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one[挤眼][馋嘴][干杯]
每个人,都有不同生活方式,我崇尚简单随意,心由散淡,但不平庸。
别拿过去的事 来衡量现在的人,
一岁有一岁的味道,
一站有一站的风景!
过去合理的现在未必合理
过去能过的现在未必能过
天时在变,地点在变,人情在变
风雨摇荡,许多不定数就在一瞬之间。
人生变化随时随地,活着,便是弥足珍贵。
每个人,都有不同生活方式,我崇尚简单随意,心由散淡,但不平庸。
别拿过去的事 来衡量现在的人,
一岁有一岁的味道,
一站有一站的风景!
过去合理的现在未必合理
过去能过的现在未必能过
天时在变,地点在变,人情在变
风雨摇荡,许多不定数就在一瞬之间。
人生变化随时随地,活着,便是弥足珍贵。
【礼本来是指祭祀鬼神之事,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范围越来越大,由祭祀含义扩大到各种规范,甚至包括治国平天下的典章制度——依然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周礼】 春节的脚步近了,在各式各样的活动中,隐藏着一定的礼仪。礼仪是什么?我们常说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华文化是礼乐文明。那礼仪之邦的特征是什么?礼乐文明,有哪些优秀的成分?今天我们面对如此的文明,应该如何看待哪些东西可用、哪些东西不可用?如果要用,该怎么用?这些问题都需要思考。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锷在做客齐鲁大讲坛时,以《周礼与现代社会》为专题,对上述问题作了解读。
“把俗加以规范就变成了礼”
王锷教授从孔子教子“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的故事入手,引入了礼和周礼的问题。“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针对许慎的《说文解字》,清代的学者段玉裁有个注,说‘履,是足所依也。引申之,凡所依皆曰履。’换句话说,人在社会上生存,所要依赖的有关规则,这些都能叫‘礼’。”王锷分析,从本意来说,礼本来是指祭祀鬼神之事,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范围越来越大,由祭祀含义扩大到各种规范,甚至包括治国平天下的各种典章制度,都应该算到礼的范畴。
王锷认为,礼是俗的规范化。“我们经常说礼俗,各地的风俗不一样,但当这个俗被大多数人所遵守、信从的时候就可能变成礼。礼的范围要比俗的范围大,当礼被某一个地方接受、大家都遵循,也可能会变成俗,礼俗之间是互动的。所以说礼是俗的规范化,把俗加以规范就变成了礼,且是现实生活的粉饰化。我用了粉饰这个词,粉饰是‘梳妆打扮’的意思。”
在另一个层面上看,礼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如果人离开了礼,那你做事就不知道该怎么做。礼还是治国理政的典章制度。我们回顾中国历史,从周代以来,所谓周公制礼作乐以来,一直到现在,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各样的法规制度等一些条文。这些条文是干什么的?放大来说就是礼。”王锷说。
王锷指出,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说,礼不仅包括风俗信仰、礼仪制度、法律法规,还包括家规乡约。“这几年大家热谈一个话题,叫家风家训,家训也是属于礼的范畴。”
从狭义来说,礼有两部分,包括礼物、礼仪。“拿礼物送人,要考虑这个礼物以什么样的形式送给对方,对方如何接受,这样一个过程就是礼仪。礼,简单来说包含礼物和礼仪两个部分,是人际交往的准则。”
如果再细分,礼有很多要素,就是行礼包含很多要素,这些要素包含什么?包括礼法、礼容、礼器、辞令、礼义等要素。在中国谈到礼,必然会包含乐,乐是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中华文明也是礼乐文明。
而周礼是指哪些内容呢?王锷分析,周礼有五礼,叫吉、凶、宾、军、嘉礼。吉礼是指有关祭祀之礼,凡是与祭祀有关的礼仪都是吉礼;凶礼是与忧伤有关的礼仪,比如人去世了,要下葬,有葬礼;宾礼是周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以及诸侯派遣使臣向周天子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是协同天下各国之礼;嘉礼,是使万民相亲相爱之礼,具体来说包括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贺庆之礼等。
与现代社会相关的饮食礼、冠礼
我们现在能看到哪些周礼的影子?哪些和我们现代社会还密切相关?王锷教授接着分析了《三礼》与周礼的关系。周礼为什么如此受周人重视?周礼关乎国家民俗民风、国家盛衰。通过《坊记》的记载即可见一斑:“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这样的一些礼制,在哪些书中有体现?王锷说,要了解周代礼制,必然要读《周礼》《仪礼》《礼记》。
