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扶贫发展中心赴广安市岳池县专题调研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7月26日,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扶贫发展中心组织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李飞等专家,赴广安市岳池县专题调研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乡村振兴局一级调研员朱蓉、发展中心主任屈鹏,以及广安市乡村振兴局、人行广安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邮储银行广安分行,岳池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局、人行岳池县支行和岳池县农商银行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调研。
上午,调研组一行深入到岳池县白庙镇瞿家店村等地开展了现场调研。下午,在吴雪艺术中心召开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座谈会。
座谈会上,市乡村振兴局汇报了广安市金融助力脱贫攻坚有关情况;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汇报了金融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相关情况;岳池县汇报了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及亮点工作;人行岳池县支行汇报了六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落地思路和工作开展情况;岳池县乡村振兴局汇报了返贫监测和措施;邮储银行广安分行等金融机构汇报了贷款监测管理的手段和措施。省乡村振兴局朱蓉就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强化利益链接等方面讲了意见。
李飞主任和调研组成员就部分具体问题同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认为此次调研很有收获,广安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取得了明显成效,小额信贷总体发展较好,下步工作中将总结吸收广安脱贫攻坚中的好做法,充分发挥金融工具作用,继续完善政策、创新产品,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乡村振兴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 @广安市乡村振兴局
上午,调研组一行深入到岳池县白庙镇瞿家店村等地开展了现场调研。下午,在吴雪艺术中心召开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座谈会。
座谈会上,市乡村振兴局汇报了广安市金融助力脱贫攻坚有关情况;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汇报了金融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相关情况;岳池县汇报了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及亮点工作;人行岳池县支行汇报了六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落地思路和工作开展情况;岳池县乡村振兴局汇报了返贫监测和措施;邮储银行广安分行等金融机构汇报了贷款监测管理的手段和措施。省乡村振兴局朱蓉就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强化利益链接等方面讲了意见。
李飞主任和调研组成员就部分具体问题同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认为此次调研很有收获,广安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取得了明显成效,小额信贷总体发展较好,下步工作中将总结吸收广安脱贫攻坚中的好做法,充分发挥金融工具作用,继续完善政策、创新产品,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乡村振兴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 @广安市乡村振兴局
【#天津# 第二批241名三星系员工通过中韩“快捷通道”抵津复工】继215名三星系韩方员工首批通过中韩“快捷通道”抵津复工后,时隔26天,又有241名三星系韩方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搭乘包机降落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踏上跨国复工的入境通途。
继215名三星系员工首批通过中韩“快捷通道”抵津复工后,时隔26天,又有241名三星系韩方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搭乘包机降落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踏上跨国复工的入境通途。滨海新区、经开区制定精细化工作方案,提升各环节工作效率,实现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助力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产品与工艺的迭代升级。
8日一早,本批次跨国复工的三星系韩方技术人员陆续点对点闭环返岗复工,服务新区内5家三星系企业的新生产线导入项目或生产线升级改造及扩能项目,为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更精细更快捷更高效
“中韩‘快捷通道’开通后,新区成功应对处置韩国入境商业包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模式,为后续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指南,在本次处置中,各工作组对信息推送、机场接运、核酸检测、服务管理等关键环节工作进行了更加精细化和便捷化的提升,衔接更加顺畅有序,入境接驳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更加高效。”滨海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外事组组长陈均表示。
6月5日16时45分,第二批通过中韩“快捷通道”跨国复工的三星系韩方技术人员陆续乘坐大巴车陆续抵达酒店,快速完成接驳、检测环节并入住于家堡洲际酒店。在现场看到这一幕,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金香花十分欣慰,又一批外资企业亟需的技术人员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奔赴各自岗位,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助力。
金香花告诉记者,为了做好韩方技术人员的入境服务保障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在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了完善的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保疫情防控形成从境外到国门再到工厂的全闭环管理,并总结经验做法,在原本成熟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力争做到更加快捷高效。“从接收到企业诉求到核对人员名单信息发出邀请函,再到韩方技术人员乘坐包机抵达新区,只用了不到两周的时间,速度和效率比第一次提升了许多。”金香花说。
