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八级伤残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一个做劳动能力的鉴定专业机构,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明知自己犯了错误还不及时纠正,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听之任之,对此,我们提出严重的质疑!
2021年3月9日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职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不专心工作,手里玩着手机,违规乘坐货梯,在仓库二楼货梯入口处时,不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从二楼货梯跌落至一楼仓库电梯内受伤。当时询问本人及查看后发现,其右脚部位有明显肿胀。当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经医生诊断,其右侧足部损伤(右足外侧、内侧楔骨、骰骨、右足第5跖骨骨折);跖骨骨折(右足第2、3跖骨骨折伴脱位);跖骨脱位(右足第1跖骨脱位)。
对于王某某的这种伤势,在2021年6月16日,该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第5.9.2.21条款及第5.9.2.24条款,评定王某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我们接到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的有关王某某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公司提出了质疑。在2021年12月12日,我们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此事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吴某庆对此事无法解释,让到市中心医院找作鉴定的李源医生咨询。找过李医生说明来意后,他说鉴定书他看过了,但牵涉的不是一个人,要到劳动局看看底稿,是他写的看错在了哪里,能不能纠正,在哪一个环节纠正。他称就此事他也和劳动局方面联系过,没有找到人,要看过结论书老底后再说。至于我们质疑的结论书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他说他知道他一块(第5.9.2.24条款)没有依据,看是不是写错了,弄清楚错在了哪个环节,就在哪个环节改正过来。后来,我们又几次和李源交涉,但迟迟没有结果。
试问,在没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能有效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在知道自己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妄下结论,而知道错了不及时去纠正,这不是渎职吗?
我们强烈要求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质疑及时纠错!最后,欢迎各位媒体主持正义,帮帮我们,具体实际情况电话核实13037590006
来源:免责声明:本帐号转载的作品来源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帐号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侵权请留言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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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职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不专心工作,手里玩着手机,违规乘坐货梯,在仓库二楼货梯入口处时,不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从二楼货梯跌落至一楼仓库电梯内受伤。当时询问本人及查看后发现,其右脚部位有明显肿胀。当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经医生诊断,其右侧足部损伤(右足外侧、内侧楔骨、骰骨、右足第5跖骨骨折);跖骨骨折(右足第2、3跖骨骨折伴脱位);跖骨脱位(右足第1跖骨脱位)。
对于王某某的这种伤势,在2021年6月16日,该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第5.9.2.21条款及第5.9.2.24条款,评定王某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我们接到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的有关王某某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公司提出了质疑。在2021年12月12日,我们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此事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吴某庆对此事无法解释,让到市中心医院找作鉴定的李源医生咨询。找过李医生说明来意后,他说鉴定书他看过了,但牵涉的不是一个人,要到劳动局看看底稿,是他写的看错在了哪里,能不能纠正,在哪一个环节纠正。他称就此事他也和劳动局方面联系过,没有找到人,要看过结论书老底后再说。至于我们质疑的结论书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他说他知道他一块(第5.9.2.24条款)没有依据,看是不是写错了,弄清楚错在了哪个环节,就在哪个环节改正过来。后来,我们又几次和李源交涉,但迟迟没有结果。
试问,在没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能有效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在知道自己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妄下结论,而知道错了不及时去纠正,这不是渎职吗?
我们强烈要求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质疑及时纠错!最后,欢迎各位媒体主持正义,帮帮我们,具体实际情况电话核实130375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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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急救不当造成六级伤残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1日原告入住被告A医院。
2015年7月22日02:50,原告入住被告河B医院。
鉴定意见:医院在针对患者产后出血的不同级别急救处理方案的实施较缓慢,未能更早地判断患者的凝血功能障碍和对病因进行分析,以及予以相应的治疗措施。送入手术室给予患者实施手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时,患者已出现失血性休克之临床表现,且术后在针对凝血功能障碍的止血复苏治疗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以致患者休克进一步加重、出现心跳骤停的危重情形,同时需指出的是,医院针对患者心跳骤停实施的心肺复苏术有效,对挽救患者的生命起到利积极作用。从后续患者转入B医院的临床诊治结果显示,患者系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后凝血功能障碍、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所致迟发性产后大出血具有早期不典型、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死亡率高和临床治疗难度大的特点,该疾病的临床诊断需要较为丰富经验和判断能力,同时对医院的治疗技术条件和输血、血浆以及血小板也具有相应的要求。医院在对患者成功实施心肺复苏术之后将其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符合病情治疗的需要。综上所述,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治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但针对患者出现产后出血的情形,未能按照临床指南要求规范启动相应级别的急救处理措施,对其出血性状特点以及凝血功能障碍判断、检查方面存在不足,因此也一定程度影响临床抢救措施方面,提示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子宫切除以及后续转诊和VB诶医科大学接收抢救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依据送检病历材料及结合本次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子宫次全切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6.6b)款之规定,评定为VI级(六级)伤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6.264),其损伤致残等级为六级。
