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为母亲讨回公道!”黑龙江大庆,47岁的孙女士在烧烤店内,被和她聚餐的“驴友”冯某用胳膊卡住颈部,窒息而死。经专业机构鉴定,冯某作案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作案时无现实动机与因素”。
对该鉴定结果,孙女士的女儿露娜觉得十分荒唐。据该机构解释:冯某因大量饮酒而产生幻觉,他认为有鬼怪要害自己,进而产生了恐怖的体验,才实施了冲动的杀人行为。
对此,冯某在被讯问时称,自己曾经有过醉酒失忆的情况,且还因抑郁症住过院。案发时,他醉酒后认为有人打他、骂他,所以才对一起聚餐的孙女士下了毒手。
此外,据警方披露,冯某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贿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杀害孙女士的行为,正发生在他的缓刑考验期内。
基于以上所述,个人认为,即便冯某在案发时的确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他的罪行来说,他依旧会被判处死刑。原因有三:
1.“限定形式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
在刑法上,这种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他依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言外之意,虽然这类人犯罪要服刑,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要对他们从轻论处。上述的“可以”就意味着是否从轻,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来具体认定。
2.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仍应从重处罚
对此《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虽然上述法条未明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要对罪犯从重论处”,但我们可以推测:既然人在服刑完毕被释放后再犯罪,尚构成累犯,须从重论处,那么他在服刑期间内还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就更应从重论处了。
3.冯某杀害孙女士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作为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虽然没有明文写在《刑法》里,但不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承认了它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此,该人依旧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对他的量刑上与正常人无异,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法。
据警方查明,冯某在当晚是自行喝醉的,并没有人对他进行劝酒。况且他已承认,之前就有过醉酒失忆的记录。
因此,这次冯某喝醉也应当意识到这么做可能会导致他产生幻觉,进而伤人。既然他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应当和平常人一样,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近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冯某因杀害孙女士被判处死刑。而露娜则称还有事要做:她将投诉一审前给孙某做鉴定的机构,因为她认为鉴定结论并不准确。
那么,此案还会出现什么情况,冯某是否上诉,露娜的投诉是否有效,我们就要等待媒体的下一步报道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对该鉴定结果,孙女士的女儿露娜觉得十分荒唐。据该机构解释:冯某因大量饮酒而产生幻觉,他认为有鬼怪要害自己,进而产生了恐怖的体验,才实施了冲动的杀人行为。
对此,冯某在被讯问时称,自己曾经有过醉酒失忆的情况,且还因抑郁症住过院。案发时,他醉酒后认为有人打他、骂他,所以才对一起聚餐的孙女士下了毒手。
此外,据警方披露,冯某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贿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杀害孙女士的行为,正发生在他的缓刑考验期内。
基于以上所述,个人认为,即便冯某在案发时的确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他的罪行来说,他依旧会被判处死刑。原因有三:
1.“限定形式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
在刑法上,这种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他依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言外之意,虽然这类人犯罪要服刑,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要对他们从轻论处。上述的“可以”就意味着是否从轻,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来具体认定。
2.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仍应从重处罚
对此《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虽然上述法条未明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要对罪犯从重论处”,但我们可以推测:既然人在服刑完毕被释放后再犯罪,尚构成累犯,须从重论处,那么他在服刑期间内还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就更应从重论处了。
3.冯某杀害孙女士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作为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虽然没有明文写在《刑法》里,但不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承认了它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此,该人依旧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对他的量刑上与正常人无异,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法。
据警方查明,冯某在当晚是自行喝醉的,并没有人对他进行劝酒。况且他已承认,之前就有过醉酒失忆的记录。
因此,这次冯某喝醉也应当意识到这么做可能会导致他产生幻觉,进而伤人。既然他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应当和平常人一样,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近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冯某因杀害孙女士被判处死刑。而露娜则称还有事要做:她将投诉一审前给孙某做鉴定的机构,因为她认为鉴定结论并不准确。
那么,此案还会出现什么情况,冯某是否上诉,露娜的投诉是否有效,我们就要等待媒体的下一步报道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我要为我妈讨回公道,让凶手绳之以法!” 黑龙江大庆,47岁的孙女士在大街上被“驴友”活活勒死。然而这名“驴友”冯某与孙女士并无仇怨,也不涉及情感,突然出手杀人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母亲死后,孙女士的女儿露娜哭成了泪人,不断争取要让冯某受到严惩。
孙女士和冯某是在一次户外活动中认识的,平时也会一起喝酒吃饭,关系不能说多好,但是肯定不差。可这次不知怎么了,两人竟起了争议,慢慢地从争执上升到了动手。冯某不仅用硬物猛砸孙女士头部,还用包带和手臂将孙女士勒住,导致孙女士窒息死亡。
按说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正常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却因有了一份司法鉴定而让事情变得不一样,这也是露娜一直争取的原因。
实际上,两人在案发之前都喝了不少酒。案发后,冯某曾被司法鉴定为“复杂性醉酒”并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没有这份鉴定,冯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要受到严惩的,但是这份鉴定的出现对于判决就可能产生影响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露娜并不认可冯某是复杂性醉酒,要求法院对于冯某重新鉴定。理由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复杂性醉酒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并且有颅脑损伤,脑炎等病史。然而冯某十分健康,并没有相应的疾病。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某进行了一审判决,鉴于冯某还牵扯另一桩案件,目前处于缓刑期间,因故意杀人罪,判决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之前做过的鉴定,法院以公安机关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材料,并未采纳。而且结合事实,冯某作为成年人,饮酒时属于自愿,醉酒后犯罪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冯某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意大,不应从轻处罚。
