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我在岗#|碑林公安守岗履职 全力服务节日安保工作
五一劳动节期间,碑林公安全局民警充分发扬奉献精神,坚守岗位忠诚履职,展现碑林铁军风貌的同时,按照分局党委部署,全力做好各项节日安保工作,用奋勇劳动的身影奏响节日的赞歌。
01主动督导 守护食品安全
为保障“五一”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严防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节假日和谐稳定氛围。节日期间,公安碑林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市局环食药侦支队五大队、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五一”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切实保障节假日期间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02巡逻防控 强化节日见警率
节日期间,分局巡特警大队巡逻警力在辖区易发案路段、人员密集区域、重点单位、旅游景点及商场等重点地带以车巡、步巡、无人机巡等方式开展巡逻防控工作。
参与巡逻防控工作的警力高度重视,严明纪律,规范巡逻勤务,切实提升群众见警率和满意度,给辖区群众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有效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全力降控街面案件的发生。
03打击防范双管齐下 守护财产安全
节日期间,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值班民警鼓足干劲,针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诈骗手法、作案套路,强化了节日期间本辖区电信诈骗预警劝阻、资金查控工作,联合分局派出所开展反电诈宣传活动,鼓励辖区群众积极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的同时,强化现场勘查和研判打击力度,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04执勤值守 确保平稳有序
为给辖区游客提供安心、舒心的出行环境,确保辖区人流密集区域人流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意外事件发生。分局各辖区派出所强化节日期间执勤点、警务站及辖区的警力部署,确保辖区节日期间整体平稳有序。
05主动作为 为群众办实事
坚持“以民为本”,聚焦“为群众办实事”,节日期间,执勤民警在岗履职的同时,发扬最主动警务,全心全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力所能及为群众办实事。
5月1日13时许,分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人疑似有自杀倾向,立即落地并转给属地文艺路派出所,文艺路派出所接到线索后,通过核实,发现一男子在辖区某宾馆内准备自杀。值班领导侯波立即安排出警民警赶往酒店,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该名男子已退房。民警迅速开展走访寻找该男子轨迹,最终在李家村万达附近将该男子找到。但该男子情绪低落,且已准备大量木炭,随时准备轻生,民警通过耐心劝导不断安抚,终于让该男子放下戒心,在民警联系其家人后,与民警共同返回派出所等待家属到来。期间,在民警苦口婆心地劝说和耐心的疏导后,最终解开心结,放弃轻生念头。
2022年5月1日上午,群众王女士将一面印着“破案神速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公安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民警手中,对民警此前神速破案并帮助追回其被诈骗全数金额表达诚挚的谢意。
4月30日,长安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毕璐,接到一名男青年报警求助,称其手机遗失在毫盛大厦大厅沙发上。接求助后,民警毕璐经过不懈努力联系到捡拾手机的人,待其将手机送回派出所后,毕璐亲手将手机返还失主。失主对民警的一心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表示衷心感谢!
五一劳动节期间,碑林公安全局民警充分发扬奉献精神,坚守岗位忠诚履职,展现碑林铁军风貌的同时,按照分局党委部署,全力做好各项节日安保工作,用奋勇劳动的身影奏响节日的赞歌。
01主动督导 守护食品安全
为保障“五一”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严防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节假日和谐稳定氛围。节日期间,公安碑林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市局环食药侦支队五大队、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五一”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切实保障节假日期间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02巡逻防控 强化节日见警率
节日期间,分局巡特警大队巡逻警力在辖区易发案路段、人员密集区域、重点单位、旅游景点及商场等重点地带以车巡、步巡、无人机巡等方式开展巡逻防控工作。
参与巡逻防控工作的警力高度重视,严明纪律,规范巡逻勤务,切实提升群众见警率和满意度,给辖区群众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有效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全力降控街面案件的发生。
03打击防范双管齐下 守护财产安全
节日期间,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值班民警鼓足干劲,针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诈骗手法、作案套路,强化了节日期间本辖区电信诈骗预警劝阻、资金查控工作,联合分局派出所开展反电诈宣传活动,鼓励辖区群众积极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的同时,强化现场勘查和研判打击力度,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04执勤值守 确保平稳有序
为给辖区游客提供安心、舒心的出行环境,确保辖区人流密集区域人流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意外事件发生。分局各辖区派出所强化节日期间执勤点、警务站及辖区的警力部署,确保辖区节日期间整体平稳有序。
05主动作为 为群众办实事
坚持“以民为本”,聚焦“为群众办实事”,节日期间,执勤民警在岗履职的同时,发扬最主动警务,全心全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力所能及为群众办实事。
5月1日13时许,分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人疑似有自杀倾向,立即落地并转给属地文艺路派出所,文艺路派出所接到线索后,通过核实,发现一男子在辖区某宾馆内准备自杀。值班领导侯波立即安排出警民警赶往酒店,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该名男子已退房。民警迅速开展走访寻找该男子轨迹,最终在李家村万达附近将该男子找到。但该男子情绪低落,且已准备大量木炭,随时准备轻生,民警通过耐心劝导不断安抚,终于让该男子放下戒心,在民警联系其家人后,与民警共同返回派出所等待家属到来。期间,在民警苦口婆心地劝说和耐心的疏导后,最终解开心结,放弃轻生念头。
2022年5月1日上午,群众王女士将一面印着“破案神速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公安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民警手中,对民警此前神速破案并帮助追回其被诈骗全数金额表达诚挚的谢意。
4月30日,长安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毕璐,接到一名男青年报警求助,称其手机遗失在毫盛大厦大厅沙发上。接求助后,民警毕璐经过不懈努力联系到捡拾手机的人,待其将手机送回派出所后,毕璐亲手将手机返还失主。失主对民警的一心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表示衷心感谢!
【科技传播日:科技让我们拥有便捷停车新体验】5月4日是科技传播日。市城管局轨道公用中心坚持以民为本,积极推动和提升城市停车精细化管理水平,借助“杭州城市大脑”平台,构建了全国首个城市级的停车管理服务系统,统筹整合全市停车资源,实现停车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有效探索破解“停车难”问题。同时,在上城区三里亭片区试点杭州市区首个停车ETC收费项目,片区内462个道路停车泊位安装了ETC停车感应装置,市民停车时可通过手持机、天线感应ETC进行停车费的扣缴......让我们一起传播科学技术,携手共创美好生活。viaB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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