法院判决:关于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对伤残鉴定的依据和结论不持异议。原告对认定为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程度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同时被告A医院对过错程度及参与度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称“在鉴定书中提出了被告两点过错,被告认为这两点过错是不存在的”,并要求重新鉴定。虽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的成立,故法院对双方的观点均不予采信为宜。该鉴定结论未违反相关规定和鉴定程序,法院对其认定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A医院系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其医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避免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致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综上,被告A医院在该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双方责任为同等责任,比例以50%为宜。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健康##法律咨询##孕妇#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1日原告入住被告A医院。
2015年7月22日02:50,原告入住被告河B医院。
鉴定意见:医院在针对患者产后出血的不同级别急救处理方案的实施较缓慢,未能更早地判断患者的凝血功能障碍和对病因进行分析,以及予以相应的治疗措施。送入手术室给予患者实施手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时,患者已出现失血性休克之临床表现,且术后在针对凝血功能障碍的止血复苏治疗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以致患者休克进一步加重、出现心跳骤停的危重情形,同时需指出的是,医院针对患者心跳骤停实施的心肺复苏术有效,对挽救患者的生命起到利积极作用。从后续患者转入B医院的临床诊治结果显示,患者系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后凝血功能障碍、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所致迟发性产后大出血具有早期不典型、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死亡率高和临床治疗难度大的特点,该疾病的临床诊断需要较为丰富经验和判断能力,同时对医院的治疗技术条件和输血、血浆以及血小板也具有相应的要求。医院在对患者成功实施心肺复苏术之后将其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符合病情治疗的需要。综上所述,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治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但针对患者出现产后出血的情形,未能按照临床指南要求规范启动相应级别的急救处理措施,对其出血性状特点以及凝血功能障碍判断、检查方面存在不足,因此也一定程度影响临床抢救措施方面,提示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子宫切除以及后续转诊和VB诶医科大学接收抢救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依据送检病历材料及结合本次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子宫次全切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6.6b)款之规定,评定为VI级(六级)伤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6.264),其损伤致残等级为六级。
法院判决:关于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对伤残鉴定的依据和结论不持异议。原告对认定为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程度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同时被告A医院对过错程度及参与度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称“在鉴定书中提出了被告两点过错,被告认为这两点过错是不存在的”,并要求重新鉴定。虽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的成立,故法院对双方的观点均不予采信为宜。该鉴定结论未违反相关规定和鉴定程序,法院对其认定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A医院系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其医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避免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致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综上,被告A医院在该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双方责任为同等责任,比例以50%为宜。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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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增本土无症状16766例# 【#上海新增本土确诊311例# ,具体情况公布】上海市卫健委今早(6日)通报:2022年4月5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1例和无症状感染者16766例,其中40例确诊病例为此前无症状感染者转归,4例确诊病例和16256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其余在相关风险人群排查中发现。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和无症状感染者1例,均在闭环管控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居住地信息按区划分进行统计,您可关注所在区的官方微信,第一时间了解本区阳性感染者的居住信息,稍后上海发布也将汇总各区信息。
本土病例情况
2022年4月5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1例,含40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治愈出院30例。
病例1,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2,居住于徐汇区,病例3,居住于宝山区,病例4,居住于松江区,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5—病例159,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160—病例172,居住于黄浦区,病例173—病例191,居住于徐汇区,病例192—病例196,居住于长宁区,病例197—病例207,居住于静安区,病例208—病例213,居住于普陀区,病例214—病例220,居住于虹口区,病例221—病例230,居住于杨浦区,病例231—病例244,居住于闵行区,病例245—病例249,居住于宝山区,病例250—病例254,居住于嘉定区,病例255,居住于金山区,病例256—病例263,居住于松江区,病例264—病例269,居住于青浦区,病例270、病例271,居住于奉贤区,在风险人群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即被隔离管控。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272—病例277,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278—病例280,居住于黄浦区,病例281—病例283,居住于徐汇区,病例284,居住于长宁区,病例285,居住于静安区,病例286,居住于普陀区,病例287,居住于虹口区,病例288,居住于杨浦区,病例289—病例297,居住于闵行区,病例298,居住于宝山区,病例299—病例304,居住于嘉定区,病例305—病例309,居住于松江区,病例310、病例311,居住于崇明区,为此前报告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目前,已追踪到以上病例在本市的密切接触者775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对病例曾活动过的场所已进行终末消毒。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情况