据了解,本次涉及到5家企业和100多家配套商,人员入境时间、停留时间、离境时间都不一样,前期外事工作任务量比第一次更重,如果不做好数据梳理,邀请函发放压力会很大,直接影响签证时间、航班时间以及技术人员返岗复工的时间。“我们根据上一次的经验,与企业主动沟通,按照航班容量,把最亟需的人员名单排到最前面进行核对和邀请函发放,通过进行分期分批的分类,压缩了工作时间,提升了邀请函发放的效率。”经开区党委办副主任蔡辉表示。为了助力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建设,外事部门做了大量铺垫工作,对入境防控各环节工作进行优化完善,指导企业制定严密细致的防控预案,进一步加强协调联络,强化各单位间的配合衔接,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并帮助韩方人员快速有序拿到签证,得以登上飞往天津的包机。入境后的接驳工作也体现“更快捷”“更高效”的原则。于家堡洲际酒店服务专班班长骆振宇告诉记者,专班将各分项环节进一步细化,仅入住酒店环节就分成6个组,做到每个环节落实到人,每个具体程序落实到分钟,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服务保障水平的全提升,保障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稳产达产。
7日,根据机场海关反馈入境时的检疫检测结果,241位韩方来津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病毒抗体(IgM、IgG)检测均为阴性。截至目前,未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8日早上6时半开始,韩方员工陆续返岗复工。
“随着第二批三星系韩方员工返津复工,标志着新区外企外籍人员入境服务保障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在总结上一次经验基础上,本次服务保障工作更加关注细节,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效率。”滨海新区副区长张国盛表示,随着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海外员工返岗复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对此,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外资企业外方员工入境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最高标准做好全过程、全链条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从机场接驳到酒店服务再到员工点对点闭环复工,都做了精细化的流程图,细化到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动作,所有环节都有章可循,使得服务保障工作能够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从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助力外资企业有序复产复工。
带动区域产业整体竞争力
据了解介绍,本次涉及到的三星系企业,除了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以外,还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企业主要为了推进在天津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实现产品与工艺的迭代升级,需要大量韩方技术人员入境进行设备安装调配及生产线改造升级和厂房建设等方面工作。”据金香花介绍,三星高新电机本次涉及到项目是摄像头产品生产线安装调试,产品将为国内知名手机品牌做配套,三星电子则需要韩方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到天津为公司8k大尺寸电视机整机生产设备进行调试,“这5家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都属于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新区做好企业亟需技术人员入境服务保障,可以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前期生产线、厂房的准备工作,尽快实现产品的生产和导入,有助于天津市电子信息产品的丰富和产业链的提升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三星从1992年开始在经开区陆续投资建厂,得益于区域营商环境,企业发展迅速,并不断进行产品技术的迭代升级。目前,三星在经开区总共有8家注册企业,产值占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的1/3以上。“三星对滨海新区和经开区的投资环境非常满意,近年来一直在加大在新区投资,投资金额本身很大,尽管有些投资需要跨年度来实施,但项目完成后将有力促进就业、带动产业链提升,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香花表示,下一步,经开区会继续在改善营商环境和加强企业服务方面下苦功,帮助外资企业在新区发展行稳致远。
滨海新区副区长张国盛表示,新区是典型的外向型区域,也是外商投资高地,汇聚大量外资企业,其中不少知名外资企业已经在新区深耕多年,并不断增资扩产。疫情发生后,新区千方百计和企业一起解决当前遇到的难题,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筹措应急物资,就复工复产推出各种精准扶持措施,更加坚定了外企在新区继续发展的信心。目前,新区正在对企业外方员工入境返岗复工及技术交流需求进行梳理,第一时间做好对接和服务,使得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保障。下一步,新区将继续服务好已落户外资企业,促进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来新区发展。
截至6月3日,全区复工复产企业总计60103家。外资外贸企业整体复工复产情况良好,百强纳税外资企业100%复工复产,外贸百强企业100%复工。目前,滨海新区已组成854个帮扶工作组,组织干部2448名,服务中小微企业62759家、个体工商户数量45990家,累计开展政策宣传48.2万次,指导防疫工作41.1万次,落实政策3.5万条次,协调解决问题数1.74万个。 https://t.cn/RDnEUnO
继215名三星系员工首批通过中韩“快捷通道”抵津复工后,时隔26天,又有241名三星系韩方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搭乘包机降落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踏上跨国复工的入境通途。滨海新区、经开区制定精细化工作方案,提升各环节工作效率,实现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助力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产品与工艺的迭代升级。
8日一早,本批次跨国复工的三星系韩方技术人员陆续点对点闭环返岗复工,服务新区内5家三星系企业的新生产线导入项目或生产线升级改造及扩能项目,为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更精细更快捷更高效
“中韩‘快捷通道’开通后,新区成功应对处置韩国入境商业包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模式,为后续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指南,在本次处置中,各工作组对信息推送、机场接运、核酸检测、服务管理等关键环节工作进行了更加精细化和便捷化的提升,衔接更加顺畅有序,入境接驳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更加高效。”滨海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外事组组长陈均表示。
6月5日16时45分,第二批通过中韩“快捷通道”跨国复工的三星系韩方技术人员陆续乘坐大巴车陆续抵达酒店,快速完成接驳、检测环节并入住于家堡洲际酒店。在现场看到这一幕,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金香花十分欣慰,又一批外资企业亟需的技术人员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奔赴各自岗位,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助力。
