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经》 如来三次以心论心
(第十三段)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见内故,不居身内,身心相知,不相离故,不在身外。我今思维:知在一处。佛言:处今何在?阿难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内,而能见外,如我思忖,潜伏根里。犹如有人,取琉璃碗,合其两眼,虽有物合,而不留碍,彼根随见,随即分别。然我觉了能知之心,不见内者,为在根故,分明瞩外,无障碍者,潜根内故。
佛告阿难:如汝所言,潜根内者,犹如琉璃。彼人当以琉璃笼眼,当见山河,见琉璃否?如是、世尊!是人当以琉璃笼眼,实见琉璃。佛告阿难:汝心若同琉璃合者,当见山河,何不见眼?若见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随,若不能见,云何说言,此了知心,潜在根内,如琉璃合?是故应知,汝言觉了能知之心,潜伏根里,如琉璃合,无有是处。】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法性通流、不宣不畅;法是法宝、不请不说。阿难是本经的请法功德主。文殊菩萨、弥勒菩萨、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和诸多菩萨及法会人天大众,乃至一切听闻阅读信受《楞严经》者,皆是护法功德主,所获功德,如佛所说,无量无边!
本经自问世以来,度人无数,其严密的思想体系将大乘佛教最重要的理论法脉都包括其中,是佛门各宗各派都一致遵崇的重要宝典,虽有真伪之争,却丝毫不影响其法理真实、法体通明的伟大光辉。本经看似平凡的一问一答,或论或述,皆是般若;字里行间,俱是密意。阿难尊者是大权示现,为我们请法,示现的是我们这些愚痴众生的思维,目的是让迷者开悟,非常慈悲。不要误认阿难笨、是我们笨。心在身内、身外的观念被否定后,阿难又有所悟。
阿难对佛说:世尊!如你所说,心不能见身内,就证明心不在身内,身和心连在一起,心又是通过身的感受而起作用,是分不开的,所以说心在身外也是不对的。通过我认真思维后,这次我知道心在哪里了。
佛说:在哪里呀?阿难说:这了了常知之心,既然不知身内,而又能见到身外之物,根据我的思考,这心是潜伏在“根”里的。“根”:是构成身体的六大部分,称为六根,具体指的是六种感觉器官,即:眼、耳、鼻、舌、身、意。眼是视根、耳是听根、鼻是嗅根、舌是味根、身是触根,意是念虑之根。根有能生之义,六根能生六识,故名六根。即:
1、眼根:眼能于色境中尽见一切有形的物质现象和无形的明暗现象。
2、耳根:耳能听闻一切声音之响动和非声音之寂静。
3、鼻根:鼻能齅闻一切香臭等气味。
4、舌根:舌能尝酸辣苦甜等一切食味,能辅助声带说话唱歌。
5、身根:身为诸根所依止,诸根指眼耳鼻舌意这五根,都依止在身根上。
6、意根:意于“色、声、香、味、触”这五尘境界中起分别作用,一切事物,若正若邪、若善若恶、若是若非,都能一一分别。
六根中前五根为四大所成之色法,唯意根为心法。小乘以前念之意识“第六识”为意根、大乘以八识中之第七末那识为意根。阿难这时举眼根为例,阿难说:犹如有人,用“琉璃”做的眼镜,戴在两眼上。