《周礼》又叫《周官》,本来有6篇,可《冬官》丢掉了,现在能看到5篇。第五篇是《考工记》,里边记载了很多制作车子、制作弓箭等方面的一些资料。
《仪礼》在汉代的时候据说有50多篇,而今看到的《仪礼》只有17篇,而且有两篇是分上下的,其实只有15篇。这部书中讲什么内容?大概讲就是男子、女子到一定年龄如何加冠、如何结婚。还有射礼、朝礼、聘礼,包括人去世之后如何举行丧葬礼、祭礼等。
“《仪礼》这部书对中国人的生活影响非常深远。比如到一定年龄要结婚、家里有人去世要举行丧葬礼、祭祀祖先这些礼仪完全能追溯到《仪礼》。”王锷说。
《礼记》有49篇。“《仪礼》是大量讲事情该怎么做,但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些没有讲。比如结婚,为什么新郎要迎接新娘子?《仪礼》没有讲,《礼记》中有《婚仪》阐释了为什么要迎接。因为男方家里迎接的是能传宗接代的女性。”王锷分析。
古人讲的礼制特别多,概括起来,与现代社会密切相关的,大概有饮食礼、冠礼、丧葬礼。王锷以饮食礼、冠礼、丧葬礼和祭礼为代表,讲述了记载周代礼制的情形。
以饮食礼为例,饮食文化中有一个关键词叫“酒肉”。“我们经常说‘酒肉朋友’,酒和肉很重要。吃饭没有酒、没有肉,那就是随便吃。对酒肉,中国文化特别重视。所以《礼记·坊记》中说,‘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和睦也。’就是用酒肉聚集宗族,教老百姓和睦相处。《礼记·丧服四制》中说‘老病不止酒肉’,就是年长一点的人不能禁止酒肉,当然不要喝多。这是古人对酒肉的理解。”王锷说。
根据考古发掘的材料,大概6000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就有酒了。关于饮酒,古人制定了很多的礼节。主人招待客人,主人敬的酒叫“献”,客人得回敬叫作“酢”,然后主人再献酒叫作“酬”。根据不同的级别,最低是一献之礼,最多是九献之礼。
在先秦时期,招待客人吃饭大概有三种礼仪:飨礼、食礼、燕礼。《左传》记载:“飨以训恭俭,燕以示慈惠。”飨礼规格最高,有酒有肉。食礼有牲牢、无酒,以吃饭为主。
“食礼和飨礼是有规定的,要坐端正,吃完就走;燕礼没有规定,燕礼是明君臣义,前两种礼是象征性的、有级别的招待,燕礼是招待的时候有酒有肉,而且后面不限制你喝多少、不限乐,音乐伴奏一直在。但也有规定,孔子说过,‘惟酒无量,不及乱’,而且最好是‘饮酒不至变貌’。这样的一些规定,是把饮酒礼引导到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大家又高兴,又不至于喝醉耍酒疯。”王锷说。
通过分析饮食礼、冠礼、丧葬礼的内涵,王锷指出,周代的这些规定对今天的社会是有一些影响的。从汉代开始,一直到清代,历朝历代都根据《周礼》《仪礼》《礼记》的相关记载,制定适合他们那个时代的相关礼制。
礼是为了节制
《礼记·乐记》中讲到人出生后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外物的触动。人对外物的触动越来越多,对有些东西喜欢,对有些东西不喜欢。如果人对外物触动的欲望不加以节制,就是人完全被外物带着走,那人就会胡作非为。如果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力量大的就会欺负力量小的,人多的就会欺负人少的,聪明的就会欺负愚蠢的,胆子大的就会欺负胆子小的,生病没有人管,鳏寡孤独老人小孩没有人管,这是大乱之道。
“所以孔子说,正因为这样,先王治理国家的时候,要制定各种各样的礼制,目的就是要把人的性情引导在一个正常的范围之内,不要让他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要让他做有害于他人且有害于自己的事情。”王锷分析。
王锷认为周礼的现代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修身养性,二是诚实守信,三是尊敬他人,四是以礼治国。
就修身养性来说,儒家特别强调人性和人情的关系。《礼记·大学》里提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是一个人修身的结果。“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修养好自己的性情,让自己的性情符合当代礼的范围,这样的话,一个人才能正常发展。”王锷说。
周礼中特别强调做事要守信。《礼器》中讲到“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就是要讲诚信。如果不讲诚信,规章制度是为部分人服务的,那肯定不行。
修身养性和诚信,是针对一个人在发展中自我修养要注意的,但人是群居动物,不可能一个人生存。父子之间、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夫妻之间,都有一个礼仪在。中国文化讲的五伦关系,把夫妇关系摆在最中间,说一个家庭夫妇关系搞不好,必然会影响父子关系、朋友关系、君臣关系等。所以夫妇关系特别重要。夫妇之间应该怎么相处?应该相亲相爱。
