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那些事[超话]#1955年,虎丘剑池水被抽干,吴王阖闾墓近在咫尺,3000把宝剑唾手可得,然而考古专家考察后,遗憾地摆手称:“回去吧,这里挖不得!”
苏州历来是文人墨客游玩的心仪之地,而苏轼的一句“到苏州不游虎丘,乃憾事也”,又让众人把视线集中在虎丘之上。
虎丘之所以如此受到青睐,除了风景优美,便是那诸多的传说故事:吴王阖闾一剑劈成两半的试剑石,用千名石匠的鲜血染红的千人石……
可要说最为引人瞩目的还得是,虎丘剑池。
《越绝书》记载,吴王阖闾死后,夫差将其葬于虎丘剑池之底,并用鱼肠、扁诸在内的3000多把宝剑陪葬,金银财宝更是无数。
此后上千年间,引来了无数人寻找,秦始皇曾派军队找寻,“职业盗墓分子”孙权也曾来过,但不知为何全都无功而返。
诸多的传说和谜团,为剑池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使得无数考古学家都想进入池底一探究竟。
终于,1955年的一天,苏州市政府决定对虎丘剑池进行疏浚开掘工作,经过几个日夜的抽水清淤,虎丘池底得以重见天日。
一大批专家学者也纷纷请愿,想要对吴王阖闾墓进行一次考古勘察,希望能揭开古墓的神秘面纱。
勘察开始后,专家们率先在池东岩壁上发现了,明代县令及唐寅、王鏊等人的石刻。
根据记载,正德六年东,剑池干涸后,几人曾到过池底,并见到了吴王墓门,但无法打开,只好用土掩埋,藏了起来。
确定此地真有吴王墓后,考古专家们更加兴奋起来,仔仔细细将池底搜寻了一遭,终于在剑池北端的最狭处,发现了一个“人”字形穴。
洞穴很小,只能容一人通过,在洞底横叠着三块青石板,与春秋战国的洞室墓十分相似,有人估计这便是墓门。
就在大家沉浸在自己的猜测时,忽然有人喊道:“我们回去吧,墓门决不能拆!”
原来剑池上面就是虎丘塔,从工程来说,若要开掘吴王阖闾墓,势必会对虎丘塔造成影响,很有可能造成塔体倒塌,得不偿失。
并且,像此类重要的君王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进行主动性挖掘。
虽然古墓的谜底没有被揭开,但大家却对此次的勘察结果异常满足。
此后,即使多次将池水抽干,但为保护虎丘塔基,从未移动石板、尝试挖掘,或许阖闾墓的千古之谜只能留待后世揭晓了。
其实,每一次的考古发掘都需要严密的计划,不能为了一时的好奇心,而忽略对文物的保护。
近日,苏州大型明代金砖窑址的发掘就为众人做了一次示范,不仅保护了窑厂区的完整性,而且对日后的开发、利用都做了详细规划。
保护文物才是考古的首要目的,并不是挖得越多越好。
#历史故事#
苏州历来是文人墨客游玩的心仪之地,而苏轼的一句“到苏州不游虎丘,乃憾事也”,又让众人把视线集中在虎丘之上。
虎丘之所以如此受到青睐,除了风景优美,便是那诸多的传说故事:吴王阖闾一剑劈成两半的试剑石,用千名石匠的鲜血染红的千人石……
可要说最为引人瞩目的还得是,虎丘剑池。
《越绝书》记载,吴王阖闾死后,夫差将其葬于虎丘剑池之底,并用鱼肠、扁诸在内的3000多把宝剑陪葬,金银财宝更是无数。
此后上千年间,引来了无数人寻找,秦始皇曾派军队找寻,“职业盗墓分子”孙权也曾来过,但不知为何全都无功而返。
诸多的传说和谜团,为剑池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使得无数考古学家都想进入池底一探究竟。
终于,1955年的一天,苏州市政府决定对虎丘剑池进行疏浚开掘工作,经过几个日夜的抽水清淤,虎丘池底得以重见天日。
一大批专家学者也纷纷请愿,想要对吴王阖闾墓进行一次考古勘察,希望能揭开古墓的神秘面纱。
勘察开始后,专家们率先在池东岩壁上发现了,明代县令及唐寅、王鏊等人的石刻。
根据记载,正德六年东,剑池干涸后,几人曾到过池底,并见到了吴王墓门,但无法打开,只好用土掩埋,藏了起来。
确定此地真有吴王墓后,考古专家们更加兴奋起来,仔仔细细将池底搜寻了一遭,终于在剑池北端的最狭处,发现了一个“人”字形穴。
洞穴很小,只能容一人通过,在洞底横叠着三块青石板,与春秋战国的洞室墓十分相似,有人估计这便是墓门。
就在大家沉浸在自己的猜测时,忽然有人喊道:“我们回去吧,墓门决不能拆!”