“琉璃”是佛经中常常提到的“黄金、白银、琉璃、砗渠、玛瑙、珍珠、玫瑰(宝石)”这七宝之一。按《魏略》说:大秦国(中国)出金银琉璃,琉璃有赤、白、黄、黑、青、绿、缥、绀、红、紫十种。此为自然之物,泽润光彩,逾于众玉(超过一切玉石)。今俗所用,皆销冶石汁,以众药灌而为之,虚脆不贞。可见经过加工的琉璃,其品质是不能与天然琉璃相比的。
《格古论》说:石琉璃出高丽(朝鲜),刀刮不动,色白,浓半寸许,可点灯,明于牛角者。《异物志》说:南天竺(古南印度)诸国出火齐,状如云母,色如紫金,重沓可开,析之则薄如蝉翼,积之乃如纱,亦琉璃、云母之类也。由此可知,古印度也产天然琉璃,这些都是说琉璃是一种宝物,透明度很好,晶莹剔透,可以做眼镜及诸多的装饰品。
从上可见,琉璃的颜色多种多样,古人又叫它“五色石”。古时由于民间很难得到,所以当时人们把琉璃甚至看成比玉器还要珍贵。评论其色、流云溢彩;其质、晶莹剔透;其亮、光彩夺目。
阿难说:戴上用琉璃做的透明眼镜,眼根里的真心却不会被琉璃眼镜障碍,心之视力可随意透过琉璃眼镜的障碍,看见眼镜外的山河物象并起分别作用,在外能起分别作用的觉了之心之所以不能见内,是因为这个心在眼根里,所以它能很明了地看见外面的物象,连眼镜也不能成其障碍,不能成其视力障碍的就是“心”。由此我认为“心”是潜伏在眼根内的。
佛告诉阿难说:如你所说,心是潜伏在眼根内的,你用琉璃眼镜作比喻,将眼镜戴在眼上,那么你看见山河时,看见琉璃眼镜不?阿难说:是的、世尊!戴上琉璃眼镜后,也能看见眼镜。
佛告诉阿难说:你心如果与眼镜相合,心与眼镜已合为一体,眼镜自身就应当看见山河,既然能看见山河,那为什么看不见自己的眼睛呢?因眼也属外物了,都在眼镜的能见之内,你能看见自己的眼睛吗?如果能看见自己的眼睛,眼就成了外面的境物了,外面的境物是没有看的功能,这个时候你用什么去看?又用什么去分别呢?
如果不能见到自己的眼睛,那怎么会说成,这了知心是藏在眼根里的呢?又怎么能与眼镜相合呢?如藏在根里就应与眼镜合,与眼镜合心就不在眼根里了。所以你应当知道,你所说的觉了能知之心,是潜伏在眼根里,并用与眼镜相合来作比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第十三段)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见内故,不居身内,身心相知,不相离故,不在身外。我今思维:知在一处。佛言:处今何在?阿难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内,而能见外,如我思忖,潜伏根里。犹如有人,取琉璃碗,合其两眼,虽有物合,而不留碍,彼根随见,随即分别。然我觉了能知之心,不见内者,为在根故,分明瞩外,无障碍者,潜根内故。
佛告阿难:如汝所言,潜根内者,犹如琉璃。彼人当以琉璃笼眼,当见山河,见琉璃否?如是、世尊!是人当以琉璃笼眼,实见琉璃。佛告阿难:汝心若同琉璃合者,当见山河,何不见眼?若见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随,若不能见,云何说言,此了知心,潜在根内,如琉璃合?是故应知,汝言觉了能知之心,潜伏根里,如琉璃合,无有是处。】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法性通流、不宣不畅;法是法宝、不请不说。阿难是本经的请法功德主。文殊菩萨、弥勒菩萨、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和诸多菩萨及法会人天大众,乃至一切听闻阅读信受《楞严经》者,皆是护法功德主,所获功德,如佛所说,无量无边!
