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馋又美味,满足你减脂期也想吃薯片的心~
#大蜜减脂营[超话]#
嗨,欢迎来到小宝子的美食篇!今天给大家带来一道解馋又美味的小食,减脂期想吃薯片的心难以忍受吧…无糖无油低脂的玉米片这不就来了,再配上美味的牛肉和酸辣可口的酱料,哇哦,让我们赶快做起来吧!

玉米粉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有一定的降血糖作用,且含丰富的玉米黄质以及少量黄体素,具有很好的抗氧化作用。
牛肉含有的丰富蛋白质和亚油酸,亚油酸可以用作抗氧化剂维持肌肉的质量,常食牛肉可减肥,可获得人体所需的蛋白质。
牛油果被誉为森林奶油,脂肪含量可达到30%之高,属于高能量密度的食物,机体缺乏能量出现疲惫时,牛油果可迅速补充能量、恢复体力!

准备材料

墨西哥nachos
制作时间:20分钟
难易程度:初级
食 材:玉米饼,牛肉,牛油果,黄椒,西红柿,洋葱,柠檬,香菜,小米辣,蒜头
注:玉米饼选择无油无糖的,辣度根据个人口味调整,食材数量如图
制作步骤

▲1. 玉米饼剪成大三角形。

▲2.烤箱预热好,摆上玉米饼,上下火165℃烤6分钟。

▲3. 牛肉搅碎,其余食材切配备用。

▲4.起锅烧油,下牛肉末。

▲5.加入2/3的西红柿,洋葱,黄椒。

▲6.再加入2/3的香菜,蒜片,小米辣。

▲7.加入海盐黑胡椒。

▲8.翻炒均匀即可出锅。

▲9.其余1/3的食材混在一起,挤点柠檬汁。

▲10.加海盐黑胡椒。

▲11.蔬菜酱料,拌匀备用。

▲12.牛油果压碎,挤上柠檬汁。

▲13.加海盐黑胡椒,牛油果酱料拌匀备用。

▲14.烤好晾凉的玉米片铺盘。

▲15.放上炒好的牛肉。

▲16.再加上蔬菜酱料。

▲17.最后加入牛油果酱料即可。

▲酱酱~酸辣爽口的墨西哥nachos完成!

小帖士:
低脂菜品全部少油少糖,但也要控制摄入量,吃掉的都是要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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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粉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有一定的降血糖作用,且含丰富的玉米黄质以及少量黄体素,具有很好的抗氧化作用。
牛肉含有的丰富蛋白质和亚油酸,亚油酸可以用作抗氧化剂维持肌肉的质量,常食牛肉可减肥,可获得人体所需的蛋白质。
牛油果被誉为森林奶油,脂肪含量可达到30%之高,属于高能量密度的食物,机体缺乏能量出现疲惫时,牛油果可迅速补充能量、恢复体力!

准备材料

墨西哥nachos
制作时间:20分钟
难易程度:初级
食 材:玉米饼,牛肉,牛油果,黄椒,西红柿,洋葱,柠檬,香菜,小米辣,蒜头
注:玉米饼选择无油无糖的,辣度根据个人口味调整,食材数量如图
制作步骤

▲1. 玉米饼剪成大三角形。

▲2.烤箱预热好,摆上玉米饼,上下火165℃烤6分钟。

▲3. 牛肉搅碎,其余食材切配备用。

▲4.起锅烧油,下牛肉末。

▲5.加入2/3的西红柿,洋葱,黄椒。

▲6.再加入2/3的香菜,蒜片,小米辣。

▲7.加入海盐黑胡椒。

▲8.翻炒均匀即可出锅。

▲9.其余1/3的食材混在一起,挤点柠檬汁。

▲10.加海盐黑胡椒。

▲11.蔬菜酱料,拌匀备用。

▲12.牛油果压碎,挤上柠檬汁。

▲13.加海盐黑胡椒,牛油果酱料拌匀备用。

▲14.烤好晾凉的玉米片铺盘。

▲15.放上炒好的牛肉。

▲16.再加上蔬菜酱料。

▲17.最后加入牛油果酱料即可。

▲酱酱~酸辣爽口的墨西哥nachos完成!

小帖士:
低脂菜品全部少油少糖,但也要控制摄入量,吃掉的都是要还滴
“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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