“当你跟别人相处的时候,你要尊敬他人。那怎么尊敬?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在礼书中讲到很多要尊敬他人的做法,和他人交往,自己内心诚信、修身养性做得好,才有可能尊敬他人。只有你尊敬他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所以《礼记》中有一句话叫作‘自卑而尊人’,就是每个人要把自己放低一点,而把别人抬高一点。”王锷分析。
“以礼治国是儒家倡导的,也是孔子等人所倡导的。怎样以礼治国?各个时代不太一样,但是孔子对以礼治国在《礼记·礼运篇》也有详尽的论述。如果从广义来说,现代社会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但也应该认识到,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该说大量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和违法乱纪的事情,现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有纰漏之处的。所以从礼的广义角度来说,我们应该按照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借古鉴今,制定适合现代的完善的礼制,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话我想我们这个社会会更好,人民会更幸福,社会会更安定。”王锷说。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锷在做客齐鲁大讲坛时,以《周礼与现代社会》为专题,对上述问题作了解读。
“把俗加以规范就变成了礼”
王锷教授从孔子教子“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的故事入手,引入了礼和周礼的问题。“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针对许慎的《说文解字》,清代的学者段玉裁有个注,说‘履,是足所依也。引申之,凡所依皆曰履。’换句话说,人在社会上生存,所要依赖的有关规则,这些都能叫‘礼’。”王锷分析,从本意来说,礼本来是指祭祀鬼神之事,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范围越来越大,由祭祀含义扩大到各种规范,甚至包括治国平天下的各种典章制度,都应该算到礼的范畴。
王锷认为,礼是俗的规范化。“我们经常说礼俗,各地的风俗不一样,但当这个俗被大多数人所遵守、信从的时候就可能变成礼。礼的范围要比俗的范围大,当礼被某一个地方接受、大家都遵循,也可能会变成俗,礼俗之间是互动的。所以说礼是俗的规范化,把俗加以规范就变成了礼,且是现实生活的粉饰化。我用了粉饰这个词,粉饰是‘梳妆打扮’的意思。”
在另一个层面上看,礼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如果人离开了礼,那你做事就不知道该怎么做。礼还是治国理政的典章制度。我们回顾中国历史,从周代以来,所谓周公制礼作乐以来,一直到现在,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各样的法规制度等一些条文。这些条文是干什么的?放大来说就是礼。”王锷说。
王锷指出,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说,礼不仅包括风俗信仰、礼仪制度、法律法规,还包括家规乡约。“这几年大家热谈一个话题,叫家风家训,家训也是属于礼的范畴。”
从狭义来说,礼有两部分,包括礼物、礼仪。“拿礼物送人,要考虑这个礼物以什么样的形式送给对方,对方如何接受,这样一个过程就是礼仪。礼,简单来说包含礼物和礼仪两个部分,是人际交往的准则。”
如果再细分,礼有很多要素,就是行礼包含很多要素,这些要素包含什么?包括礼法、礼容、礼器、辞令、礼义等要素。在中国谈到礼,必然会包含乐,乐是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中华文明也是礼乐文明。
而周礼是指哪些内容呢?王锷分析,周礼有五礼,叫吉、凶、宾、军、嘉礼。吉礼是指有关祭祀之礼,凡是与祭祀有关的礼仪都是吉礼;凶礼是与忧伤有关的礼仪,比如人去世了,要下葬,有葬礼;宾礼是周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以及诸侯派遣使臣向周天子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是协同天下各国之礼;嘉礼,是使万民相亲相爱之礼,具体来说包括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贺庆之礼等。
与现代社会相关的饮食礼、冠礼
我们现在能看到哪些周礼的影子?哪些和我们现代社会还密切相关?王锷教授接着分析了《三礼》与周礼的关系。周礼为什么如此受周人重视?周礼关乎国家民俗民风、国家盛衰。通过《坊记》的记载即可见一斑:“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这样的一些礼制,在哪些书中有体现?王锷说,要了解周代礼制,必然要读《周礼》《仪礼》《礼记》。
《周礼》又叫《周官》,本来有6篇,可《冬官》丢掉了,现在能看到5篇。第五篇是《考工记》,里边记载了很多制作车子、制作弓箭等方面的一些资料。