金香花告诉记者,为了做好韩方技术人员的入境服务保障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在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了完善的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保疫情防控形成从境外到国门再到工厂的全闭环管理,并总结经验做法,在原本成熟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力争做到更加快捷高效。“从接收到企业诉求到核对人员名单信息发出邀请函,再到韩方技术人员乘坐包机抵达新区,只用了不到两周的时间,速度和效率比第一次提升了许多。”金香花说。
据了解,本次涉及到5家企业和100多家配套商,人员入境时间、停留时间、离境时间都不一样,前期外事工作任务量比第一次更重,如果不做好数据梳理,邀请函发放压力会很大,直接影响签证时间、航班时间以及技术人员返岗复工的时间。“我们根据上一次的经验,与企业主动沟通,按照航班容量,把最亟需的人员名单排到最前面进行核对和邀请函发放,通过进行分期分批的分类,压缩了工作时间,提升了邀请函发放的效率。”经开区党委办副主任蔡辉表示。为了助力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建设,外事部门做了大量铺垫工作,对入境防控各环节工作进行优化完善,指导企业制定严密细致的防控预案,进一步加强协调联络,强化各单位间的配合衔接,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并帮助韩方人员快速有序拿到签证,得以登上飞往天津的包机。入境后的接驳工作也体现“更快捷”“更高效”的原则。于家堡洲际酒店服务专班班长骆振宇告诉记者,专班将各分项环节进一步细化,仅入住酒店环节就分成6个组,做到每个环节落实到人,每个具体程序落实到分钟,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服务保障水平的全提升,保障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稳产达产。
7日,根据机场海关反馈入境时的检疫检测结果,241位韩方来津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病毒抗体(IgM、IgG)检测均为阴性。截至目前,未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8日早上6时半开始,韩方员工陆续返岗复工。
“随着第二批三星系韩方员工返津复工,标志着新区外企外籍人员入境服务保障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在总结上一次经验基础上,本次服务保障工作更加关注细节,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效率。”滨海新区副区长张国盛表示,随着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海外员工返岗复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对此,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外资企业外方员工入境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最高标准做好全过程、全链条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从机场接驳到酒店服务再到员工点对点闭环复工,都做了精细化的流程图,细化到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动作,所有环节都有章可循,使得服务保障工作能够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从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助力外资企业有序复产复工。
带动区域产业整体竞争力
据了解介绍,本次涉及到的三星系企业,除了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以外,还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企业主要为了推进在天津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实现产品与工艺的迭代升级,需要大量韩方技术人员入境进行设备安装调配及生产线改造升级和厂房建设等方面工作。”据金香花介绍,三星高新电机本次涉及到项目是摄像头产品生产线安装调试,产品将为国内知名手机品牌做配套,三星电子则需要韩方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到天津为公司8k大尺寸电视机整机生产设备进行调试,“这5家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都属于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新区做好企业亟需技术人员入境服务保障,可以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前期生产线、厂房的准备工作,尽快实现产品的生产和导入,有助于天津市电子信息产品的丰富和产业链的提升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三星从1992年开始在经开区陆续投资建厂,得益于区域营商环境,企业发展迅速,并不断进行产品技术的迭代升级。目前,三星在经开区总共有8家注册企业,产值占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的1/3以上。“三星对滨海新区和经开区的投资环境非常满意,近年来一直在加大在新区投资,投资金额本身很大,尽管有些投资需要跨年度来实施,但项目完成后将有力促进就业、带动产业链提升,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香花表示,下一步,经开区会继续在改善营商环境和加强企业服务方面下苦功,帮助外资企业在新区发展行稳致远。
滨海新区副区长张国盛表示,新区是典型的外向型区域,也是外商投资高地,汇聚大量外资企业,其中不少知名外资企业已经在新区深耕多年,并不断增资扩产。疫情发生后,新区千方百计和企业一起解决当前遇到的难题,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筹措应急物资,就复工复产推出各种精准扶持措施,更加坚定了外企在新区继续发展的信心。目前,新区正在对企业外方员工入境返岗复工及技术交流需求进行梳理,第一时间做好对接和服务,使得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保障。下一步,新区将继续服务好已落户外资企业,促进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来新区发展。
截至6月3日,全区复工复产企业总计60103家。外资外贸企业整体复工复产情况良好,百强纳税外资企业100%复工复产,外贸百强企业100%复工。目前,滨海新区已组成854个帮扶工作组,组织干部2448名,服务中小微企业62759家、个体工商户数量45990家,累计开展政策宣传48.2万次,指导防疫工作41.1万次,落实政策3.5万条次,协调解决问题数1.74万个。 https://t.cn/RDnEUnO
#全能伴 :股权转让个税案:税局多征少退引发争议#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一直被大众所关注,近年来股权转让涉税纠纷也呈多发态势。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一般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的界定、扣缴义务人、收入的确认、何时需要核定及核定方法、原值的确认等涉税问题。本期案例涉及到的是一起退税争议,在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按时足额退缴纳税人多交的税款,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作出的退税决定以及复议决定,责令税局重新作出退税决定,依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名股东之一,2016年7月17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31名股东(乙方)与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王某某等31名股东均按照相同比例转让股权,同时约定51%股权原始总价7803万元,转让价39940.14万元,转让款分三期付清。其中王某某出让51%股权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