本经自问世以来,度人无数,其严密的思想体系将大乘佛教最重要的理论法脉都包括其中,是佛门各宗各派都一致遵崇的重要宝典,虽有真伪之争,却丝毫不影响其法理真实、法体通明的伟大光辉。本经看似平凡的一问一答,或论或述,皆是般若;字里行间,俱是密意。阿难尊者是大权示现,为我们请法,示现的是我们这些愚痴众生的思维,目的是让迷者开悟,非常慈悲。不要误认阿难笨、是我们笨。心在身内、身外的观念被否定后,阿难又有所悟。
阿难对佛说:世尊!如你所说,心不能见身内,就证明心不在身内,身和心连在一起,心又是通过身的感受而起作用,是分不开的,所以说心在身外也是不对的。通过我认真思维后,这次我知道心在哪里了。
佛说:在哪里呀?阿难说:这了了常知之心,既然不知身内,而又能见到身外之物,根据我的思考,这心是潜伏在“根”里的。“根”:是构成身体的六大部分,称为六根,具体指的是六种感觉器官,即:眼、耳、鼻、舌、身、意。眼是视根、耳是听根、鼻是嗅根、舌是味根、身是触根,意是念虑之根。根有能生之义,六根能生六识,故名六根。即:
1、眼根:眼能于色境中尽见一切有形的物质现象和无形的明暗现象。
2、耳根:耳能听闻一切声音之响动和非声音之寂静。
3、鼻根:鼻能齅闻一切香臭等气味。
4、舌根:舌能尝酸辣苦甜等一切食味,能辅助声带说话唱歌。
5、身根:身为诸根所依止,诸根指眼耳鼻舌意这五根,都依止在身根上。
6、意根:意于“色、声、香、味、触”这五尘境界中起分别作用,一切事物,若正若邪、若善若恶、若是若非,都能一一分别。
六根中前五根为四大所成之色法,唯意根为心法。小乘以前念之意识“第六识”为意根、大乘以八识中之第七末那识为意根。阿难这时举眼根为例,阿难说:犹如有人,用“琉璃”做的眼镜,戴在两眼上。
“琉璃”是佛经中常常提到的“黄金、白银、琉璃、砗渠、玛瑙、珍珠、玫瑰(宝石)”这七宝之一。按《魏略》说:大秦国(中国)出金银琉璃,琉璃有赤、白、黄、黑、青、绿、缥、绀、红、紫十种。此为自然之物,泽润光彩,逾于众玉(超过一切玉石)。今俗所用,皆销冶石汁,以众药灌而为之,虚脆不贞。可见经过加工的琉璃,其品质是不能与天然琉璃相比的。
《格古论》说:石琉璃出高丽(朝鲜),刀刮不动,色白,浓半寸许,可点灯,明于牛角者。《异物志》说:南天竺(古南印度)诸国出火齐,状如云母,色如紫金,重沓可开,析之则薄如蝉翼,积之乃如纱,亦琉璃、云母之类也。由此可知,古印度也产天然琉璃,这些都是说琉璃是一种宝物,透明度很好,晶莹剔透,可以做眼镜及诸多的装饰品。
从上可见,琉璃的颜色多种多样,古人又叫它“五色石”。古时由于民间很难得到,所以当时人们把琉璃甚至看成比玉器还要珍贵。评论其色、流云溢彩;其质、晶莹剔透;其亮、光彩夺目。
阿难说:戴上用琉璃做的透明眼镜,眼根里的真心却不会被琉璃眼镜障碍,心之视力可随意透过琉璃眼镜的障碍,看见眼镜外的山河物象并起分别作用,在外能起分别作用的觉了之心之所以不能见内,是因为这个心在眼根里,所以它能很明了地看见外面的物象,连眼镜也不能成其障碍,不能成其视力障碍的就是“心”。由此我认为“心”是潜伏在眼根内的。
佛告诉阿难说:如你所说,心是潜伏在眼根内的,你用琉璃眼镜作比喻,将眼镜戴在眼上,那么你看见山河时,看见琉璃眼镜不?阿难说:是的、世尊!戴上琉璃眼镜后,也能看见眼镜。
佛告诉阿难说:你心如果与眼镜相合,心与眼镜已合为一体,眼镜自身就应当看见山河,既然能看见山河,那为什么看不见自己的眼睛呢?因眼也属外物了,都在眼镜的能见之内,你能看见自己的眼睛吗?如果能看见自己的眼睛,眼就成了外面的境物了,外面的境物是没有看的功能,这个时候你用什么去看?又用什么去分别呢?
