审。“张某,对这些证据你有什么解释?”通过梳理挪用公款证据,张艳峰将证据目录向张某出示,让其明白本案证据调取情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拒不认罪,只能从重处罚。
对于受贿部分,张艳峰判断张某在案发前可能有串供情况。防止证人翻证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固定证据。张艳峰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并明示张某,让其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狡辩和拒不认罪毫无意义。
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鉴于张某庭审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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