2016年7月21日至10月26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王某某等31名股东股权转让款27081.94万元,其中王某某收到股权转让款88.5万元。2016年10月11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31名股东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王某某等31名股东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231.72万元,其中王某某缴纳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0元。
由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17年2月24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慧等31名股东、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的购买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修改为收购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受让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1%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退还王某某等31名股东,同时约定10%股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其中王某某10%股权转让价为13.07万元。2017年4月10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5月25日王某某申请退税187520.31元,2017年9月原地税第一分局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审批,退税金额为61356.62元。王某某不服申请复议,2018年6月27日原地税局作出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地税第一分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故王某某将之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原地税第一分局作出退还61356.62元税款决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王某某认为,其最终收益所得仅为交易价13.07万元-原始价5万元-印花税652.60元=80047.4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47.4×20%=16009.4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地税第一分局应当向其退回个人所得税203651.02-16009.48=187641.54元及逾期银行存款利息,而现仅同意退回61356.62元。原地税一分局少退税款于法无据。
市税务局认为,第三分局承担纳税申报、税款征缴、税收退还、纳税服务等职责,在办理税收退还业务中,因为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金额较大,被告进行请示及讨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实后,作出予以退还61356.62元的决定。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税收行政行为正确,退税程序规范,不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双方对退税的数额有争议,究其根本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存在分歧,原地税第一分局认定原告股权转让收入88.5万元,本院认为,该款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的阶段性款项,且交易双方也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此为依据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案中,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地税第一分局申请退税,原地税第一分局于2017年9月才作出退税决定,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其程序违法。被告市税务第三分局辩称案件复杂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三、华税观点
(一)本案中,王某某已依法足额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个人转让股权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那么股权原值又如何确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本案中,根据本案各方的约定,王某某出让51%股权的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王某某为此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
(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税局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退税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中,由于股转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比例发生了变更,王某某股权转让的实际所得为13.07万元,而不是税务机关认定的88.5万元,税务机关应将多征的税款18万余元依法退还给王某某,而不是仅退还6万余元。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案税务机关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拖延退税时间,超过了法定退税期限,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局应保护纳税人合法正当权益,不应为退税设置诸多障碍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开章名义,确立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两大立法宗旨,也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保障税款足额入库,而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正当诉求却大打折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应为也理应如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都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务机关不应滥用行政公权力,任性执法,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不仅应以保障国家税权为出发点,更应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本案中,对于王某某的退税请求,税务机关拖延退税时间,最后也没有足额退税,导致纳税人不得不采取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浪费了纳税人大量的时间、人力以及财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名股东之一,2016年7月17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31名股东(乙方)与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王某某等31名股东均按照相同比例转让股权,同时约定51%股权原始总价7803万元,转让价39940.14万元,转让款分三期付清。其中王某某出让51%股权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