《仪礼》在汉代的时候据说有50多篇,而今看到的《仪礼》只有17篇,而且有两篇是分上下的,其实只有15篇。这部书中讲什么内容?大概讲就是男子、女子到一定年龄如何加冠、如何结婚。还有射礼、朝礼、聘礼,包括人去世之后如何举行丧葬礼、祭礼等。
“《仪礼》这部书对中国人的生活影响非常深远。比如到一定年龄要结婚、家里有人去世要举行丧葬礼、祭祀祖先这些礼仪完全能追溯到《仪礼》。”王锷说。
《礼记》有49篇。“《仪礼》是大量讲事情该怎么做,但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些没有讲。比如结婚,为什么新郎要迎接新娘子?《仪礼》没有讲,《礼记》中有《婚仪》阐释了为什么要迎接。因为男方家里迎接的是能传宗接代的女性。”王锷分析。
古人讲的礼制特别多,概括起来,与现代社会密切相关的,大概有饮食礼、冠礼、丧葬礼。王锷以饮食礼、冠礼、丧葬礼和祭礼为代表,讲述了记载周代礼制的情形。
以饮食礼为例,饮食文化中有一个关键词叫“酒肉”。“我们经常说‘酒肉朋友’,酒和肉很重要。吃饭没有酒、没有肉,那就是随便吃。对酒肉,中国文化特别重视。所以《礼记·坊记》中说,‘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和睦也。’就是用酒肉聚集宗族,教老百姓和睦相处。《礼记·丧服四制》中说‘老病不止酒肉’,就是年长一点的人不能禁止酒肉,当然不要喝多。这是古人对酒肉的理解。”王锷说。
根据考古发掘的材料,大概6000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就有酒了。关于饮酒,古人制定了很多的礼节。主人招待客人,主人敬的酒叫“献”,客人得回敬叫作“酢”,然后主人再献酒叫作“酬”。根据不同的级别,最低是一献之礼,最多是九献之礼。
在先秦时期,招待客人吃饭大概有三种礼仪:飨礼、食礼、燕礼。《左传》记载:“飨以训恭俭,燕以示慈惠。”飨礼规格最高,有酒有肉。食礼有牲牢、无酒,以吃饭为主。
“食礼和飨礼是有规定的,要坐端正,吃完就走;燕礼没有规定,燕礼是明君臣义,前两种礼是象征性的、有级别的招待,燕礼是招待的时候有酒有肉,而且后面不限制你喝多少、不限乐,音乐伴奏一直在。但也有规定,孔子说过,‘惟酒无量,不及乱’,而且最好是‘饮酒不至变貌’。这样的一些规定,是把饮酒礼引导到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大家又高兴,又不至于喝醉耍酒疯。”王锷说。
通过分析饮食礼、冠礼、丧葬礼的内涵,王锷指出,周代的这些规定对今天的社会是有一些影响的。从汉代开始,一直到清代,历朝历代都根据《周礼》《仪礼》《礼记》的相关记载,制定适合他们那个时代的相关礼制。
礼是为了节制
《礼记·乐记》中讲到人出生后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外物的触动。人对外物的触动越来越多,对有些东西喜欢,对有些东西不喜欢。如果人对外物触动的欲望不加以节制,就是人完全被外物带着走,那人就会胡作非为。如果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力量大的就会欺负力量小的,人多的就会欺负人少的,聪明的就会欺负愚蠢的,胆子大的就会欺负胆子小的,生病没有人管,鳏寡孤独老人小孩没有人管,这是大乱之道。
“所以孔子说,正因为这样,先王治理国家的时候,要制定各种各样的礼制,目的就是要把人的性情引导在一个正常的范围之内,不要让他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要让他做有害于他人且有害于自己的事情。”王锷分析。
王锷认为周礼的现代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修身养性,二是诚实守信,三是尊敬他人,四是以礼治国。
就修身养性来说,儒家特别强调人性和人情的关系。《礼记·大学》里提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是一个人修身的结果。“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修养好自己的性情,让自己的性情符合当代礼的范围,这样的话,一个人才能正常发展。”王锷说。
周礼中特别强调做事要守信。《礼器》中讲到“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就是要讲诚信。如果不讲诚信,规章制度是为部分人服务的,那肯定不行。
修身养性和诚信,是针对一个人在发展中自我修养要注意的,但人是群居动物,不可能一个人生存。父子之间、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夫妻之间,都有一个礼仪在。中国文化讲的五伦关系,把夫妇关系摆在最中间,说一个家庭夫妇关系搞不好,必然会影响父子关系、朋友关系、君臣关系等。所以夫妇关系特别重要。夫妇之间应该怎么相处?应该相亲相爱。
“当你跟别人相处的时候,你要尊敬他人。那怎么尊敬?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在礼书中讲到很多要尊敬他人的做法,和他人交往,自己内心诚信、修身养性做得好,才有可能尊敬他人。只有你尊敬他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所以《礼记》中有一句话叫作‘自卑而尊人’,就是每个人要把自己放低一点,而把别人抬高一点。”王锷分析。