2022年4月5日0—24时,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6766例。无症状感染者1—无症状感染者7752,居住于浦东新区,无症状感染者7753—无症状感染者8359,居住于黄浦区,无症状感染者8360—无症状感染者9186,居住于徐汇区,无症状感染者9187—无症状感染者9259,居住于长宁区,无症状感染者9260—无症状感染者9532,居住于静安区,无症状感染者9533—无症状感染者9999,居住于普陀区,无症状感染者10000—无症状感染者10392,居住于虹口区,无症状感染者10393—无症状感染者10978,居住于杨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0979—无症状感染者13841,居住于闵行区,无症状感染者13842—无症状感染者14374,居住于宝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4375—无症状感染者14840,居住于嘉定区,无症状感染者14841—无症状感染者14916,居住于金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4917—无症状感染者15666,居住于松江区,无症状感染者15667—无症状感染者16042,居住于青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043—无症状感染者16180,居住于奉贤区,无症状感染者16181—无症状感染者16256,居住于崇明区,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16257—无症状感染者16487,居住于浦东新区,无症状感染者16488—无症状感染者16522,居住于黄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523—无症状感染者16592,居住于徐汇区,无症状感染者16593—无症状感染者16597,居住于长宁区,无症状感染者16598—无症状感染者16614,居住于静安区,无症状感染者16615—无症状感染者16623,居住于普陀区,无症状感染者16624—无症状感染者16632,居住于虹口区,无症状感染者16633—无症状感染者16658,居住于杨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659—无症状感染者16709,居住于闵行区,无症状感染者16710—无症状感染者16723,居住于宝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6724—无症状感染者16727,居住于嘉定区,无症状感染者16728—无症状感染者16759,居住于松江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0、无症状感染者16761,居住于青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2—无症状感染者16765,居住于奉贤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6,居住于崇明区,在风险人群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即被隔离管控。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已追踪到以上无症状感染者在本市的密切接触者1521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对无症状感染者曾活动过的场所已进行终末消毒。(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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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病例情况
2022年4月5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1例,含40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治愈出院30例。
病例1,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2,居住于徐汇区,病例3,居住于宝山区,病例4,居住于松江区,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5—病例159,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160—病例172,居住于黄浦区,病例173—病例191,居住于徐汇区,病例192—病例196,居住于长宁区,病例197—病例207,居住于静安区,病例208—病例213,居住于普陀区,病例214—病例220,居住于虹口区,病例221—病例230,居住于杨浦区,病例231—病例244,居住于闵行区,病例245—病例249,居住于宝山区,病例250—病例254,居住于嘉定区,病例255,居住于金山区,病例256—病例263,居住于松江区,病例264—病例269,居住于青浦区,病例270、病例271,居住于奉贤区,在风险人群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即被隔离管控。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272—病例277,居住于浦东新区,病例278—病例280,居住于黄浦区,病例281—病例283,居住于徐汇区,病例284,居住于长宁区,病例285,居住于静安区,病例286,居住于普陀区,病例287,居住于虹口区,病例288,居住于杨浦区,病例289—病例297,居住于闵行区,病例298,居住于宝山区,病例299—病例304,居住于嘉定区,病例305—病例309,居住于松江区,病例310、病例311,居住于崇明区,为此前报告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目前,已追踪到以上病例在本市的密切接触者775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对病例曾活动过的场所已进行终末消毒。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情况
2022年4月5日0—24时,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6766例。无症状感染者1—无症状感染者7752,居住于浦东新区,无症状感染者7753—无症状感染者8359,居住于黄浦区,无症状感染者8360—无症状感染者9186,居住于徐汇区,无症状感染者9187—无症状感染者9259,居住于长宁区,无症状感染者9260—无症状感染者9532,居住于静安区,无症状感染者9533—无症状感染者9999,居住于普陀区,无症状感染者10000—无症状感染者10392,居住于虹口区,无症状感染者10393—无症状感染者10978,居住于杨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0979—无症状感染者13841,居住于闵行区,无症状感染者13842—无症状感染者14374,居住于宝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4375—无症状感染者14840,居住于嘉定区,无症状感染者14841—无症状感染者14916,居住于金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4917—无症状感染者15666,居住于松江区,无症状感染者15667—无症状感染者16042,居住于青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043—无症状感染者16180,居住于奉贤区,无症状感染者16181—无症状感染者16256,居住于崇明区,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16257—无症状感染者16487,居住于浦东新区,无症状感染者16488—无症状感染者16522,居住于黄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523—无症状感染者16592,居住于徐汇区,无症状感染者16593—无症状感染者16597,居住于长宁区,无症状感染者16598—无症状感染者16614,居住于静安区,无症状感染者16615—无症状感染者16623,居住于普陀区,无症状感染者16624—无症状感染者16632,居住于虹口区,无症状感染者16633—无症状感染者16658,居住于杨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659—无症状感染者16709,居住于闵行区,无症状感染者16710—无症状感染者16723,居住于宝山区,无症状感染者16724—无症状感染者16727,居住于嘉定区,无症状感染者16728—无症状感染者16759,居住于松江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0、无症状感染者16761,居住于青浦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2—无症状感染者16765,居住于奉贤区,无症状感染者16766,居住于崇明区,在风险人群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即被隔离管控。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已追踪到以上无症状感染者在本市的密切接触者1521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对无症状感染者曾活动过的场所已进行终末消毒。(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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