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惊爆凶杀案!21岁女喝完7瓶啤酒 一刀砍死前夫】桃园市平镇区龙南路一处民宅,22日深夜11点半发生凶杀案,21岁甘姓女子酒后与26岁许姓前夫发生口角冲突,2人推打至住家厨房后,甘女愤而拿起流理台上的20公分长水果刀刺杀许男,许男后颈遭刺一刀,送医急救不治,甘女行凶后遭在场许男亲友压制并报警。
广东阳江,发生了一起令人哭笑不得的案件。21岁的陶某与其父亲在家中发生口角纷争,因无法忍受父亲酒后责骂及家暴行为,陶某产生了杀人恶念。但陶某并不是要杀死自己的父亲,而是要杀掉父亲的酒友王某,以发泄心中的不满。#广东一男子不满父亲酒后家暴欲杀害其酒友#
随后,陶某驾驶摩托车驶向王某的住所,途中经过某商场时购买了一把西瓜刀准备进行突袭。
期间,陶某将其即将作案的消息通过微信告知父亲,其父亲得知该情况后在微信上多次劝说无果,遂报案。随后,陶某持刀来到王某家门口,发现王某不在家中,遂坐在附近的篮球场边上等待王某。
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到达王某所在地。陶某见状随即主动走到警车旁,随后民警将陶某抓获并在其挎包中缴获一把西瓜刀。目前,陶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陶某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中国检 察网)
陶某的神操作,真让人无法理解。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陶某与其父亲发生口角纷争,却把不满情绪发泄到父亲的酒友王某身上,真让人匪夷所思,陶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可能有人会说,陶某虽然准备好了凶器,但根本就没有伤害到王某,甚至连王某的面都没见到,怎么也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案中,陶某因无法忍受父亲酒后责骂及家暴行为,便产生了杀害父亲酒友王某的主观故意,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陶某在去往王某住处途中,购买西瓜刀,属于为杀害王某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因为公安机关的到来,陶某未能进一步实施后续的犯罪行为,所以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根据其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陶某主观上具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陶某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王某伤害,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3-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因陶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陶某依然构成犯罪,应接受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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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陶某驾驶摩托车驶向王某的住所,途中经过某商场时购买了一把西瓜刀准备进行突袭。
期间,陶某将其即将作案的消息通过微信告知父亲,其父亲得知该情况后在微信上多次劝说无果,遂报案。随后,陶某持刀来到王某家门口,发现王某不在家中,遂坐在附近的篮球场边上等待王某。
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到达王某所在地。陶某见状随即主动走到警车旁,随后民警将陶某抓获并在其挎包中缴获一把西瓜刀。目前,陶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陶某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中国检 察网)
陶某的神操作,真让人无法理解。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陶某与其父亲发生口角纷争,却把不满情绪发泄到父亲的酒友王某身上,真让人匪夷所思,陶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可能有人会说,陶某虽然准备好了凶器,但根本就没有伤害到王某,甚至连王某的面都没见到,怎么也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案中,陶某因无法忍受父亲酒后责骂及家暴行为,便产生了杀害父亲酒友王某的主观故意,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陶某在去往王某住处途中,购买西瓜刀,属于为杀害王某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因为公安机关的到来,陶某未能进一步实施后续的犯罪行为,所以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根据其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陶某主观上具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陶某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王某伤害,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3-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因陶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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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陶某驾驶摩托车驶向王某的住所,途中经过某商场时购买了一把西瓜刀准备进行突袭。
期间,陶某将其即将作案的消息通过微信告知父亲,其父亲得知该情况后在微信上多次劝说无果,遂报案。随后,陶某持刀来到王某家门口,发现王某不在家中,遂坐在附近的篮球场边上等待王某。
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到达王某所在地。陶某见状随即主动走到警车旁,随后民警将陶某抓获并在其挎包中缴获一把西瓜刀。目前,陶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陶某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中国检 察网)
陶某的神操作,真让人无法理解。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陶某与其父亲发生口角纷争,却把不满情绪发泄到父亲的酒友王某身上,真让人匪夷所思,陶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可能有人会说,陶某虽然准备好了凶器,但根本就没有伤害到王某,甚至连王某的面都没见到,怎么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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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陶某因无法忍受父亲酒后责骂及家暴行为,便产生了杀害父亲酒友王某的主观故意,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陶某在去往王某住处途中,购买西瓜刀,属于为杀害王某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因为公安机关的到来,陶某未能进一步实施后续的犯罪行为,所以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根据其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陶某主观上具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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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陶某因无法忍受父亲酒后责骂及家暴行为,便产生了杀害父亲酒友王某的主观故意,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陶某在去往王某住处途中,购买西瓜刀,属于为杀害王某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因为公安机关的到来,陶某未能进一步实施后续的犯罪行为,所以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根据其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陶某主观上具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陶某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王某伤害,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3-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因陶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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