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原本只是想聊一下Liella的新闻,但没想到不小心写成了自己的追星史:

昨晚正在补Liella往期生放的时候,朋友发来了一张图,点开一看:Liella即将加入四名新成员。

其实故事要从上周日开始说起。半夜逛B站时,无意间发现了六年前μ's上海FMT的卫星源录像被传了上来,旁边的推荐视频是Liella的直播切片。已经出坑将近五年的我抱着好奇新世代love live是怎样的心态点了进去,回过神来的时候已经看完了Liella的第一季动画。
在群和以前一起看live的群友讨论时,对方推荐我先去看虹团,我说虹团人太多了,我还是喜欢这种人少一点的组合,早该出这样的组合了。
结果才过了短短一天时间,收到了Liella即将增员4位的消息。

说实话看到消息的一瞬间还是有点震惊的,因为这是love live第一次在企划中途加入全新的成员。
在这之前我刚看完五人在冬夜篝火旁的读信视频,心中难免会冒出这样的想法:这五个人的羁绊从此要被打破了吗?一直以来正是这五个人之间的连结才有了现在的Liella。

为什么要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突然空降了成员?
我仔细思考了一下这个问题。从设定上来说,结女高校是全新的学校,五人都是同一年级,第二季新生入校以后团队会扩张也合情合理。
从粉丝的角度来说,如此突然的情况确实会让人有些膈应。但是也许是因为我们并不了解她们4人的故事,才会多少有一些不服气的心理。

我不由地想起了六年前的Aqours。
那时候的她们也是在一片争议声追逐着梦想的女孩,有人支持,但大部分的人并不看好她们。在国内最初的一段时间,公开粉Aqours会被μ's的一部分极端粉丝嘲讽甚至人身攻击,而这样的情况在动画播出以后便消失了。不过随着Aqours越来越火,我却渐渐地淡出了love live的圈子。

随后我粉上了三次元的偶像团体——欅坂46。
当时的欅坂也发生了一件很令人诧异的事情:在企划进行的途中,居然加入了一位插班生Neru。
Neru当时通过了最终审核,但是却被父母给拒绝了。Staff不舍得放走Neru,邀请他们一家观看了乃木坂46的一场live,最终同意了让Neru加入欅坂。为了解决插班生身份的问题,企划甚至专门开设了一个子团体,称为平假名欅(也就是后来的日向坂46),并开启了新的招募。原本的欅坂作为汉字欅,Neru在两个组合中同时活动。
听起来是不是也很离谱?但是那在汉字欅努力中追赶同伴,同时还要在平假名欅中带领后辈的身影,让我深深地迷上了这个看起来土土的长崎女孩。而她的努力最终让她成为了欅坂中不可或缺的成员。

我想,只要愿意付出努力追逐梦想的人,我们都应该给予敬意。Liella的四位新人,也一定是抱着与前辈们当初一样的心态,忐忑地走上了这条通往梦想的道路,并且不惜一切挥洒着汗水,向我们展现她们最闪耀的时刻。她们并不是来蹭前辈的热度或是来破坏五人的羁绊的,而是和她们的五位前辈一样为了自己的梦想而来到了这里。我想这也是love live的意义之一:热爱。

所以大家也许可以再给她们一些时间,期待一下她们所带来的全新故事。
当然,如果因为觉得四个人加入后这个组合不再是自己喜欢的那个Liella而选择离开,我也不认为这是什么错误的选择,对偶像喜欢与否的选择从来就没有对错可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特定喜欢的点,当这一点消失时,选择离开可以让自己的时间永远停滞在自己所认为的最美好的那一刻,对这段回忆来说,是最体面的做法。
就好比我在Aqours的粉丝群日渐壮大以后选择了离开,在平手友梨奈退出欅坂后选择了离开,在Neru变得越来越成熟以后选择了离开。
离开,是因为我想支持她们的理由消失了,但这其中,绝对没有任何一方有错。

不过在选择离开前,也要想清楚一件事:支持她们的理由真的消失殆尽了吗?
如果还存在着,就请心无旁骛地继续支持下去吧,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在哪一天会与她们告别。
经历过μ's Final Live的粉丝,也一定能理解这种心情吧。
说到这里又不禁想起了六年前我支持的另一个企划——星梦手记。

也许很少人有听说过这个企划。这是六年前乐元素联合Amuse制作的偶像计划,甚至还有国内的艺人作为中国区成员。
如今在业界活跃的小原莉子、相良茉优、青木琉璃子、丰田萌绘都参与了这个企划。
在2016年的平安夜,我们在浅水湾的一楼剧场享受了一场顶级的live,对彼此来说,这应该是最棒的圣诞礼物了吧。在live结束之后,国内的staff甚至邀请了我们一起去讨论企划以后的发展。
而没想到这场First Live,竟是Final Live。
也许是因为亏损严重的关系,乐元素决定中止企划。
我想我人生的一部分,都定格在了那晚的舞台下。

现在,星梦手记的一些同好们,正在继续全力应援着加入了其他企划的成员们。
而喜欢着这个故事的我,最终选择了离开。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后悔自己曾支持了星梦手记这个企划。

所以各位,如果喜欢的偶像在自己的眼中仍在闪闪发光的话,还请一定继续支持下去,这一定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时光。
追星,一定要是为了自己与偶像能共同开心。

没错,就是非常简单的两个字,开心。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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