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尘肺病#工伤赔偿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维权时间#病假遇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牛年春节将临。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还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相关纠纷。
宋某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
宋某于2005年4月5日入职梵示达公司任会计。2018年7月3日起,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连续递交病假单:7月4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7月18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8月1日至8月14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8月15日起休息30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9月17日至9月30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
2018年10月8日,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负责人郑某提出“本周休5天”。10月9日,郑某称:调休申请未得到我事先批准未生效,请立即返岗。郑某随后要求尽快处理年假或加班调休,年底过后按过期处理。10月10日,宋某回复称“调休结束返岗”,郑某答复“那就好”。10月15日晚上,宋某在微信群中表示因加班调休须在年底前用完,故要求将504.5小时(折63天)的调休自10月15日起全部休完后再回公司上班。郑某对此称“你有那么多调休,我都不知道;上海、海宁有许多财务人员协助你工作……我不提倡日夜加班”。但宋某仍未上班。2018年10月22日,梵示达公司向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梵示达公司按3000元/月的基数,于2018年10月12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9月的工资136.36元(按宋某一天出勤计算);于11月8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10月的工资652.17元(按宋某五天出勤计算)。
宋某与梵示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对于宋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期间未至公司上班,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旷工。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宋某要求梵示达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对于宋某2018年9月和10月份的工资,究竟应当如何支付呢?
一审法院认为,9月宋某休病假,其中第八人民医院8月15日开具病假单载明休息30天,该病假休息至9月13日;中医医院9月17日(周一)开具休二周的病假单,该病假休息至9月30日。宋某于9月14日调休,故9月份中除9月14日及9月24日(中秋节)可获全天工资外,其余时间梵示达公司可按宋某病假支付工资。10月,除三天法定节假日及10月8日至10月12日5天调休应支付工资外,其余时间宋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梵示达公司则无需向宋某就此支付工资。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宋某月均工资10,796.77元的差额计算宋某9月、10月的工资。
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节假日不能仅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即在统计月工作日时,不仅剔除了双休日,还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在统计计薪日的时候,只剔除了双休日,并未剔除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只有双休日才是不计薪的。
本案中,尽管2018年9月宋某是在休病假期间遇到中秋节,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在中秋节这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天工资,即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当然,在10月份的三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同理,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牛年春节,在2月12日(初一)、2月13日(初二)、2月14日(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在2月11日(除夕)、2月15日(初四)、2月16日(初五)、2月16日(初六)等休息日,不支付工资。在非法定节假日或非双休日休病假的,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是否连续计算应合理判断
根据本市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由此可见,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的员工患病6个月指的是连续请病假6个月,当中未曾中断过。如果中断过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计算连续病假是否满6个月。
那么,如果职工连续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这是否意味着其病假中断计算呢?
当劳动者在连续病假内遇到法定节假日,其连续病假并没有中断,只是在法定节假日按规定享受正常支付工资的待遇而已。
如果连续病假期内含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计算连续病假的时候就要中断计算,请问这世上还有超过6个月的连续病假吗?事实上在日历中的任何6个月内,一定会遇到法定节假日。
所以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没有正常出勤,还是应按连续病假计算工资。比如说1月15日起连续休病假的,到7月14日就是连续休病假6个月。
以上是历法计算法。虽然不太准确,但是与日历相吻合,使用比较方便,尤其是计算长期间比较便利。
此外还有自然计算法和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自然计算法又称固定计算法,即30天为一个月。劳动法中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即20.83天为一个月。如在计算“病假医疗期满一个月”的时候,可以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
当然,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而用20.83天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据《劳动报》)
牛年春节将临。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还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相关纠纷。
宋某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
宋某于2005年4月5日入职梵示达公司任会计。2018年7月3日起,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连续递交病假单:7月4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7月18日起休息14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8月1日至8月14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8月15日起休息30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根型×××疾病)、9月17日至9月30日休息(上海市中医医院,×××疾病)。
2018年10月8日,宋某向梵示达公司负责人郑某提出“本周休5天”。10月9日,郑某称:调休申请未得到我事先批准未生效,请立即返岗。郑某随后要求尽快处理年假或加班调休,年底过后按过期处理。10月10日,宋某回复称“调休结束返岗”,郑某答复“那就好”。10月15日晚上,宋某在微信群中表示因加班调休须在年底前用完,故要求将504.5小时(折63天)的调休自10月15日起全部休完后再回公司上班。郑某对此称“你有那么多调休,我都不知道;上海、海宁有许多财务人员协助你工作……我不提倡日夜加班”。但宋某仍未上班。2018年10月22日,梵示达公司向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梵示达公司按3000元/月的基数,于2018年10月12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9月的工资136.36元(按宋某一天出勤计算);于11月8日,向宋某支付2018年10月的工资652.17元(按宋某五天出勤计算)。
宋某与梵示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对于宋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期间未至公司上班,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旷工。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宋某要求梵示达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对于宋某2018年9月和10月份的工资,究竟应当如何支付呢?
