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求个人账号与职业信息相符#?国家网信办负责人答问】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是用户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飞速发展,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底线、红线,明确责任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二、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明确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问:《规定》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答: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问:《规定》对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明确了哪些规范?
答: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禁止性规定,避免一些用户利用账号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推动账号规范管理。
五、问:《规定》为何对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做出与职业信息相符的要求?
答:当前,一些用户通过在账号信息中编造虚假身份、虚假职业信息等,从事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众合法权益。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的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时,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和公众账号信息的展示分别提出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七、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账号信息动态核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
八、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哪些核验义务?
答:我国互联网用户多,账号基数大,且用户在使用账号的过程中,账号信息是动态变化的。若账号信息缺乏有效核验机制,违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核验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使用中拟变更的以及网站平台内存量账号信息,并明确了从严核验的情形,从注册、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强对账号信息的核验,堵住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漏洞。
九、问:《规定》要求哪些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需加注专门标识?
答: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不仅专业性强,还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上述账号加注专门标识,以便公众知悉了解,对账号信息内容作出合理判别,进一步推动账号主体合法合规运营。
十、问:如何加强监管并追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明确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强化了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发布# #网络账号信息不得有这8种情形# #注册账号应进行身份信息认证#
一、问:请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是用户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飞速发展,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底线、红线,明确责任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二、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明确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问:《规定》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答: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问:《规定》对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明确了哪些规范?
答: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禁止性规定,避免一些用户利用账号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推动账号规范管理。
五、问:《规定》为何对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做出与职业信息相符的要求?
答:当前,一些用户通过在账号信息中编造虚假身份、虚假职业信息等,从事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众合法权益。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的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时,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和公众账号信息的展示分别提出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七、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账号信息动态核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
八、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哪些核验义务?
答:我国互联网用户多,账号基数大,且用户在使用账号的过程中,账号信息是动态变化的。若账号信息缺乏有效核验机制,违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核验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使用中拟变更的以及网站平台内存量账号信息,并明确了从严核验的情形,从注册、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强对账号信息的核验,堵住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漏洞。
九、问:《规定》要求哪些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需加注专门标识?
答: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不仅专业性强,还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上述账号加注专门标识,以便公众知悉了解,对账号信息内容作出合理判别,进一步推动账号主体合法合规运营。
十、问:如何加强监管并追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明确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强化了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发布# #网络账号信息不得有这8种情形# #注册账号应进行身份信息认证#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新社会契约》一书里,有这样一张图表。不同国家的公民需要经过多少代人的努力才能从低收入群体跻身中等收入群体?在中国,需要7代。
社会流动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我们会看到,那些改善命运的希望十分渺茫甚至日渐减弱的国家的社会契约最令人沮丧。还有大量证据显示,家庭劣势和地缘劣势会延续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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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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