原来剑池上面就是虎丘塔,从工程来说,若要开掘吴王阖闾墓,势必会对虎丘塔造成影响,很有可能造成塔体倒塌,得不偿失。
并且,像此类重要的君王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进行主动性挖掘。
虽然古墓的谜底没有被揭开,但大家却对此次的勘察结果异常满足。
此后,即使多次将池水抽干,但为保护虎丘塔基,从未移动石板、尝试挖掘,或许阖闾墓的千古之谜只能留待后世揭晓了。
其实,每一次的考古发掘都需要严密的计划,不能为了一时的好奇心,而忽略对文物的保护。
近日,苏州大型明代金砖窑址的发掘就为众人做了一次示范,不仅保护了窑厂区的完整性,而且对日后的开发、利用都做了详细规划。
保护文物才是考古的首要目的,并不是挖得越多越好。
#历史故事#
#每日一善[超话]#[虎爪比心]#每日一善#
人生最好的状态,是每天醒来面朝阳光,嘴角上扬。不羡慕谁,不讨好谁,默默努力,活成自己想要的模样。心善,事事皆善;心美,事事皆美。拥有一颗无私的爱心,便拥有了一切。善良,让我们有一颗赤子之心。所以不仅你要善良,找对象,尽量找善良的人。这个世界不停地在变换,唯独赤子之心,一如既往。待人最需要的是真诚,这是一个最平凡、最普通的道理。拥有真诚,朋友远在天边,也会觉得心与心之间距离很近。
人生最好的状态,是每天醒来面朝阳光,嘴角上扬。不羡慕谁,不讨好谁,默默努力,活成自己想要的模样。心善,事事皆善;心美,事事皆美。拥有一颗无私的爱心,便拥有了一切。善良,让我们有一颗赤子之心。所以不仅你要善良,找对象,尽量找善良的人。这个世界不停地在变换,唯独赤子之心,一如既往。待人最需要的是真诚,这是一个最平凡、最普通的道理。拥有真诚,朋友远在天边,也会觉得心与心之间距离很近。
“我当时存的是欧元,你们银行不能用美元支付给我。”浙江义乌发生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男子谢某当初在银行存了10000欧元,两年后谢某想要取款,银行却只愿意以10000美元支付,理由是当初银行工作人员搞错了。谢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谢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10000欧元。法院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谢某一直在浙江义乌做外贸生意,平常与欧洲人有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他们交易都是通过人民币交易,但有一次,与一位欧洲客户交易的时候,欧洲客户只有欧元,于是就破例用欧元交易。他们交易货物的价值值1万欧元。
因为在我们这里欧元是不能用来流通的,谢某只能将这1万欧元存入银行。
谢某来到某银行将这10000欧元存入了这家银行,当时银行也收下了,并且给谢某单独办理了一张存折,里面清楚写了存入1万欧元。
谢某将这个存折放入家中一直没有启用。
两年后谢某因为要扩大生意规模,于是将家中所有的钱都拿出来凑在一起,谢某找到了存有1万欧元的存折,准备去银行将这1万欧元换算成人民币取出来。
谢某拿着这存有1万欧元的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取款,却发生了意外,银行不同意以1万欧元支付给谢某,银行只同意用1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支付。
谢某问银行为什么?银行前台柜员说,当时办理这存折的时候,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美元写欧元,其实谢某当时存的是1万美元。
谢某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按照银行这样换算的话,自己要亏好几千元,谢某坚持认为银行既然当初出具了这张存折,并且币种写的是欧元,就应当按合同办事,以1万欧元换算人民币支付自己的提款。
银行却不同意,坚持要按1万美元换算人民币支付给谢某。就这样双方一直是僵持不下的,期间谢某多次找过银行,银行依然只愿意按1万美元换算人民币支付给谢某。
谢某没有办法,只能将这家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以1万欧元换算人民币的方式支付自己的取款。
很显然,谢某与银行之间构成一种储蓄存款合同的关系。银行也承认谢某当初存了1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这1万元币种到底是欧元还是美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败诉。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有证据谁就能够胜诉。
在法庭上双方都各自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
谢某提供的证据有:谢某提供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银行当初出具的存折,并且存折写明了当初谢某存款存的是欧元。
谢某提供这存折主要是证明,当初自己的确是存了1万欧元给银行,而且当时存的是欧元而不是美元。当时银行也是认可谢某的存款金额和币种,否则怎么可能会给自己办理一张1万欧元的存折呢?