“以礼治国是儒家倡导的,也是孔子等人所倡导的。怎样以礼治国?各个时代不太一样,但是孔子对以礼治国在《礼记·礼运篇》也有详尽的论述。如果从广义来说,现代社会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但也应该认识到,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该说大量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和违法乱纪的事情,现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有纰漏之处的。所以从礼的广义角度来说,我们应该按照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借古鉴今,制定适合现代的完善的礼制,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话我想我们这个社会会更好,人民会更幸福,社会会更安定。”王锷说。
林冲休妻的事实与法律
人民法院报 2021-09-17
喻 平
在《水浒传》中,林冲的形象立体而丰富。一方面,他生得“豹头环眼”,为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高强;另一方面,在粗放外表下裹藏的是他有别于大多数梁山英雄的心性,比如重情恋妻,精细谨慎,沉郁隐忍。林冲休妻,不仅是其心性的体现,也涉及当时离婚的方式及法律效果。
高俅构陷与林冲休妻
水浒英雄大多崇尚勇武豪壮之气,不以爱情与婚姻为念。只有林冲,既爱舞枪弄棒,又儿女情长,真是难得的“好丈夫”。
因高衙内数番调戏林娘子不得而“相思致病”,高俅为保全其子,设计构陷林冲“手持利刃,故入白虎节堂”,送开封府查办。开封府权衡之后,以“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之罪定谳,着林冲脊杖二十,刺配沧州。林冲在临行之时,欲休妻。
得知林冲刺配沧州,丈人张教头与众邻人来送,林冲对丈人说:“……自蒙泰山错爱,将令爱嫁事小人,已至三载,不曾有半些儿差池……今小人遭这场横事,配去沧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心去不稳,诚恐高衙内威逼这头亲事。况兼青春年少,休为林冲误了前程。却是林冲自行主张,非他人逼迫。小人今日就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
依林冲所言,其休妻理由有二。一是担心此去沧州前途未卜,若高衙内又来威逼,妻子无人保护;二是念及妻子青春年少,改嫁可以不误前程。虽然丈人不依,但林冲还是唤人写下一纸休书:“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更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并非相逼。”写罢,林冲押了花字,打了手模。
关于林冲休妻,一种看法是,休妻表现了林冲对妻子的关爱与深情。首先,林冲夫妇是“琴瑟协和”的,如林冲所言:“结发三年,不曾有半些儿差池……未曾面红耳赤,半点相争。”这从四邻、丈人等人反对休妻中可见一二。其次,休妻是不愿意妻子枉费青春。另一种看法是,林冲休妻的理由不足,有为自己考虑的成分,如他提到“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休妻可能是对高衙内的让步。
事实上,休妻并不能达到保护妻子的目的。因为,林教头武艺高强,高衙内尚有恃无恐,一再设计欺凌,林妻再嫁,何人才能庇护她?同理,八十万教头亦因此蒙冤,谁敢再迎娶林妻?所以,休妻之后,林妻成了“归家女”,高衙内便不用再顾忌法律与舆论,堂而皇之地追求,林妻不从则恐有性命之忧。事后林妻因高衙内威逼亲事而自缢身亡,也证明了这点。
古代两种离婚方式
上述说法均有一定合理性,但都忽略了一个颇为关键的前提,即在法律意义上,林冲写休书,是在作一个终局性决定,还是仅对丈人提一项请求。也就是说,这休书究竟有何种法律效果。
在传统社会,婚姻被赋予“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神圣职能,涉及宗法秩序的稳定与延续,不仅仅是男女私事,因此,法律对离婚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自唐之后,离婚方式分为两种:法定离婚与有限度的协议离婚。前者即“七出”和“义绝”,后者即“和离”。就“七出”而言,据《唐律疏议·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七出三不去”自周至清一直作为离婚之法。
“七出”,即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即使有“七出”之条,如果存在“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有所取无所归”三种情形时,丈夫不得休妻,即“三不去”。若妻子有“七出”且不存在“三不去”情形,丈夫可以单方面作出休妻决定,只需写一份休书,邀请双方近亲属或邻人见证或署名。
