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是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丨感觉身体被掏空?远离职业病全攻略来了】 #职业病工伤认定这样做#
什么是职业病?如何预防治疗?职业病工伤咋认定?4月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同时,今年也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日子。
4月25日,河南疾控《健康半月谈》栏目特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业健康专家、主任医师刘涛,副主任中医师王慧娟做客大河网直播间,为大家解答职业病那些事儿,帮助大家筑牢健康“防火墙”。
占比高达90%
尘肺病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呼吸是一件最简单的事情。但对于尘肺病患者来说,“自由呼吸”可能是一个梦想。
尘肺病是一种什么病?有啥症状?职业性尘肺病(以下简称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矿物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尘肺病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是呼吸系统的4大基本症状,即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胸痛,其中胸痛和呼吸困难主要和肺纤维化的程度有关,咳嗽、咳痰主要和有无合并症相关。此外还有喘息、咯血、乏力等一些全身症状。”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副主任中医师王慧娟表示,早期尘肺病一般无体征,随着病情进展及合并症的出现,则可有不同的体征。
目前在我国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的占比高达90%,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高危人群切记
重点做好这4项自我防护
哪些人群是尘肺病高危人群?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业健康专家、主任医师刘涛认为,一般来说,从事煤矿开采、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生产等行业的劳动者是尘肺病的高危职业人群。
刘涛建议劳动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自我防护:一是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二是在作业时使用防尘设施,如除尘器、喷雾抑尘装置等等,可以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三是在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减少对粉尘的吸入。四是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尽早得到诊断和治疗。
包括尘肺病在内
共有10类132种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除了尘肺病,还有哪些“病”属于职业病范畴?王慧娟 介绍,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老百姓们常说的职业病,比如常年干粗重活的工人们的腰椎间盘突出、长年保持站立姿势的教师们的静脉曲张,还有乐手和计算机时代文书们的腱鞘炎等,这些算不算职业病?
“除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这10大类132种职业病以外呢,职业人群在工作中也会发生一些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在我们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对这一方面也有相应的关注。”刘涛说,规划中提出,要“围绕重点职业病和肌肉骨骼疾患、工作压力等突出职业健康损害的防治问题,开展前沿基础性研究和早期筛查、干预及诊疗康复关键技术研究”。
刘涛表示,工人们的腰椎间盘突出、教师行业的静脉曲张属于规划所关注的突出职业健康损害,但这些目前尚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预防职业性损害
原则上要采取三级预防措施
如何预防职业性损害?
刘涛说,我们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的原则是采取三级预防措施: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就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比如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等,以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
第二级预防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和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级预防是指在劳动者患病以后,采取积极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主要包括这3个方面:一是要对已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给予合理的治疗。二是要根据劳动者受到健康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三是要促进患者的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病治疗路径
中西医结合 建尘肺病康复站
王慧娟说,目前,我国的职业病中90%都是尘肺病,现阶段尘肺病没有特效的治疗药物,因此治疗目的就是改善症状、提升生活质量,最终达到带病延年的效果。
“以往我们的治疗主要包括常规管理,比如脱离粉尘作业,防寒保暖,作息规律,合理营养;药物治疗主要包括抗纤维化、平喘、化痰和止咳等对症或者针对并发症的药物治疗,以及氧疗等一系列常规治疗。”王慧娟提到,从2014年起,开始对尘肺病人进行有氧训练、低频治疗、呼吸训练、推拿、针灸等干预,发现经过系统中西医康复治疗,病人年度感染次数有所降低、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时河南也印发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都提到,要求达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基于此,我省依托乡镇卫生院,在常住尘肺病患者100人以上的区域建设尘肺病康复站,依托村卫生所,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以上的村建设尘肺病康复点,形成以“中心”辐射“站、点”的尘肺病救治救助体系。
王慧娟表示,目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承担着河南省尘肺病康复诊疗中心的工作,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按照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过2年的努力,已经在全省33个乡镇卫生院建成了尘肺病康复站,这些康复站能够给尘肺病患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救治,受到广大尘肺病患者的一致好评。
“对于职业性及职业相关性肌肉骨骼疾患,中西医康复治疗效果也很好,比如中药溻渍、中药熏药、中药封包等,同时我们还结合国外的一些评估技术分析人体力学,进行疼痛力学矫正,矫正后既能预防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的发生,还能避免已经形成的损伤继续加重。”王慧娟说。
职业病工伤认定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吗?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是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以下材料:一是《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退休之后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的,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级别作出后,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谦补充道,与退休前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有所不同的是,退休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按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养老保险金为基数进行计发。
据悉,退休前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
目前,工伤认定的申请可以通过下载河南人社App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南12333”进行网上办理。(大河网)
什么是职业病?如何预防治疗?职业病工伤咋认定?4月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同时,今年也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日子。
