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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五一”假期!海南发布最新疫情防控通知
当前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五一”假期将至,人员流动和聚集愈加频繁,疫情发生风险增加,4月26日,省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五一”假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度过一个欢乐、健康、安全的“五一”假期。
一、从严落实“把住关口”各项措施
(一)落实远端防控。对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落实48小时内2次核酸阴性证明登机(车、船)要求;对国内低风险地区来琼返琼人员,凭48小时内1次核酸阴性证明入琼。
(二)加强来琼返琼人员管理。所有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实行“落地检”,做到不漏一人。对入境未满28天的抵琼人员,严格落实14+7+7的闭环管控及后续健康监测。对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来琼返琼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上海市、吉林省等涉疫区旅居史来琼返琼人员,实行“7+7”管控措施;对哈尔滨市、苏州市、徐州市涉疫区旅居史来琼返琼人员,实行“3+11”管控措施;其他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落实“3天2检”和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三)加强外出人员审批管理。提倡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岛,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广大党员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五一”期间非必要不出省,确需出省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外出人员在外期间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返回后按照风险等级落实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等健康管理要求。
二、加强抵琼人员排查管控
14天内有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抵琼后立即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各市县对推送的重点协查人员,要做到24小时清零,做到人数查清、人头查清、位置查清、管控情况查清;因管控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责。各市县、社区(街道)、乡镇(村居)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加大排查力度,做到一人一档、不漏一人,并明确管控责任人;对需要隔离医学观察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属地指挥部严格评估同意后,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严格落实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属地卫健部门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着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
建立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哨点”作用。严格执行发热患者诊治规定,突出抓好各类小诊所、小药店、小医院等机构管控,加强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对就医购药人员加强流行病学史、旅居史询问,全面落实实名登记、追踪随访等制度,确保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处置;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继续做好常态化定期核酸筛查,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或单位,假期结束后可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四、做好交通出行疫情防控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开展健康宣传,提醒旅客按要求佩戴口單,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对旅游、交通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针对近期部分省份发生跨区域货车司机感染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既要做好跨区域货车司机等高风险人员的筛查工作,也要确保物流畅通。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优化来琼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等要求,严格实施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人员闭环管理”的举措,避免层层加码,确保物流通行顺畅。
五、从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学校要严格抓好校门管理,入校落实管理措施,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进行动态跟踪,确保返校时安全健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影院剧院、网吧酒吧、餐馆酒店、乡村民宿等公共场所和机场,要分类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通风、公共区域清洁消毒,专人专岗落实体温筛查,以及地点码、健康码、行程码“三码”联查。在公共区域配备75%的酒精或免洗手消毒液免费供顾客、游客使用。加强出入流量控制,减少等待排队时间,切实降低人员密度。三亚、陵水等重点市县人群聚集、密闭的娱乐酒吧等场所应暂缓开放。
六、规范开展旅游景区疫情防控
旅游景区按照不超过日最大承量75%的有序接待游客量,落实分时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错时错峰旅游;加强对旅游景区公共场所、设备设施、游览安全等重点区域或环节的体检式检查,确保安全开放、安全游览;实时动态监控重点区域人流量,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对出入口、重要参观点、休息餐饮区、缆车上下站等区域的巡视值守,一旦发生人员聚集,立即进行分流疏导;强化旅游景区和餐饮企业的饮水、食品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七、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五一”期间严格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庆典庆祝、大型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举办的尽量采取线上方式、严格控制线下人数的原则执行;300人以上的会议、会展等活动要制定完善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八、加强假期督导检查
“五一”假期前后,各市县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场所特别是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各类室内娱乐场所开展明察暗访,压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落实四方责任,对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拒绝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不按要求落实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医学观察措施、随意外出造成疫情传播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平台曝光。
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监测
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大新冠疫情防控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控的责任意识。倡导假期非必要不出省,在公共场合自觉落实扫地点码、戴口罩、少聚集、注意手卫生等防控措施;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和有基础性疾病人群,要积极主动接种疫苗;密切关注网上相关舆情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舆情引导。
十、加强假期应急值守
各市县、各单位主要领导“五一”期间要带头值班值守,保持指挥体系高效运转,联防联控机制高效落实,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应急指挥体系能立即启动;加强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核酸采样、人员转运和隔离等应急处置工作能及时开展。
来源: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事关“五一”假期!海南发布最新疫情防控通知
当前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五一”假期将至,人员流动和聚集愈加频繁,疫情发生风险增加,4月26日,省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五一”假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度过一个欢乐、健康、安全的“五一”假期。
一、从严落实“把住关口”各项措施
(一)落实远端防控。对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落实48小时内2次核酸阴性证明登机(车、船)要求;对国内低风险地区来琼返琼人员,凭48小时内1次核酸阴性证明入琼。
(二)加强来琼返琼人员管理。所有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实行“落地检”,做到不漏一人。对入境未满28天的抵琼人员,严格落实14+7+7的闭环管控及后续健康监测。对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来琼返琼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上海市、吉林省等涉疫区旅居史来琼返琼人员,实行“7+7”管控措施;对哈尔滨市、苏州市、徐州市涉疫区旅居史来琼返琼人员,实行“3+11”管控措施;其他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要严格落实“3天2检”和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三)加强外出人员审批管理。提倡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岛,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广大党员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五一”期间非必要不出省,确需出省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外出人员在外期间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返回后按照风险等级落实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等健康管理要求。