银行确有不同的意见,银行提供的证据有:银行当时与谢某签订的存款底单,存款底单当中有谢某的亲笔签字,而且存款底单的币种是美元。所以应该是银行在办理存折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将美元误写成欧元,所以应当以1万美元支付谢某的存款。
面对谢某和银行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银行承认这张存折是银行出具的,但是存折里的币种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写错了,银行并且还提供了银行与谢某当初的存款底单,证明谢某当初存款存的是美元而不是欧元。
那么法院是认定以存折为准,还是以存款底单为准呢?
根据一般的实务操作来看,如果存折和存款底单发生了矛盾,内容记载相互起冲突,那么以什么为准呢?法院会以非出具方提供的证据为准,本案中银行是出具方,而谢某提供的证据为非出具方。
根据《存单纠纷规定》,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起诉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以底单的记载内容与持有人持有的真实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以持有人持有的凭证为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支付。
本案中谢某持有的存折是银行办理的也是银行出具的,银行认同,所以应当以谢某持有的存折为准,银行应当以1万欧元兑换人民币支付谢某的存款。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以10000欧元兑换人民币支付谢某的存款。同时诉讼费由败诉方银行承担。
谢某就这样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让自己的主张得到了认可,胜诉后多领了几千元。所以我们一定要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谢某和银行哪个更有理?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谢某一直在浙江义乌做外贸生意,平常与欧洲人有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他们交易都是通过人民币交易,但有一次,与一位欧洲客户交易的时候,欧洲客户只有欧元,于是就破例用欧元交易。他们交易货物的价值值1万欧元。
因为在我们这里欧元是不能用来流通的,谢某只能将这1万欧元存入银行。
谢某来到某银行将这10000欧元存入了这家银行,当时银行也收下了,并且给谢某单独办理了一张存折,里面清楚写了存入1万欧元。
谢某将这个存折放入家中一直没有启用。
两年后谢某因为要扩大生意规模,于是将家中所有的钱都拿出来凑在一起,谢某找到了存有1万欧元的存折,准备去银行将这1万欧元换算成人民币取出来。
谢某拿着这存有1万欧元的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取款,却发生了意外,银行不同意以1万欧元支付给谢某,银行只同意用1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支付。
谢某问银行为什么?银行前台柜员说,当时办理这存折的时候,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美元写欧元,其实谢某当时存的是1万美元。
谢某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按照银行这样换算的话,自己要亏好几千元,谢某坚持认为银行既然当初出具了这张存折,并且币种写的是欧元,就应当按合同办事,以1万欧元换算人民币支付自己的提款。
银行却不同意,坚持要按1万美元换算人民币支付给谢某。就这样双方一直是僵持不下的,期间谢某多次找过银行,银行依然只愿意按1万美元换算人民币支付给谢某。
谢某没有办法,只能将这家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以1万欧元换算人民币的方式支付自己的取款。
很显然,谢某与银行之间构成一种储蓄存款合同的关系。银行也承认谢某当初存了1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这1万元币种到底是欧元还是美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败诉。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有证据谁就能够胜诉。
在法庭上双方都各自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
谢某提供的证据有:谢某提供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银行当初出具的存折,并且存折写明了当初谢某存款存的是欧元。
谢某提供这存折主要是证明,当初自己的确是存了1万欧元给银行,而且当时存的是欧元而不是美元。当时银行也是认可谢某的存款金额和币种,否则怎么可能会给自己办理一张1万欧元的存折呢?
银行确有不同的意见,银行提供的证据有:银行当时与谢某签订的存款底单,存款底单当中有谢某的亲笔签字,而且存款底单的币种是美元。所以应该是银行在办理存折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将美元误写成欧元,所以应当以1万美元支付谢某的存款。
面对谢某和银行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银行承认这张存折是银行出具的,但是存折里的币种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写错了,银行并且还提供了银行与谢某当初的存款底单,证明谢某当初存款存的是美元而不是欧元。
那么法院是认定以存折为准,还是以存款底单为准呢?
根据一般的实务操作来看,如果存折和存款底单发生了矛盾,内容记载相互起冲突,那么以什么为准呢?法院会以非出具方提供的证据为准,本案中银行是出具方,而谢某提供的证据为非出具方。
根据《存单纠纷规定》,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起诉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以底单的记载内容与持有人持有的真实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以持有人持有的凭证为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支付。
本案中谢某持有的存折是银行办理的也是银行出具的,银行认同,所以应当以谢某持有的存折为准,银行应当以1万欧元兑换人民币支付谢某的存款。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以10000欧元兑换人民币支付谢某的存款。同时诉讼费由败诉方银行承担。
谢某就这样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让自己的主张得到了认可,胜诉后多领了几千元。所以我们一定要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谢某和银行哪个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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