2016年7月21日至10月26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王某某等31名股东股权转让款27081.94万元,其中王某某收到股权转让款88.5万元。2016年10月11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31名股东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王某某等31名股东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231.72万元,其中王某某缴纳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0元。
由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17年2月24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慧等31名股东、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的购买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修改为收购王某某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受让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1%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退还王某某等31名股东,同时约定10%股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其中王某某10%股权转让价为13.07万元。2017年4月10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5月25日王某某申请退税187520.31元,2017年9月原地税第一分局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审批,退税金额为61356.62元。王某某不服申请复议,2018年6月27日原地税局作出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地税第一分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故王某某将之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原地税第一分局作出退还61356.62元税款决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王某某认为,其最终收益所得仅为交易价13.07万元-原始价5万元-印花税652.60元=80047.4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47.4×20%=16009.4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地税第一分局应当向其退回个人所得税203651.02-16009.48=187641.54元及逾期银行存款利息,而现仅同意退回61356.62元。原地税一分局少退税款于法无据。
市税务局认为,第三分局承担纳税申报、税款征缴、税收退还、纳税服务等职责,在办理税收退还业务中,因为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金额较大,被告进行请示及讨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实后,作出予以退还61356.62元的决定。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税收行政行为正确,退税程序规范,不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双方对退税的数额有争议,究其根本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存在分歧,原地税第一分局认定原告股权转让收入88.5万元,本院认为,该款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的阶段性款项,且交易双方也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此为依据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案中,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地税第一分局申请退税,原地税第一分局于2017年9月才作出退税决定,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其程序违法。被告市税务第三分局辩称案件复杂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三、华税观点
(一)本案中,王某某已依法足额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个人转让股权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那么股权原值又如何确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本案中,根据本案各方的约定,王某某出让51%股权的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王某某为此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
(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税局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退税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中,由于股转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比例发生了变更,王某某股权转让的实际所得为13.07万元,而不是税务机关认定的88.5万元,税务机关应将多征的税款18万余元依法退还给王某某,而不是仅退还6万余元。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案税务机关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拖延退税时间,超过了法定退税期限,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局应保护纳税人合法正当权益,不应为退税设置诸多障碍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开章名义,确立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两大立法宗旨,也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保障税款足额入库,而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正当诉求却大打折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应为也理应如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都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务机关不应滥用行政公权力,任性执法,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不仅应以保障国家税权为出发点,更应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本案中,对于王某某的退税请求,税务机关拖延退税时间,最后也没有足额退税,导致纳税人不得不采取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浪费了纳税人大量的时间、人力以及财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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