二、加强抵琼人员排查管控
14天内有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抵琼后立即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各市县对推送的重点协查人员,要做到24小时清零,做到人数查清、人头查清、位置查清、管控情况查清;因管控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责。各市县、社区(街道)、乡镇(村居)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加大排查力度,做到一人一档、不漏一人,并明确管控责任人;对需要隔离医学观察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属地指挥部严格评估同意后,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严格落实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属地卫健部门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着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
建立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哨点”作用。严格执行发热患者诊治规定,突出抓好各类小诊所、小药店、小医院等机构管控,加强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对就医购药人员加强流行病学史、旅居史询问,全面落实实名登记、追踪随访等制度,确保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处置;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继续做好常态化定期核酸筛查,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或单位,假期结束后可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四、做好交通出行疫情防控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开展健康宣传,提醒旅客按要求佩戴口單,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对旅游、交通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针对近期部分省份发生跨区域货车司机感染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既要做好跨区域货车司机等高风险人员的筛查工作,也要确保物流畅通。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优化来琼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等要求,严格实施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人员闭环管理”的举措,避免层层加码,确保物流通行顺畅。
五、从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学校要严格抓好校门管理,入校落实管理措施,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进行动态跟踪,确保返校时安全健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影院剧院、网吧酒吧、餐馆酒店、乡村民宿等公共场所和机场,要分类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通风、公共区域清洁消毒,专人专岗落实体温筛查,以及地点码、健康码、行程码“三码”联查。在公共区域配备75%的酒精或免洗手消毒液免费供顾客、游客使用。加强出入流量控制,减少等待排队时间,切实降低人员密度。三亚、陵水等重点市县人群聚集、密闭的娱乐酒吧等场所应暂缓开放。
六、规范开展旅游景区疫情防控
旅游景区按照不超过日最大承量75%的有序接待游客量,落实分时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错时错峰旅游;加强对旅游景区公共场所、设备设施、游览安全等重点区域或环节的体检式检查,确保安全开放、安全游览;实时动态监控重点区域人流量,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对出入口、重要参观点、休息餐饮区、缆车上下站等区域的巡视值守,一旦发生人员聚集,立即进行分流疏导;强化旅游景区和餐饮企业的饮水、食品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七、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五一”期间严格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庆典庆祝、大型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举办的尽量采取线上方式、严格控制线下人数的原则执行;300人以上的会议、会展等活动要制定完善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八、加强假期督导检查
“五一”假期前后,各市县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场所特别是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各类室内娱乐场所开展明察暗访,压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落实四方责任,对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拒绝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不按要求落实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医学观察措施、随意外出造成疫情传播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平台曝光。
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监测
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大新冠疫情防控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控的责任意识。倡导假期非必要不出省,在公共场合自觉落实扫地点码、戴口罩、少聚集、注意手卫生等防控措施;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和有基础性疾病人群,要积极主动接种疫苗;密切关注网上相关舆情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舆情引导。
十、加强假期应急值守
各市县、各单位主要领导“五一”期间要带头值班值守,保持指挥体系高效运转,联防联控机制高效落实,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应急指挥体系能立即启动;加强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核酸采样、人员转运和隔离等应急处置工作能及时开展。
来源: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上海新曝光一批哄抬物价案 最高者蔬菜进销差价翻了5倍】本轮疫情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持续开展价格监管执法,4月16日,市场监管局再曝光一批价格违法行为,有个别商家蔬菜进销价格竟翻了5倍,差价率高达460%。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
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
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萝卜、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纯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类,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3月14日以来,全市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的截屏等,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https://t.cn/A66rLSF4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
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
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萝卜、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纯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类,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3月14日以来,全市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的截屏等,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https://t.cn/A66rLSF4
【上海新曝光一批哄抬物价案 最高者蔬菜进销差价翻了5倍】本轮疫情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持续开展价格监管执法,4月16日,市场监管局再曝光一批价格违法行为,有个别商家蔬菜进销价格竟翻了5倍,差价率高达460%。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
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
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萝卜、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纯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类,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3月14日以来,全市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的截屏等,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https://t.cn/A66rLSF4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
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
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萝卜、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纯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类,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3月14日以来,全市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的截屏等,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https://t.cn/A66rLS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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