如果不能见到自己的眼睛,那怎么会说成,这了知心是藏在眼根里的呢?又怎么能与眼镜相合呢?如藏在根里就应与眼镜合,与眼镜合心就不在眼根里了。所以你应当知道,你所说的觉了能知之心,是潜伏在眼根里,并用与眼镜相合来作比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好书试读# 《越南通史》
鸿庞时代的古老传说史载,雄王一世时代,文郎国之民以渔为业,常为蛟龙所害,王始命民以墨迹文身,使蛟龙误认同类,不再为害。史书还记载,我们的船首常饰两只眼睛,也有使江海中各种水怪不敢捣乱之意。在鸿庞时代,还有两个传说,至今仍为人们所乐道,即扶董天王和山精、水精的故事。扶董天王:雄王六世之时,有一股贼寇称为殷寇,甚为强大,无人可平。国王遂令使者于国中寻访有才能之人,出来帮助国家平寇灭贼。当时在武宁部扶董乡(今北宁省武江县)有一小儿请求前去助王讨贼。使者禀奏国王,王感奇怪,召入朝。此一小儿要求为他铸一铁马、铁鞭。铁马、铁鞭铸成,小儿一伸腰,人即高达一丈,于是跃马扬鞭前去平寇。平定殷寇之后,此人行至朔山,遂消失不见。国王为感其恩,传旨于扶董乡立祠庙奉祀,后封为扶董天王。
这个故事只是俗传,决不能信以为真。或许当时有位善战的将军,讨平敌寇,后人感恩建祠庙奉祀,这样说较为合理些,今在“耸村”即扶董乡立有神祠。每年四月初八日均有非常热闹的庙会,俗称“圣耸”。
鸿庞时代的古老传说史载,雄王一世时代,文郎国之民以渔为业,常为蛟龙所害,王始命民以墨迹文身,使蛟龙误认同类,不再为害。史书还记载,我们的船首常饰两只眼睛,也有使江海中各种水怪不敢捣乱之意。在鸿庞时代,还有两个传说,至今仍为人们所乐道,即扶董天王和山精、水精的故事。扶董天王:雄王六世之时,有一股贼寇称为殷寇,甚为强大,无人可平。国王遂令使者于国中寻访有才能之人,出来帮助国家平寇灭贼。当时在武宁部扶董乡(今北宁省武江县)有一小儿请求前去助王讨贼。使者禀奏国王,王感奇怪,召入朝。此一小儿要求为他铸一铁马、铁鞭。铁马、铁鞭铸成,小儿一伸腰,人即高达一丈,于是跃马扬鞭前去平寇。平定殷寇之后,此人行至朔山,遂消失不见。国王为感其恩,传旨于扶董乡立祠庙奉祀,后封为扶董天王。
这个故事只是俗传,决不能信以为真。或许当时有位善战的将军,讨平敌寇,后人感恩建祠庙奉祀,这样说较为合理些,今在“耸村”即扶董乡立有神祠。每年四月初八日均有非常热闹的庙会,俗称“圣耸”。
#聊案说法[超话]#卖苹果却被判赔1.3万元,到底怎么回事?
提起新疆阿克苏,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正因为这么高的知名度,不少商家都打着新疆阿克苏的旗号来兜售自家苹果。近日,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
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阿克苏苹果”(注册号:第5918994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院判决
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本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
--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
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
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苹果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并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侵权产品,并可能减损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说法
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成功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保护阿克苏苹果特有品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生于某地区,是人们熟称的“土特产”,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也是对该地区经济、自然、人文、生态的保护。
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我们俗称的“土特产”将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地域限制,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因此其价格必然高。
不良商家借助其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因此,在立法、司法上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商标在富农和护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水果销售商,在进货时要一定保留相应的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凭进货凭证向上家追偿。
提起新疆阿克苏,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正因为这么高的知名度,不少商家都打着新疆阿克苏的旗号来兜售自家苹果。近日,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
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阿克苏苹果”(注册号:第5918994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院判决
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本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
--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
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
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苹果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并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侵权产品,并可能减损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说法
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成功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保护阿克苏苹果特有品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生于某地区,是人们熟称的“土特产”,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也是对该地区经济、自然、人文、生态的保护。
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我们俗称的“土特产”将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地域限制,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因此其价格必然高。
不良商家借助其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因此,在立法、司法上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商标在富农和护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水果销售商,在进货时要一定保留相应的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凭进货凭证向上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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