“义绝”是强制离婚的情形,当夫、妻与对方或双方近亲属之间有谋杀、重伤、奸淫等行为,导致两个家族“恩断义绝”,法律规定必须离婚,违者罪之。
就“和离”而言,《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条并非简单的协议离婚,而是对“七出”之条的补充规定。丈夫在妻子无“七出”“义绝”情形下提出离婚,应依法判无故离妻罪,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但是,若妻子对丈夫提出的“七出”“义绝”以外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则视为“夫妻不相安谐”之下的“和离”。
古代的离婚文书
与此相应,在古代作为离婚文书的休书也分为两种。一种为“七出”“义绝”情形下的休书。出具这种休书,类似于行使当代民法中的“形成权”,即无须妻方同意,丈夫一经决定,婚姻关系即行终结。另一种为“和离”情形下的休书。这种休书需要妻子一方的同意,才能达成离婚的法律效果。同时,妻方的同意可以豁免丈夫无故离妻之罪。
敦煌文书中收录了唐代称为“放妻书”的休书模板,《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载:“盖次(以)伉俪情深,夫妻义重……今已不和,相(想)是前世怨家;贩(眅)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具名之书。”
“今已不和”“缘业不遂”意味着离婚理由为感情不和,并非“七出”“义绝”,兼有“聚会二亲”的协商程序。
林冲休妻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林冲是在“和离”情形下休妻的,他的休书需要妻方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林妻并无“七出”“义绝”情形;其次,林冲写就休书后,对丈人说“若不依允小人之时”,可见并非断然之决定,而是提出请求。在火并王伦之后,林冲曾“蓦然思念妻子在京师,存亡维保”。可看出在林冲心中,休书并未产生解除婚姻之效果;其三,从丈人“那里肯应承”的态度分析,休书如果林冲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丈人就无须“应承”了。当然,可能考虑到林冲无故休妻的法律风险,丈人便说:“权且由你写下,我只不把女儿嫁人便了。”作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
综上,林冲的“休书”并非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果,而需要妻子一方的承诺。在这一事实面上,诸如林冲“为自己考虑舍弃妻子”的评述,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宋故事与宋代法律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理工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人民法院报 2021-09-17
喻 平
在《水浒传》中,林冲的形象立体而丰富。一方面,他生得“豹头环眼”,为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高强;另一方面,在粗放外表下裹藏的是他有别于大多数梁山英雄的心性,比如重情恋妻,精细谨慎,沉郁隐忍。林冲休妻,不仅是其心性的体现,也涉及当时离婚的方式及法律效果。
高俅构陷与林冲休妻
水浒英雄大多崇尚勇武豪壮之气,不以爱情与婚姻为念。只有林冲,既爱舞枪弄棒,又儿女情长,真是难得的“好丈夫”。
因高衙内数番调戏林娘子不得而“相思致病”,高俅为保全其子,设计构陷林冲“手持利刃,故入白虎节堂”,送开封府查办。开封府权衡之后,以“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之罪定谳,着林冲脊杖二十,刺配沧州。林冲在临行之时,欲休妻。
得知林冲刺配沧州,丈人张教头与众邻人来送,林冲对丈人说:“……自蒙泰山错爱,将令爱嫁事小人,已至三载,不曾有半些儿差池……今小人遭这场横事,配去沧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心去不稳,诚恐高衙内威逼这头亲事。况兼青春年少,休为林冲误了前程。却是林冲自行主张,非他人逼迫。小人今日就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
依林冲所言,其休妻理由有二。一是担心此去沧州前途未卜,若高衙内又来威逼,妻子无人保护;二是念及妻子青春年少,改嫁可以不误前程。虽然丈人不依,但林冲还是唤人写下一纸休书:“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更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并非相逼。”写罢,林冲押了花字,打了手模。