当然,如果冯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这次的判决结果露娜是满意的,但她依然准备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静候此案的进一步进展。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孙女士和冯某是在一次户外活动中认识的,平时也会一起喝酒吃饭,关系不能说多好,但是肯定不差。可这次不知怎么了,两人竟起了争议,慢慢地从争执上升到了动手。冯某不仅用硬物猛砸孙女士头部,还用包带和手臂将孙女士勒住,导致孙女士窒息死亡。
按说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正常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却因有了一份司法鉴定而让事情变得不一样,这也是露娜一直争取的原因。
实际上,两人在案发之前都喝了不少酒。案发后,冯某曾被司法鉴定为“复杂性醉酒”并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没有这份鉴定,冯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要受到严惩的,但是这份鉴定的出现对于判决就可能产生影响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露娜并不认可冯某是复杂性醉酒,要求法院对于冯某重新鉴定。理由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复杂性醉酒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并且有颅脑损伤,脑炎等病史。然而冯某十分健康,并没有相应的疾病。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某进行了一审判决,鉴于冯某还牵扯另一桩案件,目前处于缓刑期间,因故意杀人罪,判决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之前做过的鉴定,法院以公安机关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材料,并未采纳。而且结合事实,冯某作为成年人,饮酒时属于自愿,醉酒后犯罪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冯某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意大,不应从轻处罚。
当然,如果冯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这次的判决结果露娜是满意的,但她依然准备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静候此案的进一步进展。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一定为母亲讨回公道!”黑龙江大庆,47岁的孙女士在烧烤店内,被和她聚餐的“驴友”冯某用胳膊卡住颈部,窒息而死。经专业机构鉴定,冯某作案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作案时无现实动机与因素”。
对该鉴定结果,孙女士的女儿露娜觉得十分荒唐。据该机构解释:冯某因大量饮酒而产生幻觉,他认为有鬼怪要害自己,进而产生了恐怖的体验,才实施了冲动的杀人行为。
对此,冯某在被讯问时称,自己曾经有过醉酒失忆的情况,且还因抑郁症住过院。案发时,他醉酒后认为有人打他、骂他,所以才对一起聚餐的孙女士下了毒手。
此外,据警方披露,冯某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贿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杀害孙女士的行为,正发生在他的缓刑考验期内。
基于以上所述,个人认为,即便冯某在案发时的确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他的罪行来说,他依旧会被判处死刑。原因有三:
1.“限定形式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
在刑法上,这种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他依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言外之意,虽然这类人犯罪要服刑,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要对他们从轻论处。上述的“可以”就意味着是否从轻,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来具体认定。
2.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仍应从重处罚
对此《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虽然上述法条未明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要对罪犯从重论处”,但我们可以推测:既然人在服刑完毕被释放后再犯罪,尚构成累犯,须从重论处,那么他在服刑期间内还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就更应从重论处了。
3.冯某杀害孙女士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作为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虽然没有明文写在《刑法》里,但不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承认了它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此,该人依旧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对他的量刑上与正常人无异,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法。
据警方查明,冯某在当晚是自行喝醉的,并没有人对他进行劝酒。况且他已承认,之前就有过醉酒失忆的记录。
因此,这次冯某喝醉也应当意识到这么做可能会导致他产生幻觉,进而伤人。既然他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应当和平常人一样,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近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冯某因杀害孙女士被判处死刑。而露娜则称还有事要做:她将投诉一审前给孙某做鉴定的机构,因为她认为鉴定结论并不准确。
那么,此案还会出现什么情况,冯某是否上诉,露娜的投诉是否有效,我们就要等待媒体的下一步报道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对该鉴定结果,孙女士的女儿露娜觉得十分荒唐。据该机构解释:冯某因大量饮酒而产生幻觉,他认为有鬼怪要害自己,进而产生了恐怖的体验,才实施了冲动的杀人行为。
对此,冯某在被讯问时称,自己曾经有过醉酒失忆的情况,且还因抑郁症住过院。案发时,他醉酒后认为有人打他、骂他,所以才对一起聚餐的孙女士下了毒手。
此外,据警方披露,冯某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贿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杀害孙女士的行为,正发生在他的缓刑考验期内。
基于以上所述,个人认为,即便冯某在案发时的确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他的罪行来说,他依旧会被判处死刑。原因有三:
1.“限定形式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
在刑法上,这种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他依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言外之意,虽然这类人犯罪要服刑,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要对他们从轻论处。上述的“可以”就意味着是否从轻,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来具体认定。
2.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仍应从重处罚
对此《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虽然上述法条未明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要对罪犯从重论处”,但我们可以推测:既然人在服刑完毕被释放后再犯罪,尚构成累犯,须从重论处,那么他在服刑期间内还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就更应从重论处了。
3.冯某杀害孙女士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作为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虽然没有明文写在《刑法》里,但不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承认了它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此,该人依旧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对他的量刑上与正常人无异,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法。
据警方查明,冯某在当晚是自行喝醉的,并没有人对他进行劝酒。况且他已承认,之前就有过醉酒失忆的记录。
因此,这次冯某喝醉也应当意识到这么做可能会导致他产生幻觉,进而伤人。既然他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应当和平常人一样,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近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冯某因杀害孙女士被判处死刑。而露娜则称还有事要做:她将投诉一审前给孙某做鉴定的机构,因为她认为鉴定结论并不准确。
那么,此案还会出现什么情况,冯某是否上诉,露娜的投诉是否有效,我们就要等待媒体的下一步报道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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