4月25日,河南疾控《健康半月谈》栏目特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业健康专家、主任医师刘涛,副主任中医师王慧娟做客大河网直播间,为大家解答职业病那些事儿,帮助大家筑牢健康“防火墙”。
占比高达90%
尘肺病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呼吸是一件最简单的事情。但对于尘肺病患者来说,“自由呼吸”可能是一个梦想。
尘肺病是一种什么病?有啥症状?职业性尘肺病(以下简称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矿物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尘肺病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是呼吸系统的4大基本症状,即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胸痛,其中胸痛和呼吸困难主要和肺纤维化的程度有关,咳嗽、咳痰主要和有无合并症相关。此外还有喘息、咯血、乏力等一些全身症状。”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副主任中医师王慧娟表示,早期尘肺病一般无体征,随着病情进展及合并症的出现,则可有不同的体征。
目前在我国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的占比高达90%,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高危人群切记
重点做好这4项自我防护
哪些人群是尘肺病高危人群?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业健康专家、主任医师刘涛认为,一般来说,从事煤矿开采、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生产等行业的劳动者是尘肺病的高危职业人群。
刘涛建议劳动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自我防护:一是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二是在作业时使用防尘设施,如除尘器、喷雾抑尘装置等等,可以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三是在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减少对粉尘的吸入。四是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尽早得到诊断和治疗。
包括尘肺病在内
共有10类132种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除了尘肺病,还有哪些“病”属于职业病范畴?王慧娟 介绍,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老百姓们常说的职业病,比如常年干粗重活的工人们的腰椎间盘突出、长年保持站立姿势的教师们的静脉曲张,还有乐手和计算机时代文书们的腱鞘炎等,这些算不算职业病?
“除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这10大类132种职业病以外呢,职业人群在工作中也会发生一些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在我们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对这一方面也有相应的关注。”刘涛说,规划中提出,要“围绕重点职业病和肌肉骨骼疾患、工作压力等突出职业健康损害的防治问题,开展前沿基础性研究和早期筛查、干预及诊疗康复关键技术研究”。
刘涛表示,工人们的腰椎间盘突出、教师行业的静脉曲张属于规划所关注的突出职业健康损害,但这些目前尚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预防职业性损害
原则上要采取三级预防措施
如何预防职业性损害?
刘涛说,我们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的原则是采取三级预防措施: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就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比如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等,以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
第二级预防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和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级预防是指在劳动者患病以后,采取积极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主要包括这3个方面:一是要对已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给予合理的治疗。二是要根据劳动者受到健康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三是要促进患者的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病治疗路径
中西医结合 建尘肺病康复站
王慧娟说,目前,我国的职业病中90%都是尘肺病,现阶段尘肺病没有特效的治疗药物,因此治疗目的就是改善症状、提升生活质量,最终达到带病延年的效果。
“以往我们的治疗主要包括常规管理,比如脱离粉尘作业,防寒保暖,作息规律,合理营养;药物治疗主要包括抗纤维化、平喘、化痰和止咳等对症或者针对并发症的药物治疗,以及氧疗等一系列常规治疗。”王慧娟提到,从2014年起,开始对尘肺病人进行有氧训练、低频治疗、呼吸训练、推拿、针灸等干预,发现经过系统中西医康复治疗,病人年度感染次数有所降低、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时河南也印发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都提到,要求达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基于此,我省依托乡镇卫生院,在常住尘肺病患者100人以上的区域建设尘肺病康复站,依托村卫生所,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以上的村建设尘肺病康复点,形成以“中心”辐射“站、点”的尘肺病救治救助体系。
王慧娟表示,目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承担着河南省尘肺病康复诊疗中心的工作,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按照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过2年的努力,已经在全省33个乡镇卫生院建成了尘肺病康复站,这些康复站能够给尘肺病患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救治,受到广大尘肺病患者的一致好评。
“对于职业性及职业相关性肌肉骨骼疾患,中西医康复治疗效果也很好,比如中药溻渍、中药熏药、中药封包等,同时我们还结合国外的一些评估技术分析人体力学,进行疼痛力学矫正,矫正后既能预防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的发生,还能避免已经形成的损伤继续加重。”王慧娟说。
职业病工伤认定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吗?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是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以下材料:一是《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退休之后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的,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级别作出后,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谦补充道,与退休前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有所不同的是,退休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按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养老保险金为基数进行计发。
据悉,退休前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
目前,工伤认定的申请可以通过下载河南人社App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南12333”进行网上办理。(大河网)
此刻心情:在漫长的人生过程中,不知道此时此刻做的决定是否正确,也不知道自己未来的人生是怎样的,或许有些事在冥冥之中都已经注定了吧……看多了网上的心灵鸡汤,听多了很多的老人言。但是问一问自己的内心,是真的想这样吗?可能一切都会过去吧,或者过不去,有时候有冲动想去找他,但是找了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之前的感受都是错误的吗?我不知道,希望时间可以冲刷一切吧……也希望我能真正的开心起来,做最真实的自己。或许,有些东西,时间会给答案吧。就这样吧……#玉面桃花总相逢# https://t.cn/R2WxdDX
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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