关于林冲休妻,一种看法是,休妻表现了林冲对妻子的关爱与深情。首先,林冲夫妇是“琴瑟协和”的,如林冲所言:“结发三年,不曾有半些儿差池……未曾面红耳赤,半点相争。”这从四邻、丈人等人反对休妻中可见一二。其次,休妻是不愿意妻子枉费青春。另一种看法是,林冲休妻的理由不足,有为自己考虑的成分,如他提到“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休妻可能是对高衙内的让步。
事实上,休妻并不能达到保护妻子的目的。因为,林教头武艺高强,高衙内尚有恃无恐,一再设计欺凌,林妻再嫁,何人才能庇护她?同理,八十万教头亦因此蒙冤,谁敢再迎娶林妻?所以,休妻之后,林妻成了“归家女”,高衙内便不用再顾忌法律与舆论,堂而皇之地追求,林妻不从则恐有性命之忧。事后林妻因高衙内威逼亲事而自缢身亡,也证明了这点。
古代两种离婚方式
上述说法均有一定合理性,但都忽略了一个颇为关键的前提,即在法律意义上,林冲写休书,是在作一个终局性决定,还是仅对丈人提一项请求。也就是说,这休书究竟有何种法律效果。
在传统社会,婚姻被赋予“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神圣职能,涉及宗法秩序的稳定与延续,不仅仅是男女私事,因此,法律对离婚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自唐之后,离婚方式分为两种:法定离婚与有限度的协议离婚。前者即“七出”和“义绝”,后者即“和离”。就“七出”而言,据《唐律疏议·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七出三不去”自周至清一直作为离婚之法。
“七出”,即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即使有“七出”之条,如果存在“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有所取无所归”三种情形时,丈夫不得休妻,即“三不去”。若妻子有“七出”且不存在“三不去”情形,丈夫可以单方面作出休妻决定,只需写一份休书,邀请双方近亲属或邻人见证或署名。
“义绝”是强制离婚的情形,当夫、妻与对方或双方近亲属之间有谋杀、重伤、奸淫等行为,导致两个家族“恩断义绝”,法律规定必须离婚,违者罪之。
就“和离”而言,《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条并非简单的协议离婚,而是对“七出”之条的补充规定。丈夫在妻子无“七出”“义绝”情形下提出离婚,应依法判无故离妻罪,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但是,若妻子对丈夫提出的“七出”“义绝”以外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则视为“夫妻不相安谐”之下的“和离”。
古代的离婚文书
与此相应,在古代作为离婚文书的休书也分为两种。一种为“七出”“义绝”情形下的休书。出具这种休书,类似于行使当代民法中的“形成权”,即无须妻方同意,丈夫一经决定,婚姻关系即行终结。另一种为“和离”情形下的休书。这种休书需要妻子一方的同意,才能达成离婚的法律效果。同时,妻方的同意可以豁免丈夫无故离妻之罪。
敦煌文书中收录了唐代称为“放妻书”的休书模板,《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载:“盖次(以)伉俪情深,夫妻义重……今已不和,相(想)是前世怨家;贩(眅)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具名之书。”
“今已不和”“缘业不遂”意味着离婚理由为感情不和,并非“七出”“义绝”,兼有“聚会二亲”的协商程序。
林冲休妻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林冲是在“和离”情形下休妻的,他的休书需要妻方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林妻并无“七出”“义绝”情形;其次,林冲写就休书后,对丈人说“若不依允小人之时”,可见并非断然之决定,而是提出请求。在火并王伦之后,林冲曾“蓦然思念妻子在京师,存亡维保”。可看出在林冲心中,休书并未产生解除婚姻之效果;其三,从丈人“那里肯应承”的态度分析,休书如果林冲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丈人就无须“应承”了。当然,可能考虑到林冲无故休妻的法律风险,丈人便说:“权且由你写下,我只不把女儿嫁人便了。”作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
综上,林冲的“休书”并非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果,而需要妻子一方的承诺。在这一事实面上,诸如林冲“为自己考虑舍弃妻子”的评述,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宋故事与宋代法律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理工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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