一审法院认为,9月宋某休病假,其中第八人民医院8月15日开具病假单载明休息30天,该病假休息至9月13日;中医医院9月17日(周一)开具休二周的病假单,该病假休息至9月30日。宋某于9月14日调休,故9月份中除9月14日及9月24日(中秋节)可获全天工资外,其余时间梵示达公司可按宋某病假支付工资。10月,除三天法定节假日及10月8日至10月12日5天调休应支付工资外,其余时间宋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梵示达公司则无需向宋某就此支付工资。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宋某月均工资10,796.77元的差额计算宋某9月、10月的工资。
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节假日不能仅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即在统计月工作日时,不仅剔除了双休日,还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在统计计薪日的时候,只剔除了双休日,并未剔除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只有双休日才是不计薪的。
本案中,尽管2018年9月宋某是在休病假期间遇到中秋节,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在中秋节这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天工资,即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当然,在10月份的三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同理,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牛年春节,在2月12日(初一)、2月13日(初二)、2月14日(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在2月11日(除夕)、2月15日(初四)、2月16日(初五)、2月16日(初六)等休息日,不支付工资。在非法定节假日或非双休日休病假的,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是否连续计算应合理判断
根据本市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由此可见,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的员工患病6个月指的是连续请病假6个月,当中未曾中断过。如果中断过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计算连续病假是否满6个月。
那么,如果职工连续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这是否意味着其病假中断计算呢?
当劳动者在连续病假内遇到法定节假日,其连续病假并没有中断,只是在法定节假日按规定享受正常支付工资的待遇而已。
如果连续病假期内含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计算连续病假的时候就要中断计算,请问这世上还有超过6个月的连续病假吗?事实上在日历中的任何6个月内,一定会遇到法定节假日。
所以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没有正常出勤,还是应按连续病假计算工资。比如说1月15日起连续休病假的,到7月14日就是连续休病假6个月。
以上是历法计算法。虽然不太准确,但是与日历相吻合,使用比较方便,尤其是计算长期间比较便利。
此外还有自然计算法和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自然计算法又称固定计算法,即30天为一个月。劳动法中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法,即20.83天为一个月。如在计算“病假医疗期满一个月”的时候,可以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
当然,用历法计算法或自然计算法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而用20.83天计算病假满一个月,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据《劳动报》)
【拟任干部公示】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对以下30名拟任干部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
贺海东,1966年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统计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会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市长候选人;
靳春亮,1965年5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武川县委副书记、县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索英俊,1965年1月生,内蒙古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副教授,民进会员,现任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王国华,女,1965年8月生,东北财经大学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无党派人士,现任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峰云,1965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李新春,1964年11月生,内蒙古教育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石拐区委副书记、区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吕惠斌,1964年7月生,内蒙古林学院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刘晓东,1965年5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傅民,1966年9月生,宁夏大学大学学历,主任编辑,民革党员,现任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文物局局长,市政协文化文史资料和台侨联络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兼),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齐电力,1966年4月生,内蒙古林学院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文物局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娜日斯,女,1967年3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新巴尔虎右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屈振年,1968年9月生,蒙古族,吉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突泉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白云海,1966年3月生,蒙古族,吉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科尔沁右翼中旗旗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布仁,1963年5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奈曼旗旗委副书记、旗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朱瑞莲,女,1965年12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大学学历,高级讲师,民进会员,现任通辽市地震局局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恒,1966年6月生,吉林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宁城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马占国,1963年7月生,蒙古族,中央民族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宁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林晶华,1965年1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红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锦明,1964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锡林浩特市委书记,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史芳,女,1964年11月生,山西财经大学大学学历,统计师,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王志勇,1964年12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飞录,1966年3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审旗旗委副书记、旗长,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李梅荣,女,1966年3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民盟盟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魏艾林,1965年1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张蒙建,1964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虎文,1964年11月生,宁夏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政工师、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盟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陈君来,1966年1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王效俊,1973年2月生,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宋语健,1976年5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自治区直属部门副职人选;
布和布音,1980年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实践杂志社蒙文版编辑部主任,拟提名为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副职人选。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8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12380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1年2月6日#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一、公示名单
贺海东,1966年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统计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会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市长候选人;
靳春亮,1965年5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武川县委副书记、县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索英俊,1965年1月生,内蒙古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副教授,民进会员,现任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王国华,女,1965年8月生,东北财经大学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无党派人士,现任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峰云,1965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李新春,1964年11月生,内蒙古教育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石拐区委副书记、区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吕惠斌,1964年7月生,内蒙古林学院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刘晓东,1965年5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傅民,1966年9月生,宁夏大学大学学历,主任编辑,民革党员,现任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文物局局长,市政协文化文史资料和台侨联络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兼),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齐电力,1966年4月生,内蒙古林学院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文物局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娜日斯,女,1967年3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新巴尔虎右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屈振年,1968年9月生,蒙古族,吉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突泉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白云海,1966年3月生,蒙古族,吉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科尔沁右翼中旗旗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布仁,1963年5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奈曼旗旗委副书记、旗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朱瑞莲,女,1965年12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大学学历,高级讲师,民进会员,现任通辽市地震局局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恒,1966年6月生,吉林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宁城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马占国,1963年7月生,蒙古族,中央民族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宁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林晶华,1965年1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红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锦明,1964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锡林浩特市委书记,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史芳,女,1964年11月生,山西财经大学大学学历,统计师,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王志勇,1964年12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飞录,1966年3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审旗旗委副书记、旗长,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李梅荣,女,1966年3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民盟盟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魏艾林,1965年1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张蒙建,1964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张虎文,1964年11月生,宁夏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政工师、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盟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陈君来,1966年1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王效俊,1973年2月生,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宋语健,1976年5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自治区直属部门副职人选;
布和布音,1980年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实践杂志社蒙文版编辑部主任,拟提名为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副职人选。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8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12380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1年2月6日#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